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业务托管合同范本20120910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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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费用明细参见相应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订单。

3.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100000.00。

4.收款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5.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托管费用,若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纳费用,乙方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中止本合同,并按每日0.5%加收欠费金额的滞纳金。

甲方迟延付款超过30天的,滞纳金按欠费金额的1%每日计收;

并且,待甲方补交欠费及滞纳金后再行协商恢复服务。

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有效期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约定计费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终止。

2.计费期限:

12个月,自2012年月日计至2013年月日止。

3.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续签合同,否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甲方应在本合同顺延生效的3日前交清顺延期的首期费用,并以此类推。

若甲方需终止本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

4.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在补充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终止日期为主合同终止之日。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由于电信基础运营商原因导致线路故障,造成甲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为此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甲方尽快解决该问题。

3.由于甲方过错导致托管服务器开通延误、中断或硬件设备受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向甲方提供帮助。

4.甲方置于乙方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服务器若出现如下问题,致使被第三方投诉或被乙方发现的,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本合同,待甲方做出合理解释并采取有效措施后再恢复。

该中止时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

(1)甲方的服务器中有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程序或软件的;

(2)甲方的服务器被第三方侵占或利用,攻击或妨碍他方正常工作的;

(3)有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发放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而擅自发送的邮件)的行为;

(4)服务器中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等的。

(5)甲方托管的服务器中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内容和行为的。

5.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置于乙方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服务器开通延误或中断,经双方核定确认的,乙方将双倍补偿甲方延误或中断的时间;

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及时排除故障,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硬件设备遭受损失,乙方将负责修复;

无法修复的,乙方应按照该设备损害当时的价值进行赔偿,并双倍补偿甲方相应中断的时间。

7.任何对乙方技术实施方面的异议,甲方均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正常履约。

8.若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中心资源从事信息发布或电信增值服务等活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等提供发布信息服务内容或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的证明材料。

若甲方不能提供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乙方有权随时中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甲方完整提供真实材料为止。

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9.由于甲方服务器出现异常影响乙方整体网络运转或者危害Internet安全,乙方有权暂时停止服务并通知甲方,待上述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

10.如果甲方在合同未到期前提前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实际执行时间(不足一月的以一月计)向乙方支付主机托管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目为本合同总额20%。

11.如果因为行业现有技术力量无法预测或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12.合同任何一方违约以后,遭受损失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双方同意:

本合同所述的任何赔偿应限于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如数据损失、营业收入或利润损失、技术或经营权利的丧失、业务间歇、服务或设备使用权的丧失)或惩罚性赔偿。

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之客观情况,本合同所约定之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

(2)战争、罢工、骚乱等政府或社会异常现象;

(3)相关法律、法规的生效、废止、调整、变更等。

(4)电信网络故障、改造、电话局割接、网络扩容、传输网封网及现有技术无法避免的因素;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以可能的最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合法之证明。

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内,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

六、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于在合同协商、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曾公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均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泄露或用于除履行本合同以外之任何用途。

2、本合同所约定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之条款;

乙方在市场推广或宣传过程中公开甲方为己方客户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公开甲方其他资料应取得书面同意。

3、违反上述义务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不受本合同第四条第13款所约定之范围的限制。

4、本条款项下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

七、合同的变更或补充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所涉及的价格或业务内容发生变化,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约定之事项做出变更或修改。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履行。

3、上述补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均应当本着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之订立、履行、解释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规定: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

2.甲乙双方应互换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确认对方之合法主体资格。

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4.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甲方承诺并确认:

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5.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网站备案信息中网站域名所有者应与网站主办者身份一致。

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乙方将不能受理甲方的本案要求。

6.在合同执行中,如甲方有备案等相关事宜变更,乙方应即时提交材料作补充和变更。

7.《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订单》与《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上述表格所记载之客户联系人如有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通知以到达乙方之时起生效;

除非甲方有书面声明或双方另有约定,该表列明之技术联系人无须另行提供甲方证明,有权直接代表甲方或委托乙方对甲方专线进行维护或操作,该行为有效,甲方予以认可。

9.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贰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盖章)

乙方: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订单

客户资料

客户名称:

网站名称或简称:

网站域名: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客户网站性质:

经营性ICP()非经营性ICP(√)

客户联系人

商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地址:

传真号码:

交费联系人:

技术联系人:

技术联系人身份证ID:

产品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产品数量

金额小计

主机空间

24U(半个机柜)

1

¥27000

带宽连接

双线独享10Mbps

¥73000

IP地址

4

免费

服务期限:

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合同总金额

合计:

(大写)壹拾万圆整(小写):

¥100000.00

付款

付款方式:

年付

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电汇()网络()其它()

备注

客户热线电话:

(18601216907)兆维客户应急联系电话:

010-84406908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各非经营性互联网站都必须登记备案工作。

委托方确认:

(盖章) 受托方确认: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承担如下责任:

一、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三、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

四、不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九类有害信息。

发现有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北京首科电讯有限公司。

五、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六、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七、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北京首科电讯有限公司可以随时与网站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

本网站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网站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第三责任人。

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权力。

责任人变更后,应在两天内书面通知北京首科电讯有限公司。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

责任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重启服务器验证码

合同编号

注:

表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时,请先发传真通知我司。

传真电话: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录1.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网站名称

网站负责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有效证件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首页网址

网站域名列表

IP地址列表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1.“主办单位名称”栏:

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

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

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

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

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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