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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以上几项文件组成甲乙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文书,乙方自愿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工程款使用

工程开工后,发包单位在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给甲方前,施工所需款项由乙方自行组织解决;

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扣除应上缴给甲方的管理费、国家税务部门规定应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应扣除费用后,按下列依据支付乙方工程款项。

1、购买材料的合同,已购材料的发票;

2、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表和管理费用明细表(附发票);

3、施工现场劳务进度款核定单及施工人员工资表,且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金额的18%;

4、租赁设备、料具的合同,应付租金核定单及发票;

5、经甲方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凭据;

6、每月25日至30日报下月现金使用计划到甲方财务部。

六、工程分包形式

1、乙方不得将承接的工程内容再进行转包、分包。

乙方需自备流动资金,以提供垫资(包括所需要的劳务费、材料费、机具设备租金等其他相关费用)形式承担本工程实际施工。

并严格按照甲方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施工。

2、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由乙方履行保修义务。

乙方可委托甲方代为履行保修义务,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

若乙方自行履行维修义务,应当及时、彻底,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双倍承担。

七、工程联合建设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甲方负责前期沟通发包单位、承接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调关系等工作。

1.2、甲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监督、检查、验收。

1.2、甲方负责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1.4、甲方提供施工图纸。

1.5、甲方负责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及用水用电,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6、甲方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7、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甲方负责合同价款的收取。

2、乙方责任:

2.1、负责组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的内容,组织实施现场施工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向甲方和发包人负责。

2.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合理制定及实施施工进度计划,甲方审批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每月25日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负责编制材料购买计划、料具设备租赁计划、劳务使用计划,每月25日报甲方审查备案,并负责签订其合同或签订其他有关本工程施工的合同,承担债务责任。

2.3、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4、按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变更的设计要求与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2.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达到重庆市有关文明施工规定的要求。

2.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渝建发【2000】39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2.7、施工现场清理、建筑垃圾弃渣等。

2.8、工程正式交验前的成品保护。

2.9、配合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程收尾和移交前安全保卫工作。

2.10、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2.11、乙方对本协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13、乙方应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责任。

2.14、乙方承担自身所需的临时设施的修建及费用。

2.15、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现场承包范围内人员及亲友来访登记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安全。

如疏忽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需费用。

2.16、乙方承担甲供材料的二次转运、上下车、保管工作。

2.17、乙方需自备工程流动资金,以确保施工过程中业主未及时支付或支付金额不到位,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不得出现施工人员、第三方人员发生影响本工程形象等情况。

2.18、乙方需自备工程流动资金,以确保工程完工后甲方未及时支付或支付金额不到位,按照发包方与甲方之间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2.19、乙方承诺拟派遣: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生产经理: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水电工:

指挥工:

保卫人员:

组成本工程现场管理班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不能胜任岗位者,及时与甲方商议更换。

2.20、履行甲方与乙方的中约定的内容(合同价款结算除外);

并承担甲方向乙方处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2.21、负责本工程项目部的组建工作,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甲方要求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

2.22、认真执行建筑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严防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发生,并承担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或违约责任。

2.23、在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使用到位,不足部分从工程综合费用中列支;

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

八、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必须按甲方与发包单位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并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要求和标准;

如擅自实施未经监理单位及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抽检或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且接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处罚。

3、乙方必须对施工图纸中表示不清楚、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在实施前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并由甲方进行审核。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检查与返工:

甲方、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有权对乙方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抽验。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发包单位代表和监理单位依照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发包单位代表和监理单位检查,乙方应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甲方、发包单位代表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返工、整改的费用,同时工期不得顺延。

九、协议价款

1、工程进度款项支付:

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按照业主方与签订的合同条件、补充协议,以总包方代表身份与发包方办理结算。

2、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2.1、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每月按计划提供到,由向发包人提出每月的付款计划,由向乙方支付。

2.2、甲方向缴纳的管理费和税金由乙方承担,税务部门税金应按执行,管理费应按执行。

2.3、工程尾款结算按总包合同条款执行。

3、甲乙双方责任

3.1、乙方保证按本协议资金支付条款收取工程进度款项和工程尾款,不得以其他任何原因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并不以工程资金为由影响或拖延工期、停工,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和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2、甲方应按照业主方合同约定,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不得拖延工程进度款。

3.3、乙方保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现场施工人员工资,因现场施工人员工资问题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随时对现场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十、工程材料供应及检查

1、因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进场前,必须提供样品待甲方、建设单位、监理甲方认可后才能购买。

未经许可擅自采购材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含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用于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材料必须经甲方、发包单位、监理甲方、甲方要求进行采购,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甲方、发包单位、监理甲方、甲方等现场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含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对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认为应当更换的,乙方必须立即按照要求更换,如不按要求更换,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含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工程验收

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程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照建设单位、监理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的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要乙方配合时,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予以配合。

2、乙方应确保所完成工程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虽然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但甲方与建设单位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整改,不延长工期,并承担导致的相关损失。

4、必须实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

十二、工程保险和安全责任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结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甲方的管理制度,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进入加工场、工地现场施工操作的;

2、进入加工场、施工现场,为带好安全帽或工作帽、未好安全带及穿戴适宜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米级以上高处、悬崖、陡坡作业的;

4、作业时,往下放或上方抛掷物品的;

5、不具备电气、机械操作能力的人员,使用或摆弄机电设备的;

6、原材料、办成平、加工件、零部件、构配件为堆放整齐、稳妥、超高的;

7、随地大小便的;

8、在操作中未能坚守岗位的;

9、特殊工种不具备专门操作资格证的;

10、在加工场、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及穿带钉易滑到和赤膊操作的;

11、酒后作业的;

12、加工场、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示、警示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未经许可擅自拆除的(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由生产、施工、安全负责人同意);

13、私拉乱接电源的,未经许可使用电器的;

14、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的;

15、手推车装运物料,不注意平稳,猛冲或撒把溜放的;

16、拆下的脚手架、支撑未及时整理、圆钉未及时拔出的;

17、工具用后未及时装入工具袋、工具箱、工具柜的;

18、在井架内穿行,在施工电梯提升后不采取安全措施到下方清理杂物。

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吊篮放在地面、未切断电源的;

19、脚手架上的霜、雪、泥等未及时清除的;

20脚手架两端未固定好,有探头板的;

21、脚手架连接物拆除的危险及搭拆脚手架、井架不系安全带、无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违规操作的;

22、单梯上部未固定好,下部没有防护措施的;

23、挂梯上部未固定好,下部没有防护措施的;

24、人字梯中间未定好,下部没有防滑措施及人员跨坐移动的;

25、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没有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的;

26、在平台、屋檐口操作时未系好安全带的;

27、在禁火危险区域未经许可点火的;

28、遇暴风、浓雾和六级以上强风仍进行室外作业的;

29、夜间施工声场没有充分照明的;

30、随意制造噪音及其他环境污染的;

31、脚手架未能按方案和规范要求与墙体连接的;

32、脚手架使用载荷超过设计标准的;

33、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的,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的;

34、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表面、厕所、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的;

35、不与甲方管理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配合的;

36、带小孩、家属进入施工区域的,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其他处罚责任;

37、施工现场不得出现打架斗殴、断水断电、爬塔吊等影响甲方声誉的行为;

38、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的;

39、焊割作业无动火批准或防火措施作业的;

40、产责任区域内未按规定进行“四口”、“五临边”防护的;

41、保安人员私自离开岗位的;

42、超负荷起吊、歪拉斜吊、信号不明起吊等违反“十不吊”的;

43、保卫人员对于非生产人员或不符合安全生产装备要求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加以制止的(乙方承担所造成的安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二)凡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的、有高血压、心脏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从事本项目不工作的人员一律杜绝使用。

如乙方为其安排工作,出现安全事故或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乙方应加强项目内部管理,必须杜绝本项目部出现人员的伤亡情况;

如发生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事故责任经济赔偿和违约处罚。

(四)、对于未遂事故比照各条上限处罚,若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法律法规、甲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对于安全事故违约责任处罚。

(五)、细则中未明示的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法律法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违约责任处罚金。

(六)、乙方必须为项目所有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十三、违约、违约责任和争议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给予的违约处罚:

1.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工程质量检查或者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时,如发现一处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乙方1000元以上违约处罚,且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1.2、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为严格按照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要求、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或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甲方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乙方10000元以上的违约处罚,甲方可以从当月进度款、工程尾款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甲方和监理单位随时对乙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抽检,如发现有不符合设计、规范、合同要求的材料,乙方必须将不合格材料清除现场。

否则甲方按已使用不合格材料价值的10%处以乙方违约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建设单位自供材除外。

1.4、对用于本工程材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方认为应当更换的,未按要求及时更换,视情况处1000-20000元每次的违约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工程工期

2.1、如工程工期未按合同工期加上索赔工期完工,当延误在1-10日内的,甲方按照3000元每日处以乙方违约处罚。

如累计延误天数超过10日,甲方按照6000元每日处以乙方违约处罚。

3、安全文明施工

3.1、如出现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中行为之一的,由项目部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令其立即整改违章行为,并可处以200-10000元每次的违约处罚,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全部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3.2、甲方、监理单位在对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对乙方处以1000-20000元每次违约处罚。

3.3如乙方管理的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含第三方人员),由乙方全部承担国家主管部门对此事件的经济处罚和赔偿责任。

4、工程管理

4.1、乙方不能履行本分包合同,现场管理混乱,造成甲方名誉损失,或蓄意停工、怠工,严重违反政府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成工作量甲方不予计量,并按照情节轻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处以乙方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必须开工,否则开工时间每延误一天处以1000远的违约处罚。

4.2、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影响现场生产(工程停工影响甲方形象的),甲方可代为支付工人工资,按所合同总价款的30%处以违约处罚。

4.3、如乙方在工程施工阶段出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工期严重延误、资金短缺、民工工资拖欠闹事上访等严重影响本工程形象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00元每次以上的违约处罚,并有权减少乙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作为分包工程。

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对工程直接参与管理与安排施工,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处以所发生费用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处罚,所有的费用将从乙方的工程款和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甲方出具票据为准。

4.4、如乙方违约,直接由甲方对乙方出具违约通知书,或以通告、会议纪要等方式为依据处罚乙方,违约处罚金由甲方可以在其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5、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全部撤出施工现场,每延误一天处以3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

4.6、乙方所有的机具、设备、架料等,未经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方的同意擅自拆除的,每一项处以50000元违约处罚金,并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5.1、提请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5.2、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工程协议履约保证金

1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万元(大写),该协议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安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返还乙方交纳的协议履约保证金。

十五、工程质量保修

1、乙方应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

2、保修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乙方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于保修范围。

3、承包工程内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总合同条件执行。

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本协议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道,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代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需乙方认可,直接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作为违约处罚,甲方留下所有记录供乙方备查。

6、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

按总包合同条件执行。

十六、合同变更与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乙方不能履行应承担的责任,对本工程工期、质量无法达到预期合同目标;

2、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

3、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亏损,无偿还或继续履约的能力;

4、发包单位要求更换的;

5、乙方自备流动资金不足,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的。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变更或终止,均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合同终止以后,乙方必须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场,并及时办理交接。

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新的施工队伍不能进场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及工期延误损失。

十七、其他

1、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协议。

2、乙方承包的范围内工程在竣工后3日内必须无条件将所有人员和机械撤出施工现场。

3、工程在开工后7日内,乙方必须编制完成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措施,并报甲方审核。

4、本协议签订之日生效,付清协议款项后自动失效。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协议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

协议签订地点:

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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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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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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