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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太平天国是清朝后期的一次由农民起义创建的农民政权,也是中

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农民战争。

健全的法律系统是政权存在的根本下面是分享的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太平天国革命是以“拜上帝会”为组织发动起来的。

起先,以《十款天条》作为“拜上帝会”的教规和太平军的军律。

道光三十年底(1851)金田起义之初,洪秀全曾发布五条纪律诏、遵守天条诏。

咸丰二年(1852)永安建制,颁布了《天命诏旨书》、《太平礼制》、《太平条款》,刊印了《太平诏书》、《天条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咸丰三年二月(1853年3月)定都天京后,在东王杨秀清主持下,“立法安民”,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刑律》(据传有177条,今发现62条)等法律,建立了司法制度。

咸丰六年(1856)秋,天京内乱,革命形势也随之逆转。

此后,上下猜忌,法纪松弛。

咸丰九年(1859),干王洪仁玕特发布《立法制諠谕》,强调整顿和严肃法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经,而尤为今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①。

并指出了“事权不一”,邀功争爵的危害性。

但因阶级和时代的局限,这些都成了泡影。

除上述法律、诏令外,其他各王、侯、主将等所发布的谕令、告示、条例等,也具有法律效力。

兹就其要者分述如下:

1.行政立法。

太平天国实行“以教率政”的政、教、军合一的组织原则,从天王、各王、侯、军师、丞相、检点、指挥及至总制、监军、各级乡官,都握有军事、行政、宗教和司法等权力。

太平天国设有女官,衔名与男官同,如女军师、女检点、女指挥、女等,其职权、地位也与男官平等。

这在当时是个创举。

地方政权组织分为省、郡、县三级,废止了清朝道一级设置和直隶州、厅等机构。

县以下,设各级乡官。

依《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县按居民户数分设若干军,军设军帅,受监军领导。

军帅以下依次为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伍长,均按五建制。

一伍长管五家(伍长家在内)。

并规定“每家设一人为伍卒”。

其目的是为将行政机构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以加强生产和适应战争的需要。

所谓“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上)”①。

事实上乡官的编制及所辖户数,多因当时环境和居民分布状况等而多少不同。

太平天国要求所有官兵熟记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如《太平条规》规定:

“要恪遵天令”;“要熟识天条,……及所颁行诏谕”;“要炼好心肠,……公正和傩(和睦),毋得包弊徇情,顺下逆上”;“要同心合力,各遵有司约束,不得隐藏兵数及金银器饰”;“不得……荒误公事”;“不许谎言国法、王章”②,等等。

如有违法,都要严格处理。

此外,它还根据形势发展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以法律规定了:

(1)乡官选举制度。

乡官除了

随时随地直接委任外,另一种是由群众公举。

如《太平天国文书》记

载:

“凡乡邻熟识之人,举为乡官,办理民务”。

并要求“所举之人,必度其干事才能称职者充当其任”①。

(2)保举制度。

按《天朝田亩制度》规定:

“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

”保举要“列其行迹,注其姓名”。

“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

太平天国前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是较为认真的。

燕王秦日纲在禀奏中说:

东王指示“凡保举官员,必须查其平素历练老成,精明灵变,然后传该员前来,亲自勘验,观其言语举动,进退趋跄,果堪胜任,再行保举禀奏回朝,毋得徇情滥保。

”②⑶保升奏贬制度(黜陟制度)。

三年一次。

“若有大功大勋及大奸不法等事”上下相互之间可随时保升奏贬,不受三年的限制。

凡所列“贤迹”或“恶迹”,都要有确实的事实和“凭据”,如果滥保滥奏或借机诬奏,要被革职或处罪。

(4)考试制度。

定都天京后开科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设文、武两科。

应试者不分性别、门第等,考中者即被录用。

并于所到之地出榜招贤。

收揽各方人才。

但是,这些有一定积极作用或进步性的制度,是同君主制(尽管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有所不同)、封官制、世袭制和严格的等级制度相伴随着的。

永安建制时,洪秀全即圭寸有东、西、南、北、翼五王,并以诏令宣称:

一切功勋等臣,“大则封丞相、检点

……至小亦军帅职,累代世袭”③。

定都天京后,礼仪等级十分繁杂、森严。

只有天王及幼天王洪天贵才能称“万岁”。

“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凡朝军中大小官员如不回避,冒冲仪者,斩首不留。

”④表现出浓厚的封建等级制的特色。

特别是后期,随着太

平天国政权的封建化,上述一些进步性的制度也都被弃置了

2.土地立法

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

主要内容是废除圭寸建土地所有制,均天下田给天下人同耕。

它规定把全国土地按亩年产量的不同,分成“九等”,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均分,“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①。

16岁以上受田,得全分。

15岁以下为未成年人,分田占成人的一半。

并规定:

“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②,以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③的理想社会。

这是一个以小农平均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彻底否定封建土地制度的方案。

在反对地主阶级土地占有制的斗争中,“&squo;平

均’地产的思想是正当的和进步的”④,它反映了受尽封建剥削、压迫的破产农民的愿望。

除此而外,“&squo;平均制’

的其他一切东西都不过是思想上的幻影”⑤。

事实上,太平天国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分田,而是依据旧征收粮赋办法来征收税粮⑥。

咸丰

四年(1854),东王杨秀清等三王以“兵士日众,宜广积米粮,以充军储而裕国课”为由,特向天王奏准:

在安徽、江西地区“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⑦。

即照旧办法直接向太平天国政府交粮纳税。

这一改变,是时势要求的必然。

咸丰十年(I860),太平军攻占苏州、常

州等地,即令乡官“按亩造花名册,以实种作准,业户不得挂名收租”①。

克复无锡后,“乡官随田派捐……各佃户认真租田当自产,故不输租,各业户亦无法想”②。

实际上承认了农民占有土地

的权利。

太平天国有的地方政府,还发给农民田凭。

“各乡卒长给凭,……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③。

这可谓太平天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实行的一种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此外,太平天国还在

一些地方,直接设收清朝官僚、豪绅以及寺观的土地归太平天国所有,设典农官管理。

但是,上述政策在有些地方并未认真贯彻执行。

特别是后期在苏杭地区,有主客观原因。

钻入该地区军政部门的地主、商人和反革命等,利用职权,发给地主田凭,令其“永远收执、取租办赋”④。

并设立租局,强迫农民向地主交租,甚至派兵镇压农民的抗租斗争,从而使太平天国的土地法令部分地遭到破坏。

3.财经立法。

圣库制度和供给制度:

太平天国依据“人无私财”原则,创立了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圣库”(《天朝田亩制度》称“国库”)制度和大体平均分配的供给制度。

规定:

凡参加拜上帝会的人,须将各人的财产交给圣库,而每个人的生活用品全由圣库发给。

从天王至士兵,都不领俸钱。

除肉食和服装有差别外,米、盐、油、用品、衣服等都按定量由圣库供应。

这一体现着平等平均思想的制度,曾吸引农民群众潮水般地涌向太平军。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圣库的物资来源已

由参加起义人的捐献,变为没收官府和地主豪绅的财产。

为此,太平天国在进军途中多次严令:

所有缴获的金银财物都须缴归圣库,不得私藏。

否则,“一经察出,斩首示众”①。

这种制度当初对保证军需和官兵生活,防止贪污抢掠,维护革命纪律起了很大作用。

但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企图以法律形式将之推广到社会,则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不可能普遍实施;加之管理不善,特别是领导集团以身破法,私自拥有大量金银财宝,享受特殊待遇,致使这种制度到咸丰五年(1855)后就很难维持下去了。

4.商业立法。

大平天国定都天京之初,曾下令取缔商业,将商贾的资本、物货

等收归圣库②。

商民生活所需由圣库按规定供应。

这种办法很难长期实行,遂改为:

(1)允许“老兄弟”“出城买物”,即城外有贸易市场;

(2)“人有愿为某业者,禀佐天侯给照,赴圣库领本,货利悉有限制”③。

这种商店称“天朝某店”,一律“不准私卖”,不准收售珠玉玩物④。

此亦引起人们不满,便改行自由贸易、由国家收税的政策。

“百般贸

易俱可做,烟酒禁物莫私营。

”⑤所谓“禁物”,系指鸦片、金银玩物、食盐之类。

天京以外地方,看来实行自由贸易,但凡开设商店须向政府领取“商凭”(“印照”等)。

“商凭”中载有必须遵守的条款。

“务须公平交易”,“不得奇货自居,亦不得抬高市价”⑥等。

同时,

主张同外国通商,但外商要遵守太平天国法令,严禁鸦片贸易。

5.刑事立法。

刑律是太平天国法律的主要部分。

它把打击的重点首先指向代表封建势力的清朝官员、豪绅、恶霸地主等,贬称他们为“妖”,坚决

予以打击,并把矛头直指“满妖咸丰”,指斥他“率人类变妖类”,必须诛戮①。

太平刑律视“反草通妖”(叛变通敌)和谋反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

“如有被妖魔迷懞反草通妖,……即治以点天灯、五马分尸之罪。

”并诛杀通馆通营;“凡有人私带妖魔入城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定将此人点天灯。

其知情不告者一概斩首不留。

”②

为保护圣库制度,刑律对私藏金银和私自掠夺行为,也视为重罪,予以严惩。

如规定:

“凡私藏金银……即是变妖,定斩不

留”;“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属反草变妖,即治以点天灯之罪”;“凡假冒官员私打先锋者,斩首不留”③。

依刑律,凡淫乱、强奸,即斩首示众;无故杀害人、烧毁群众房屋的、虏掠群众财物的、私藏关凭等,均斩④。

严禁鸦片。

最早制定的《十款天条》第7条规定:

“吹(吸)洋烟

……是犯天条”。

咸丰二年(1852)在永安重颁《严禁违犯第七条诏》,规定:

吸洋烟者“一经查出,立即严拿斩首示众,决无宽赦”①。

后来,洪秀全还专门发布《禁鸦片诏》。

各地也张贴《告示》:

“倘有贩卖者斩,吸食者斩,知情不禀者一体治罪。

”②当时严禁贩卖吸食鸦片,不仅是向恶习挑战,而且是一种反对外国侵略者的爱国措施。

但是,太平刑律有些规定过于苛重,并带有浓厚的封建等级制和落后迷信的东西。

如对打架、饮酒、吸水旱烟、超过三周不能熟记《天条书》等,都列为大罪,处以死刑;属下谈及天王后宫后妃的名字、位次,以及见到后妃不低头垂眼的,都处死刑。

这种刑律加剧了内部矛盾

刑罚有枷、杖、死刑,没有徒、流刑。

死刑还沿用了古代一些酷

刑,如点天灯、五马分尸等。

6.婚姻家庭立法。

太平天国提倡男女平等。

从起义开始,妇女就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可以参军打仗,出任文武职官,以至将帅,官阶与男子平等。

在有些城市设立“女营”、“女绣锦衙”等组织,吸收妇女参加和从事各种生产劳动。

关于婚姻,提倡一夫一妻制,并以法律形式肯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废除封建买卖婚姻及“一切旧时歪倒”。

结婚,一般由乡官发给“合挥”(结婚证书),在教士主持下举行婚礼。

允许寡妇再嫁。

并严禁娼妓、纳妾、买卖奴婢、缠足、溺婴,要求“安老怜幼恤孤”,严格保护妇女的人身权。

但离婚是不准的。

在家庭关系上,曾提倡禁欲主义。

起义一开始,为防止淫乱,规定:

凡参加起义的男女都分别编入“男营”、“女营”,不许男子径进“姊妹营”和“私相授受”。

除诸王外,已婚者不许同居,未婚者不许婚配,违者严惩。

定都天京后,企图把这种办法强行推向社会,因遭群众反对,不得不在咸丰五年(1855)正式准许男女团聚婚配,全面恢复家庭生活。

太平天国婚姻家庭立法中,也有不少封建毒素。

如官书《幼学诗》宣传“妻道在三从,无违尔夫主”①等封建思想。

法律规定,“凡婚

姻必听其师择配,不得苟合”②。

更为严重的是太平天国主要领导成员公然破坏他们提出的一夫一妻制,甚至假上帝之命实行一夫多妻制。

这些也是太平天国领袖们摆脱不了封建帝王思想的表现。

7.外交政策。

太平天国奉行独立自主平等的外交政策。

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在答复英使文翰的信中公开宣布:

“天下为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也。

彼此之间既无差别之处,焉有主从之分”。

“无论协助我天兵歼灭妖敌,或照常经营商业,悉听其便”③。

咸丰四年在另一答复中又指出:

不但允许英国通商,“万国亦许往来通商,但通商者务要凛遵天令”,即要遵守太平天国的法律法令,并到指定地点办理,严禁鸦片贸易,“害人之物为禁”④。

当外国侵略者居心叵测地向洪秀全兜售他们帮助太平天国打清朝,但要求事成之后“平分土地”的阴谋时,洪秀全断然地说:

“事成平分,天下失笑;不成之后,引鬼入邦”①,坚决拒绝了外国侵略者的利诱。

当外国侵略者撕下“中立”的假面具,帮助清朝军队进攻时,太平天国就英勇地坚决地予以反击,曾打得侵略者“屡受挫败”,“敛兵不动”;武装到牙齿的“洋枪队”,被打得几乎全军覆没;法国蒲鲁特和美国的华尔,也在战争中被击毙。

这充分表明了中国人民英勇抗击外国侵略者的爱国主义精神。

但由于

历史条件和阶级的局限性,太平天国的领袖们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对外国侵略者的本性认识不清,看不到他们联合封建统治者以压榨中国人民和绞杀革命的罪恶阴谋,因而对之缺乏应有的警惕,结果吃了大亏。

司法制度

太平天国司法由各级官员兼理。

天王为最高裁判者,王、侯、丞相等都行使审判权,各王府还设有刑部尚书、典刑、典牢等专职官员,

负责具体的司法工作。

在地方,总制和监军都兼理“狱讼”。

各级乡

官也有权“催科理刑”,“悉设公堂刑具”。

定都天京后,有了一定的诉讼程序。

《天朝田亩制度》曾规定:

“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

”如果不服,由上级乡官逐级审理。

如“既成狱辞”,军帅须逐级上报,直至天王,天王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如无出入,再由这些

人报请天王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

这种不分案件性质难易和审级的繁琐程序,不可能也无必要完全按其进行。

据有关著述记载,“刑人必问供”,具禀侯王,经天王批准,由翼王(石达开)交翼殿刑部尚书盖印,“赴天牢提人处决”①。

在地方,一般案件都由郡的长官总制决定。

太平天国在官署“大门走廊内置大鼓两面,凡受害伸冤或要申诉的人均可自由击鼓,要求首长主持公道”②。

起诉手续简便,凡有“入告者,随即坐堂,听审颇明允,……不索讼费”③。

理案件,一般都公开进行,允许人们旁听。

据目击者记载:

“这些法

庭毫无例外地是最严格最公正的。

令人憎恶的场面,清朝衙门的……如施于原告、被告、犯人的酷刑之类,全被废除。

原被告两造及证人全都当面对证。

”重视调查证据。

“囚犯和诉讼人全都具有依法进行辩护的权利”④。

公正判处,“所有的审判全都以是非曲直为准则,而不拘囿于条文,因此很少发生欧洲法庭中因法律上的专门术语及诡辩经常所导致的显然不公正的现象”⑤。

在处理重大案件时,一般要召集群众大会或发布文告,说明罪犯

所犯罪行及为什么惩罚,有时还让罪犯当众坦白认罪,以教育群众。

太平天国有时也秘密审讯,甚至假借天父下凡审判。

这是落后的

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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