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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该广场甲方受托出租之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总则

第一条租赁标的

1.1甲方将受托出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路号的天朗广场区(期)号楼第层的编号为的商铺(共间,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

租赁场所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1。

1.2乙方所承租的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依图暂计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最终实际测量面积或产权证上记载面积为准)。

1.3本合同约定的与面积有关的所有费用均按上述第1.2条确定的面积(简称“计租面积”)计算支付。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

2.1乙方承诺租赁场所仅作为经营,品牌,业态之用途,并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如乙方违反此条款,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立即禁止乙方超出该范围的活动,并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当年度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

2.2该广场由公司(简称“商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及广场经营秩序管理。

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拥有对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布局、安排、使用、装饰、收益等一切权利。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个租赁年度天,即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

上述租赁起始日及租赁到期日均为暂定,实际租赁期限应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日起计,即租赁场所实际交付日为租赁起始日,实际租赁到期日应依据实际交付日相应提前或顺延。

3.1.1实际交付日是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且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之日。

但若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至甲方处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或乙方虽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但未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的,则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通知交接之日即为实际交付日。

3.1.2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租赁月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一个月为一个租赁月度;

“租赁季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三个月为一个租赁季度。

3.2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场所交付日为年月日(简称“约定交付日”)。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工程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

交付时,租赁场所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如下第项:

A.达到本合同附件2所述的交付条件;

B.按照交付时租赁场所的现状交付。

3.3乙方应按照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书面交付通知要求的约定交付日之前自行前往广场与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

乙方应于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办理之日后5日内进场装修。

3.4装修期为自实际交付日起至租赁场所开业日之前一日的期间。

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但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并支付装修期因使用租赁场所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费等公共能耗费用。

3.5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为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之日。

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以下第项所确定的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

若乙方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除仍应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6个月租金总和之金额作为违约金:

A.该广场区(期)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暂定为年月日,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调整统一开业日,如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另行书面通知统一开业日的,则以该书面通知为准;

但甲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B.自实际交付日起个自然日届满之次日

C.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4.1租赁期限内,租赁场所按计租面积计算的租金标准具体如下:

租赁年度

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额

(元)

年租金额

第一个租赁年度

租金合计

4.2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4.2.1乙方应按照租赁场所的计租面积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该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元/月。

乙方明白并同意,商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当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该广场实际运作成本的变化重新测算调整上述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商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

4.2.2自实际交付日起,乙方在租赁场所实际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能源费用(统称为“能源费用”),由商业管理公司根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代收代付给供应水、电、燃气等能源的公用事业部门,或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缴付(单独开户时)。

4.2.3除乙方自用的空调使用费以外的公摊水电费、公共维修金,按乙方承租的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与该广场商业场所已开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由甲方收取。

4.2.4乙方另行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地将由甲方另行公示收费,或由乙方与甲方另行协商确定。

4.2.5乙方同意,如甲方依据上述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公摊费用确定综合物业服务费时,乙方应按该综合物业服务费向甲方支付。

4.3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4.3.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租赁起始日起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

乙方在第一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第一个租赁年度届满之次日起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

乙方在第二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为人民币元。

4.3.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预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简称“预付租金”)。

甲方收到该预付租金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凭此收据换取租赁房屋的正式发票。

4.3.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按自然季度支付租金。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末月的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如乙方应付的租金为非完整自然月的,则按乙方实际使用天数按比例支付。

日租金=当年度年租金额/360天。

4.3.4乙方支付的预付租金可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租金,直至全部抵减完毕。

预付租金抵减完毕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补足应付租金(如有)。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期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租赁房屋的合法发票。

4.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预付第一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简称“预付管理费”),该预付管理费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直至全部抵减完毕;

甲方收到该预付管理费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抵减此后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并全部抵减完时,乙方凭此收据换取正式管理费发票。

4.5乙方应按自然季度支付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5日或之前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的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商业管理公司收到乙方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票据。

租赁起始日当个自然季度的扣除预付的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差额由乙方于租赁起始日五日前一次性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

4.6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5日或之前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上个自然月发生的需由管理公司代收代付的能源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商业管理公司收到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

4.7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或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

4.8因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乙方应自行支付其在该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4.9履约保证金、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为保证乙方严格充分地履行本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的个月(至少两个月)的租金及个月(至少两个月)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如甲方在该5日内未收到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选择接收乙方延后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或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租赁场所另租他人。

5.2履约保证金在整个合同期内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保证金的利息。

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要求以履约保证金冲抵租金或其他未付款项。

本合同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申请在乙方完成如下所有事项后三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如扣除或冲抵)无息退还给乙方:

(1)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五日内结清所有应付费用(此时履约保证金可冲抵乙方未付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租赁场所.

(2)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5.3任何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在提前解除合同时,没收该履约保证金而不予退还。

第二章租赁条款

第六条租赁场所的交付及续租

6.1乙方已对租赁场所的设计规划状况及其建设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结构、朝向、内部构造、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接受并认为适用于乙方经营所需。

6.2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将租赁场所按约定的交付条件移交给乙方。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交付时间与甲方办理租赁场所的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

若乙方未于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起的30天内前往甲方广场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3租赁期满时乙方如希望续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

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120天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如双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续租合同或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乙方不续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且不影响乙方经营后,有权让租赁场所的潜在租户在合理时间内参观租赁场所,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七条广告策划和管理

7.1除乙方租赁场所门口的门楣店招外,该广场的户外、户内公用场所的所有广告、告示、宣传、招牌、标志、条幅、灯箱等(以下简称“招牌”),均由甲方统一策划、布置并收取相应费用。

同时,甲方还将通过相关媒体推广该广场整体形象,乙方应承担适当的媒体推广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7.2乙方如因经营需要,需在广场内设置招牌时,具体设置方案需书面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招牌位的使用费及招牌的制作、审批、安装、材料、维护、电费及使用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3乙方同意,乙方门楣店招及其他乙方招牌的摆放设置不得破坏租赁场所及所在建筑物的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

同时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招牌位置给第三方使用,且乙方店招、招牌不得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形象及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及招牌位置的使用权。

乙方在设置、使用店招及招牌过程中,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户外广告或标识牌的管制,并承担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

7.4乙方应积极参加和配合甲方统一组织的商业性广告和促销活动,以便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7.5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含英文)、商标等及其他标识用于该广场地的相关宣传。

甲方保证仅将其用于正当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租赁场所的装修

8.1租赁有效期内,乙方对租赁场所的任何装修工程开工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在租赁场所内将进行装修的有关建筑、电气、给排水及其他变更的设计、施工等装修方案,并经甲方的批准后,乙方方可按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工程并负担一切费用。

甲方保留审批整体或部分装修方案的权利,或者,甲方可要求乙方改变装修方案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甲方对乙方装修方案的认可或者批准并不能被视为甲方对乙方之装修工程承担了任何的责任或者义务。

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引起的任何义务、纠纷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2上述乙方装修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遵守该广场管理公约等统一规定。

乙方对租赁场所的装修工程应在不破坏、不影响该广场的主体结构(或其他主要构造)、所在建筑物的整体装修风格及装修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破坏租赁场所的外立面,如有破坏应予以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装修时不得损坏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且不得影响租赁场所周边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经营。

若因乙方装修行为引起相邻各方投诉的,一概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责任。

8.3乙方就各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等的设置,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则乙方应负责处理有关纠纷,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8.4在装修工程开工之前5日内,乙方必须支付装修保证金给甲方(该装修保证金标准由甲方依租赁面积另行确定),以确保乙方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的规定及甲方对于装修环节的管理规定。

若乙方在装修环节出现任何违法、违约或者违反规定之情形,甲方将有权按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约定扣减乙方的装修保证金;

该违法、违约或者违反严重时,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该装修保证金在乙方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甲方审核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无息退还乙方。

8.5乙方如需对租赁场所水电进行增容,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增容费用及相关增容手续由乙方负责。

8.6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租赁场所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

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租赁场所相邻单元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配合,以符合该整改要求。

8.7乙方对该租赁场所的装饰装修进行任何形式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改动及空调设施、设备的安装,须经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租赁场所的经营管理、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

9.1租赁场所开业前,乙方需自行取得所有与其经营范围有关的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要求的许可证和其他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环保审批、排污许可等证件,其复印件最迟在乙方开业前15天交给甲方备案。

乙方应在租赁有效期内始终维持上述证照的有效性,且每一次根据法律要求的年检或更换之后的有效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也须及时交给甲方备案。

乙方应对其租赁场所内经营等活动的合法性负责。

9.2若任何其他第三人就乙方经营产生的环保、卫生、三污排放等事宜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等公共安全事故或乙方的不良经营行为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则甲方有权选择先向该等第三人作出赔偿,再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支出向甲方进行补偿或直接要求乙方对该等第三人的索赔作出补偿。

同时,乙方保证甲方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并在甲方因此而遭致任何损失时立即应甲方的要求照实赔偿。

如上述事项严重妨碍周边商户或公共环境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本条款适用于乙方、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乙方租赁场所的其他人员。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租赁场所的租赁用途和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及种类;

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租赁用途或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及种类的,则乙方应将变更后的租赁用途或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及种类于变更后五日内向甲方报备,且乙方变更后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或破坏该广场的整体业态格局。

9.4乙方、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乙方租赁场所的其他人员应遵守租赁场所以及该广场的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乙方须承担因前述人员违反管理公约和其他规章制度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5乙方保证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地缩短租赁场所及所在建筑物和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9.6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消防规定,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租赁场所的消防报备并确保各项设施达到消防要求。

保护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火警。

定期进行员工消防知识培训,配合该广场消防演习工作。

做好租赁场所内的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9.7乙方除经营所需外,不得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均由一方承担。

无论是否乙方经营所需,乙方均不得在广场的任何公共区域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或任何其它物品,不得堵塞、阻挡任何消防通道,甲方对此行为有绝对的管理权及制止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移除该等物品,否则甲方有权代为移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无论前述如何规定,乙方均应对其存放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8乙方应严格遵守该广场管理公约及甲方制定的的公共管理制度。

除法律禁止或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同意每星期七天均按商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制度将其租赁场所百分之百投入营业。

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应按如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殊原因事先书面报商业管理公司批准除外):

9.6.1如擅自停业/不营业,每日乙方须付违约金500元人民币。

9.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出租赁场所的范围经营,或擅自在租赁场所以外的公共区域摆放、销售商品,经甲方劝导仍不撤回或清场,每次乙方须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9.9即使甲方授权乙方在租赁场所外安装广告或进行其他媒体宣传,乙方也仅在承租期内享有使用权。

甲方拥有对该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布局、安排、使用、装饰、收益等一切权利。

9.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场所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转让、承包、合作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拥有实际控制权。

9.11甲方的维修责任限于租赁场所的主体结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及该广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乙方应负责租赁场所内的日常维护,乙方对租赁场所的维护维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所的维护及甲方提供设施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损坏或故障,以及由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乙方应保证遵守本租赁合同相关的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租赁场所拥有安全、清洁和稳定的环境,正常使用并保管、爱护租赁场所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因乙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或者因乙方代理人、供应商或乙方许可其进入租赁场所的自然人的原因,造成租赁场所或甲方提供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通报,并负责在损坏或故障发生后48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赔偿。

若乙方在该等损坏或故障发生后48小时内不予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可视实际需要在通知乙方后自行维修或更换,所发生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及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五日内偿还甲方。

9.12乙方应使甲方免受第三方就乙方行为或失误,或在租赁场所内或边缘地带发生事故而提出的索赔要求或诉讼,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同时,任何因乙方的租赁或经营行为而导致租赁场所的损害或因第三者的投诉造成甲方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

9.13乙方同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租赁期间使用租赁场所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9.14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广场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合法权利的行为,不进行可能干涉、扰乱或影响甲方或其他承租方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乙方违反此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13.4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转让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委托方如欲将租赁场所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或其委托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乙方应于甲方或其委托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或其委托方回复确认,如甲方或其委托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未收到乙方的书面回复确认或回复确认的购买条件不同等,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应视为乙方默认同意上述出售或转让行为。

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的委托方保证使受让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甲方、甲方的委托方、乙方及受让方应就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委托方之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的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应予以配合。

10.2本合同期间,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转让、转租、转借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其他形式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使用,但第三方的经营的内容必须经过甲方的审核同意,且如有必要,乙方须保证第三方依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

乙方应对上述第三方的充分履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退还租赁场所

11.1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次日起七日内迁出租赁场所,包括撤出在租赁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搬走租赁场所内乙方所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并将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以正常良好的清洁状态返还给甲方(租赁期间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次日起,乙方不得在该租赁场所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乙方于迁出租赁场所的过程中,不得拆除或损坏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不得拆除或损坏任何可能损害建筑结构和安全的装修(包括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的装修)、不可移动的装饰及固定的设施设备及物品(以下合称“不可移动物”)和其它物品,该等不可移动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事项并经甲方验收认可后,双方方可签署书面交接书。

11.2若乙方承租的租赁场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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