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电视剧投资合作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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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乙双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合作,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内部必要授权。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已知晓和确认本剧的基本剧情内容。
甲乙双方为签署、履行本合同和实施本剧,已放弃或拒绝了与本合同相冲突或争占资源的影视剧项目和合作机会。
5.本合同构成本合同各方共同制作电视剧且分享收益的合作合同关系。
为此,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订立条款如下:
1.合作标的:
1.1剧名:
《》(暂定名,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以发行许可证为准)。
1.2剧长:
每集长约分钟(含片头片尾)、共集。
1.3类型:
属。
1.4剧本:
由创作剧本,具体由甲方与其协议约定。
1.5主创班底:
导演:
。
主要演员:
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1.6制作周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并计划于年月日前报送影视主管机关审查。
1.7版本:
中文普通话并加中文简体字幕。
在进行海外发行时,可对该剧翻译为其他语言版本或加注其他语言、字体的字幕。
2.合作前提:
2.1甲方向乙方披露,其已委托著名剧作家创作电视剧剧本《》且已签署相应协议;
本剧剧本剧集不少于集、字数约万字,剧本版本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剧本系非依原著改编的直接创作。
2.2乙方对甲方与及本剧其他合作方的约定予以认可、尊重。
3.合作内容
3.1投资与收益:
3.1.1甲乙双方确认,确认投资预算总额为元(暂定),具体由本剧投资方根据制作情况和发行需要进行调整和最终确定。
前述投资总额用于本剧剧本创作、筹备、制作和宣传等,但本剧发行所产生税金和费用不包含在内。
3.1.2甲乙双方同意:
本剧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其中甲方投资元、乙方投资元,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对本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与责任。
各方对本剧的投资款应汇至甲方为本剧专门开设的银行帐户。
3.1.3甲乙双方同意:
在本剧以发行或转让版权等方式,获得任何一笔销售收入时,应先扣除相应税金和本合同约定费用,再按各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同步返还投资,剩余部分即为本剧利润;
本剧利润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向各投资方分配,同时,各投资方亦按照此比例对本剧承担风险和责任。
3.1.4本剧引入赞助或进行广告植入事宜由甲方负责处理。
本剧所有费用支出实行预算制,按照甲乙双方及其他投资方确认的制作预算执行。
对于预算内的支出,由剧组负责人按照预算执行;
对于预算外的支出或超支,应由甲乙双方及其他投资方或其授权代表事先协商和确认后方可支出。
3.1.5双方投资到位进度和期限,具体如下:
(1)于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到位其投资额的%。
(2)于本剧开始筹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位其投资额的%。
(3)于本剧开机前,到位其投资额的%。
(4)于本剧开机后个工作日内,到位其投资额的%。
3.2制作与管理:
3.2.1本剧制作由甲方全权负责,包括自开机前的筹备、前期制作、关机后的后期制作、报审和取得发行许可证;
乙方有权监督和参与管理。
3.2.2在本剧制作过程中,甲方可成立相应剧组、聘用演职人员,本剧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其余演职人员的聘用,由剧组本着尽量节省成本、保证制作质量的原则直接确定;
剧组管理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可委托一名授权代表担任相应职务,以对剧组管理进行监督。
3.2.4在本剧制作时,甲乙双方应事先确定制作预算、制作进度计划;
在制作过程中,剧组将按照制作预算和制作进度计划执行,以保证本剧制作质量、按期完成。
3.2.5在本剧制作过程中,因甲方对外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列入本剧制作成本。
3.3制作周期:
3.3.1拟定制作周期:
筹备期:
年月至年月,拍摄期:
年月至年月,后制期:
年月至年月,播映期:
年月前。
3.3.2甲乙双方根据制作周期确定最终制作进度和制作计划,作为完成本片制作的依据。
3.4发行与宣传:
3.4.1本剧发行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亦可委托国内专业发行机构进行发行。
甲乙双方确认,在发行环节的费用不超过发行收入的%,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扣除。
3.4.2在发行过程中,本剧除通过向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行和授予播映权外,还可采取直接转让全部或相应区域版权方式,以实现各投资方利益最大化。
如采取版权转让方式,应由本剧各版权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
3.4.3在本剧发行过程中,因甲方对外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列入本剧发行成本。
3.4.4本剧的宣传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制作阶段的宣传、发行阶段的宣传,各阶段的宣传费用分别列入制作成本、发行成本。
3.5版权归属:
3.5.1甲乙双方同意:
本剧版权[含:
本剧剧本(故事梗概、分集提纲、剧本草稿、初稿、修改稿和最终稿)、拍摄素材、审查完成剧、词曲和音乐等]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并按照其投资比例分享。
在甲方在其投资额度内引入其他投资方时,其他投资方按照其与甲方的约定对本剧分享版权。
3.5.2本剧与其剧本及其衍生产品的开发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剧制作成VCD、DVD、EVD等电子音像制品、图书、画册、其他商品的衍生产品,亦属本剧版权的组成部分。
3.5.3任何一方转让其对本剧享有的版权,均应经另一方同意且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4.其他事项:
4.1保密:
4.1.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就本剧剧本等拍摄资料、拍摄进度、演职人员及其变动均应予以保密。
4.1.2在本剧公开或公映前,本剧剧本、影片、词曲、拍摄情况(含演职人员及其变化、拍摄资料和拍摄进度等)等均属本剧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披露,均会对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4.1.3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在本合同终止时或任何一方退出本剧合作后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保密信息已经成为一般公众所知晓的公开信息。
4.2不可抗力:
4.2.1本合同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
自然灾害、贸易抵制、罢工、动乱、战乱和火灾、水灾、疫情等意外事故,政府规定、指令、法规的变更。
4.2.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斥力情况影响,以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就应友好商定如何处理。
因不可抗力以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或者迟延履行,不作违约论。
4.3违约责任:
4.3.1若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履行或保证、承诺存在虚假,均为违约行为并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其投资款%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逾期提供投资,则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或有延迟行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不视为该方放弃权利或补救。
4.3.2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必须承担、弥补及赔偿另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因其违约行为产生,导致或遭受一切索偿、追讨、诉讼、损失、伤害(包括利润损失或亏损、关联损失、利息、违约金或惩罚性赔偿等)、费用及开支(包括全部律师费用)。
任何一方投资未足额到位时,则按照其实际投资额计算实际投资比例并据此分享本剧权益,但对本剧的投资风险仍按约定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4.4联络:
本意向书各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
(2)乙方指定联系人:
4.5争议解决:
4.5.1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4.5.2如协商不成,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地(如:
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意向书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合同生效与文本:
4.6.1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4.6.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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