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3月修订示范文本)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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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状况详见合同附件: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
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三条房屋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用途为:
。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装修、改善
乙方在不破坏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内部装修及门面装潢,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
(二)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个月免租期,免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供乙方装修房屋,免租期内乙方免交租金。
(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月租金为元整,租金总计:
元整(大写:
万元整)。
该房屋租金标准在本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不做调整。
(二)租金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个月的房屋租金,计人民币元;
以后每隔个月预付后个月租金。
(三)甲方收取租金的同时,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租金发票□)。
第八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第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所列费用以及本合同未列明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有线电视费
(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上网费
第九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按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房屋经双方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
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或本合同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添置的新物、设备设施等可由其自行收回,对于乙方自行装修的不能拆除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可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转租
(一)甲方同意乙方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之收入归乙方所有。
(二)接受转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接受转租方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甲方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将本合同内容向买受人披露,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租赁条件
1、水:
该房屋通上下水,水费收费标准为元/吨。
2、电:
该房屋用电为市政供电,用电容量不低于千瓦,电费收费标准为标准。
3、供暖:
供暖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
4、燃气:
燃气收费标准为元/立方米。
5、物业管理费:
元/平方米·
月。
6、车位:
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个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
7、广告位:
甲方同意乙方在该房屋□屋顶□墙面□制作发布灯箱、条幅或其他广告。
8、该房屋□可以□不能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照实际租赁日期结算租赁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3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不支付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对主体建筑造成毁坏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已经完成租赁房屋装修的,甲方还须赔偿乙方装修工程款万元。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甲方应将已收取的租金扣除乙方按实际租赁天数应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还须赔偿乙方装修工程款万元。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将已收取的租金扣除乙方按实际租赁天数应支付的租金及前述违约金后的余额退还乙方。
(六)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或本合同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后,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按照实际延期租赁天数支付甲方租金,但因甲方逾期接收房屋或无法联系甲方等非乙方原因逾期交还房屋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无须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还房屋期间的租金。
第十六条通知及送达
1、甲、乙双方均应按本条之约定相互发送通知,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送达被通知人,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
2、本合同载明的联系人负责双方的日常联络、签收相关文件,但该联系人非经授权无权对所签收文件的内容或对双方往来的其他事项进行确认。
3、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应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通知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
因一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或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不详,导致通知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4、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采用面呈或特快专递方式传递,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通知送达被通知人起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通知送达按如下原则确定:
(1)采用面呈传递时,被通知人(含其联系人,下同)签收视为送达。
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的,通知留置被通知人通讯地址处视为送达。
(2)采用特快专递传递时,以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或被通知人在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处无人收件,导致通知未能被被通知人实际接收的,特快专递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
(本页无正文)
附件: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如下:
一、暖气:
二、自来水:
三、电:
四、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
五、装修状况:
六、其它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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