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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因征迁协调所引起的一切变更,属征迁协调费用范畴,不在工程变更中处理。

计日工按照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说明等合同组件规定,经业主同意后在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下使用。

动用计日工时,施工、监理单位要及时形成原始签证记录、必要的影像资料,并上报计划合同部备案,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依据。

暂定金和暂列金额按照工程量清单说明等合同组件规定,除特殊重大情况经项目部会同相关部门审议决定动用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动用。

二、技术方案变更是指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批之后,在工程建设期间,根据工程建设实际与设计的变化,对已批准的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等活动。

三、数量变更是指因技术方案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清单中某个特定的支付号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与签约合同数量对比,发生变化的情形。

四、单价变更是指因技术方案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某一项实际发生的工程细目在签约合同清单中无适用的支付号,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情形。

五、费用变更是指因技术方案变更或其他原因,发生了数量变更或单价变更后,需要对某一工程细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重新核算,并通过计量软件进行技术处理,以便于计量支付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技术方案变更、数量变更和单价变更都会引起费用变更。

因此,费用变更是计量支付之前的最后一项变更工作。

第三章技术方案变更

一、分类

技术方案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1、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1)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变化的;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同时,根据《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投公司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十建投办[2012]26号)文件要求,对于风神大道三期,变更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属重大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变更:

(1)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

(8)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同时,根据《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投公司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十建投办[2012]26号)文件要求,对于风神大道三期,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属较大变更。

3、一般变更是指除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二、总体原则

1、技术方案变更由项目部统一管理,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具体事务。

2、涉及路基、桥梁、隧道、路面及大型构造物等重要部位结构型式、质量要求、工艺工法等变更的,须由设计单位向项目部提交正式变更设计文件,项目部作为附件,以通用函件形式统一下发。

3、变更应考虑对工程进展是否有利;

对工程成本是否最省;

是否降低了质量标准;

是否加大了安全风险。

4、所有变更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部批准后,以通用函件下发。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部批准的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肢解、越权批准变更;

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5、变更通用函件一式6份,施工、监理单位各1份(涉及多个施工单位时须加印),由监理单位到项目部领取、签收后下发施工单位,1份报送审计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计划合同部各留存1份,综合办公室存档1份。

6、经过审查批准的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7、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变更并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由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所有事件责任和引起费用增加的界定,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最终确认认定,并出具相关报告和证明材料。

8、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技术质量安全部、计划合同部必须建立变更台帐,实行月核对制,每月5日前与技术质量安全部、计划合同部进行核对。

三、审批权限

1、一般变更

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根据审查核实际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确需变更的,项目部审批后,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对于风神大道三期,一般变更由项目部会同设计及监理单位进行会审,项目部审批后,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城投、审计等单位备案。

2、较大变更

对较大变更,经项目部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议论证确定后,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对于风神大道三期,由项目部会同城投、审计、设计及监理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议论证确定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城投、审计等单位备案。

3、重大变更

对重大变更,项目部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议论证确定,报市指挥部审批后,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对于风神大道三期,由项目部会同城投、审计、设计及监理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议论证确定,报市政府审批后,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城投、审计等单位备案。

4、监理单位权限

按照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在职责和权力范围内的变更,监理单位可以发出变更指示,但须事先报告项目部同意。

(四)变更意向的提出

根据变更意向发出人的不同,技术方案变更又分为主动变更和被动变更。

根据城投、审计、勘察、设计和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部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变更的,称为主动变更;

根据施工、监理及第三方(主要指地方协调、下同)等单位向项目部提出的书面变更建议进行变更的,称为被动变更。

变更意向(包括要求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办理。

(五)变更流程

1、提出变更意向

(1)为确保变更的及时、有效,当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意向时,除涉及紧急抢险等现场无法停工等待的变更外,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应部位的施工。

涉及主动变更的,由项目部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

涉及被动变更的,由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并向项目部报告。

(2)审计、城投、勘察、设计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要求的,项目部提请相关单位出具书面变更要求,作为是否进行变更的初始资料,并将书面变更要求复印后向监理、施工单位各发1份。

(3)项目部提出变更要求的,将书面变更要求复印后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发1份。

同时,项目部初步匡算变更额度,涉及重大和较大变更的,还应将书面变更要求根据本章第三节“审批权限”报送相关单位,作为邀请会审的依据。

(4)施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提出变更建议的,分别按通用函件报送流程将书面变更建议报送项目部。

同时,报送单位初步匡算变更额度,涉及重大和较大变更的,还应将书面变更要求根据本章第三节“审批权限”报送相关单位,作为邀请会审的依据。

由施工单位或者第三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变更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a、施工单位以通用函件提出书面变更建议或申请,并附必要的资料,报送监理单位。

变更建议或申请应附的资料包括:

通用函件(注明变更的理由);

建议性变更方案及变更前后的图、表;

经济技术分析;

基础资料(符合公路工程勘测规程的地形、地质、试验等原始记录,监理签证资料);

附件(照片及会议纪要、各种书面指令、第三方来文或协议等)。

b、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书面建议或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以通用函件将处理意见(附施工单位函件)报项目部。

监理单位的通用函件包括以下资料:

通用函件(对上报方案的评价以及建议);

抽检、核实的基础资料(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地形、地质、试验等资料)。

(5)设计例会中提出的变更意向,按

(1)~(4)条完善书面意向文件。

2、方案审核、审定或会审

(1)涉及一般变更的,项目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单位现场勘察、研究,以工地会议纪要形式,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变更方案。

提出变更意向的单位和参加方案确认的各方各留存1套会议纪要,作为将来数量、单价、费用变更和审计的依据。

(2)涉及重大或较大变更的,项目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单位以及本章第三节“审批权限”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共同现场勘察、研究,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以项目部红头会议纪要形式(附会议签到表)确认变更方案,并报送相应部门备案。

(3)对紧急抢险等现场无法停工等待的变更,可在监理现场指导、监督下先进行应急处理,并由监理单位立即告知项目部。

同时按上述规定,相关单位在48小时内补办变更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的影像资料,作为变更手续的附件,真实反映现场情形。

3、变更方案的实施

(1)变更意向、方案审核(审定、会审)后,根据本章第三节“审批权限”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项目部汇总各阶段资料,转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并按施工图文件份数提交项目部。

(2)项目部根据第一章“总则”第4条出具相应的通用函件,以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文件作为附件,按第一章“总则”第5条程序下发施工、监理单位。

(3)施工、监理单位在变更申报期间上报的函件及原始记录原件,作为项目部存档函件的原始资料,由项目部统一存档,作为将来审计工作的依据。

施工、监理单位须做好相应资料的备份工作,确保竣工档案移交的完整性。

(4)项目部变更函件下发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变更函件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不按照批准的变更文件施工的,由监理或业主责令改正;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负责返工;

情节严重的,按违约处理。

(5)变更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单元划分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完善相关资料。

第四章数量变更

如第二章“变更种类”所述,由技术方案变更或其他原因均可能导致相应的工程细目数量发生变更,而数量变更是费用变更的重要依据之一,必须谨慎处理。

数量变更由项目部统一管理,计划合同部负责具体事务。

1、技术方案变更引起的数量变更

(1)经项目部正式下发通用函件的技术方案变更,是数量变更的唯一依据。

除此之外,各单位不得以其他资料为由提出数量变更。

(2)技术方案变更下发后,变更部位施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首先依据变更图纸或文函,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立即以通用函件上报。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对所涉及的现场高程、坐标等重要技术参数进行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始施工。

(3)对于一般隐蔽工程,按照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进行下道工序之前,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通知项目部,项目部技术质量安全部、计划合同部会同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复核,现场各方对相关原始数据进行共同签认(工程数量现场核实签认表),作为工程数量计算的原始依据。

(4)涉及桥梁桩基础、隧道围岩级别变更等地质问题的,在第(3)条的基础上,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共同参加。

(5)对于T梁等采用标准图设计的变更,其变更后的工程数量应由设计单位在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时在相应的位置明确标识。

此数量作为计量变更的依据。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变更图纸要求的质量、数量进行施工,不得提出其他数量变更要求。

2、非技术方案变更且非施工单位(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数量变更

(1)对于路基土石方数量、强夯面积等实际数量可能与设计不符时的工程细目,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事先做好原始数据的复核工作,发现与设计不符时,应立即连同复核结果以通用函件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平行、独立复核的基础上,将包括复核结果、处理意见的通用函件连同施工单位函件一并上报项目部。

项目部根据变更涉及金额情况,按照第三章第一节进行分类,评估变更规模,按照第三章第三节“审批权限”分别处理。

达到重大或较大变更规模的,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认定其数量。

(2)发生第

(1)款中的情形时,在变更批准之前擅自破坏现场原始地形、地貌的,其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项目部不予进行数量变更。

(3)对弃方超运等涉及运距、时间等综合计量单位的细目,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提前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并根据实施情况,会同上述相关单位,分步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做好原始记录,作为数量变更的依据。

3、因施工单位(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数量变更

因施工单位(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数量变更,其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项目部不予进行数量变更。

4、数量变更由项目部以通用函件下发,份数与报送程序按第三章第二节第5条执行。

第五章单价变更

一、单价变更由项目部统一管理,计划合同部负责具体事务。

二、非施工单位(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单价变更,按照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

三、单价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包括电子版预算包),监理单位复核并提交复核结果(包括电子版预算包),按照通用函件的报送流程上报项目部。

四、项目部计划合同部负责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监理和业主相关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形成决定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

五、项目部审定单价后,以通用函件下发,份数与报送程序按第三章第二节第5条执行。

第六章费用变更

一、费用变更由项目部统一管理,计划合同部负责具体事务。

二、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细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将过程中形成的、项目部下发的技术方案变更、数量变更、单价变更等通用函件作为附件,制成工程费用变更申请,以通用函件形式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项目部审批。

三、项目部审定后,由计划合同部负责通过计量软件调整数据库,形成工程费用变更令,以便于计量支付。

导出的变更令打印并经项目部相关领导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变更令生效后,计划合同部负责将审定的变更令电子数据和纸版文件一并发送施工、监理单位。

四、工程费用变更令在计量支付时,作为计量报表的附件,按计量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章其他

一、本细则未涉及的问题或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其他合同组件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细则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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