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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学校食品提供者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食品提供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师生提供食品。

  第十三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品经营活动。

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应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平台,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现食品可追溯。

  第十六条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第十七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必须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餐饮单位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食品提供者贮藏食品必须按储存要求和条件进行放置。

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并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学校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十九条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即食熟食,应当划定独立销售区域,采取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施设备,设置隔离设施和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第二十条学校食品提供者购进外单位加工制作的即食熟食并进行销售的,所购进食品的加工制作方必须为具备合法有效主体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应由相关收运单位或个人收运,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或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类学校食堂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建筑物内原则上申办一个《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餐饮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设置专用且构造符合规范的餐用具洗消保洁间,上下水通畅,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餐用具消毒应采用物理消毒,禁止化学消毒。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要严格执行明厨亮灶要求,在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洗消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将监控信号接入学生就餐场所、校门口、校长室、教育行政部门等地方,实施操作环节全程监控,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严格执行留样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量化分级管理等级B级(含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且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学校食堂违规购进、贮存和使用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相关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等,严禁各类学校食堂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制定统一规范的学校食堂采购管理制度,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五章 

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原则上应实行食堂供餐,并具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供餐单位必须是食品安全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企业,且具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相适应的仓储运输等供餐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第三十四条家庭(个人)托餐仅适用于偏远地区规模较小、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要及时上报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停止其供餐资格。

  

(一)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许可证的;

  

(二)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三)出现违反供餐合同行为的;

  (四)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供餐期间有克扣、减量、服务态度恶劣、打骂(体罚)就餐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六)在协议供餐期间停止供餐的;

  (七)在学区或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六章 

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校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师生食品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八条校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有一定规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管理水平较高,食品安全状况较好,且证照齐全。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园内食品经营者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积极协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无证食品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二)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对校园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三)要求供餐企业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合格的食品;

  (五)禁止小作坊、小摊贩和无照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

(六)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校园内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发现校园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要建立校园内食品经营者退出机制,对加工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整改的食品经营企业,依规收回其经营场所。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严格许可准入,落实巡查责任,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反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置。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

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协助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救治;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避免恶意炒作,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安全和政府形象。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规范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十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教育、食药监、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努力净化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工作纪律,落实管理措施,有效促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及校园内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做好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小商店、小超市、小作坊等生产经营重点品种的抽检频次,特别是学生消费量较大的冷热饮品、膨化食品、麻辣食品、雪糕等食品。

  第五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记录学校食堂及其他经营者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品提供者全面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推行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对学校食堂连续两个年度量化分级等级评定为C级或管理不到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学校,取消评优资格。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督促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商超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切实履行服务职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校内食品经营者房屋租赁管理,严禁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规出租房屋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作为校园文化的一部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广大师生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打造诚信经营、健康消费的校园食品安全环境。

  第五十八条健全和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定期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等作为社会监督员,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监督学校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协调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督查机制,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不间断地督查指导,采取横向比较、纵向排名的方法进行定期通报,强化整改落实,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 

学校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2-4 

 

来源:

本站 

点击:

1526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制度,推行以学校食堂为主的供餐方式,受益学生达到201万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全覆盖。

但是,在2014年省教育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检查和省卫生计生委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工作报告中发现,部分县(市、区)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招标制度不完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本地一些小供应商生产的饼干、饮料、膨化食品等不合格食品。

二是食堂建设较为滞后,厨具设备、炊管人员严重缺乏,已经建成的食堂不能投入使用,有条件实施食堂供餐的学校依旧使用企业供餐模式。

三是营养餐品种单一、份量不足,部分学校牛奶和鸡蛋的供应每周只有一次,有的学校甚至已经不提供牛奶,学生吃到嘴里的“营养”大打折扣。

四是部分县(市、区)尚未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工作,部分常规监测县上报的监测数据不完整,存在内容缺漏,逻辑错误等问题。

五是学校食堂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留样、陪餐、公示、餐饮具洗消保洁、人员管理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格,操作加工不规范,食品安全方面存在较大隐患。

为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取得成效,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现就进一步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招标采购,把好质量和价格关

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责任,督促所属县(市、区)进一步完善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办法。

县(市、区)对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全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实现政府集中采购,有效减少中间环节,为学生提供物美价廉的营养食品。

对集中采购的食品难以按时送达的个别偏远山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食品供货商,实行定点采购。

所购进食品和原辅材料必须签订供货合同,明确约定食品数量、价格及质量,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跟踪评价,对违反合同,供应价高质劣食品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并移交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尽快建设并启用学校食堂,确保实现食堂供餐

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明确要求,我省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从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学校食堂供餐。

各市县要以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加大食堂新建(扩建)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食堂新建(扩建)工程中提前介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新建(扩建)食堂的功能区设置和流程布局规划等内容。

对已经建好的食堂,要尽快完善验收、审计等相关手续,落实资金,增加厨具设备,配齐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规范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科学制订学生营养食谱,确保营养餐供餐质量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根据《西北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食谱》(甘教厅〔2012〕164号),协调当地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制定供餐食谱,要尽量增加鸡蛋、牛奶供应量和供应次数,牛奶必须是纯牛奶或纯酸奶,严禁用乳酸饮料等低营养饮料代替牛奶,保证学生蛋白质的摄入。

学校膳食委员会要定期征集学生和家长意见,为学生提供多种多样的营养食品,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切实解决营养餐供餐食品单一和营养不足的问题。

四、进一步开展体质监测,努力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甘卫食品发〔2014〕14号)要求,全面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部分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常规监测县要马上开展实施,上报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必须准确、完整。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学生营养监测工作,市(州)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对所属县(市、区)的监测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监测学校要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按时上报本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基本情况、学生膳食摄入情况、因病缺课情况、学生的身高、体重等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要每年组织监测人员进行网络直报数据审核、分析和监测项目的培训,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向省卫生计生委上报数据,向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提交监测评估工作报告。

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靠实各方监管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强化行政主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意识。

学校要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严格落实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校长陪餐制等制度,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大对食品配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分餐、就餐、留样和监测等各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散装”、“三无”、过期和不合格食品进校园,坚决防控因加工制作和供餐等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同时,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食堂财务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供餐企业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落实食堂操作规范,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流程布局合理,并符合“明厨亮灶”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每天进行清洁、消毒和定期维护;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必须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并按要求加入和运用食品电子追溯平台;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及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并按期进行健康检查,要落实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进入食堂操作前必须更衣洗手消毒、衣帽整洁、不佩戴易污易落饰品上岗;

加工制作菜品及肉品、熟食及半成品与食品原料的工具必须分开配置、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隔夜剩菜禁止食用,严禁加工食用凉拌菜、四季豆、豆浆等高风险食品。

七、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协作,通力配合,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督促相结合,定人定岗定责,不断完善学生营养餐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巡查机制,全力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工作。

要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4〕13号)要求,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食堂管理和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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