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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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

(二)根据市级协议采购招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昌平区协议供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三)对采购人协议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进行审核;

(四)对采购人协议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五)受理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六)组织采购人开展协议采购的培训;

(七)监督检查协议采购执行情况;

(八)考核协议采购当事人;

(九)受理协议采购投诉、信访、举报等事项,开展调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协议采购预算;

(二)在协议采购货物开始前,应先将自筹资金项目的采购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详细权利义务;

(四)按协议采购合同的约定验收货物;

(五)及时支付协议采购资金;

(六)妥善保管政府采购计划表、协议采购合同及报价单,并及时报区财政局审批备案;

(七)按照有关要求妥善保存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以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八)采购的货物标准不得超过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九)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项目采购;

(十)发现中标供应商有违反协议采购合同、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等问题,有权向区财政局反映;

(十一)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

(十二)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有关投诉、信访、举报等调查事项,接受区财政局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履行协议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框架协议以及协议采购合同的各项承诺;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标文件、框架协议、协议采购合同承诺提供的货物;

(二)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府采购规定,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利益),不得以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三)在协议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内与采购人签订协议采购合同,不得随意提高货物的最高限价,如遇特殊情况出现价格变动的,必须报区财政局核准;

(四)按照有关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相关咨询等售后服务;

(五)发现采购人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协议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权向区财政局反映;

(六)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有关约定,要求采购人赔偿因违反协议采购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并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八)接受区财政局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协议采购执行

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本区协议采购项目直接采用市级协议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不再另行组织招标。

中标供应商应在本区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

在本区未设立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的,应推荐在本区的授权代理商,并报区财政局确认。

中标供应商推荐的授权代理商应承担中标供应商的全部法律义务。

第十条市级协议采购项目招标结果确定后,区财政局根据市级协议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昌平区协议供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就协议有效期、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协议供货价格是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本区的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向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技术性能不能满足采购人特殊需求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说明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进行协议采购前,须先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立项。

未经区财政局审批的协议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先行采购。

项目立项程序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采购的,应具备区财政局相关预算科室批复的预算资金指标;

(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的,应首先在昌平区财政局财政业务平台政府采购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及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后,将系统生成的书面《昌平区政府采购计划表》签字盖章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采购人协议采购货物时,原则上就同一品目产品同时寻找三家同品牌的供应商或授权代理商填写《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报价单》(见附件一)进行报价,与报价最低者签订《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见附件二)。

因同一品牌的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代理商不足三家而不能提供报价单的,采购人应向区财政局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及时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产品组织验收,并出具《昌平区协议供货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在国库支付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批后进行国库集中支付;

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协议采购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由采购人按照约定自行收取。

采购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自协议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采购合同副本,及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代理商的报价单,报区财政局备案。

自协议项目立项审批之日起至采购人完成协议采购合同备案之日止,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采购人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保修期满后,若采购人需要,中标供应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

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

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予以结算。

第二十二条协议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报价不得高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综合查询系统”公布的最高限价及市场平均价。

在产品质量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当采购人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最高限价或市场平均价格时,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对协议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必要时,区财政局有权组织专家对协议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抽查,防止发生协议采购合同供货与实际供货不一致的情况。

采购人、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代理商应当对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协议采购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暂停或取消其本区协议供货资格:

(一)产品质量、配置、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二)没有按框架协议或协议采购合同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三)没有履行框架协议或协议采购合同承诺的价格,最终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五)未随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中标产品相关信息;

(六)违反本办法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中标供应商有两家以上的授权代理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取消该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资格。

区财政局有权决定是否将本区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供应商名单反映给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不得利用协议采购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项目采购。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在三个月内对同一品目的产品重复进行协议采购。

第二十五条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违反投标文件、框架协议、协议采购合同等各项承诺的,由采购人告知其违约事项,书面通知其限期履行,到期仍不能履行的,由采购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违约责任。

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代理商仍不履行义务的,由采购人及时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协议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对方赔偿。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做出诚信评价,并将有关意见及时报区财政局,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一

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报价单(略)

附件二

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略)附件三

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

采购单位:

供货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票编号

设备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

小写:

元,大写: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接收人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名):

年月日 

对供货商服务评价

□好□良好□一般□差

其他意见

或建议

注:

此单一式两份,采购单位记账附件一份,供货供应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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