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押融资合同书(五方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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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仓储人/监管人):

法定代表人:

传真:

丁方评估回购方(保证人):

住所:

戊方(支付平台/监管人):

温州xxxxx有限公司

温州xxxxxx302室

传真:

19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担保合同的履行,同时为防范丁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风险,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书,以共同信守。

一、总则

第一条信贷模式

1.1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具体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项下贷款简称为“主债权”)。

1.2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商品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号《权利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1.3经乙方申请,丁方同意对本合同书约定的主合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详见甲、丁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号《流动资金借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1.4丙方按照本合同书的相关约定接受甲、乙、丁三方委托对本合同约定的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履行价值评估、监管、处置等义务。

1.5戊方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对本合同书约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收回的封闭管理以及协助丙方对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进行价值评估、监管、变卖和买断等的义务。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要求乙方提供与本次贷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2.1.2以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乙方账户上划收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1.3在乙方按约提交借款凭证的前提下,依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借款(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并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1.4甲方应实时监控乙方的还款付息以及质物变更情况,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书的约定提出不安抗辩的请求权;

2.1.5按照本合同书的约定向丁方履行诸如告知、事先取得同意或共同决定等义务,否则,丁方将不予承担保证合同或是本合同书约定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书面材料;

2.2.2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合同约定取得相关贷款资金、合法合规的利用贷款资金以及到期偿还贷款本息;

2.2.3提供合法、充足的无任何权利瑕疵的质物;

2.2.4完全履行本合同书以及与本合同书签约各方之间签订的其它所有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约。

2.2.5若本合同书约定的主债权出现逾期,则应积极配合本合同书其他各方变卖质物。

若在本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内出现质物不能实现变卖则同意将质物按照不低于主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的款项总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丁方由此发生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具体变卖总价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最低价,详见本合同书第九条的规定)出售给丙方,以此偿还主债权和补偿丁方的损失。

2.3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2.3.1依据本合同书的约定有权收取乙方质物的监管费用;

2.3.2依据本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完全履行质物的监管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甲方和丁方的全部损失;

2.3.3依据本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对乙方提供的质物价值履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义务,并承担质物评估责任。

对乙方提供的质物价值进行每日评估,且同时向本合同书约定的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并负有风险提示、预警的义务;

2.3.4根据甲方和丁方的另行书面委托对质物进行变卖或是买断,并将变卖或是买断质物的全部款项无条件的支付给甲方或是丁方。

2.4丁方的权利与义务

2.4.1有权对质物进行定期或是不定期实地核查,有权从丙方获取质物价值的变化信息;

2.4.2有权根据质物价值变化信息要求乙方补足差价质物或是向甲方缴纳等值的保证金,如乙方拒绝或是拖延履行前述义务,则丁方有权通过甲方宣布本合同书约定的所有主债权提前到期;

2.4.3若出现本合同书约定的主债权逾期,则有权和甲方共同要求丙方立即变卖或是买断由本合同书规定的质物,并有权与甲方按照各自损失的总额收取质物变卖或是买断的款项;

2.4.4收取担保费用的权利;

2.4.5要求丙方和戊方承担质押物价值评估回购责任和监管责任。

2.5戊方的权利与义务

2.5.1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

2.5.2负有建设和维护本合同书约定的管理系统的责任,并保证管理系统内的运行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本合同书签约各方能随时随地查看各自关注的信息。

如因该管理系统的原因造成本合同书签约任一方的损失,则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5.3负有协助甲方、丁方做好质物的价值评估、监管、变卖或是买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价值评估、监管、变卖或是买断的责任;

2.5.4负有监管贷款资金的责任,确保乙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及时提醒乙方偿还即将到期的主债权;

二、质物的监管和评估

第三条质物规定

3.1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根据甲方、乙方共同委托提供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合同书代表甲方进行占有、监管,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3.2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商品,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违反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瑕疵。

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

若因质物的所有权瑕疵或其他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4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1)列明的为准,由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代表甲方进行验收、占有与监管。

3.5质物在每次办理入库、提货或换货手续前,均须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质押合同与本合同书项下的质物与附件,列入丙方代表甲方占有与监管范围,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质物清单》与质押合同不符的,以《质物清单》为准,并构成对质押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

《质物清单》须传真至甲方和丁方,甲方传真机号码为,丁方传真号码为,《质物清单》的原件应在签发之日起三天内交存甲方。

3.6在全部偿清主债权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总价值均不得低于“质押合同”中规定的质物最低价值。

质物单价及总价值由丙方负责评估,评估的依据为质物的采购发票或进口关单,但不得高于市价。

评估价值由丙方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和丁方。

甲方、乙方按照丙方的评估价值向丙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

3.7丙方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质押合同或是丁方依据本合同书的约定而享有的债权人及质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

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

3.8本协议中“担保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价值×

100%,风险敞口是指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部分后的余额,质物价值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书的约定进行评估。

本合同书约定的担保率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始终不得超过%。

3.9质物委托丙方占有、监管期间,甲方和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权益转让书由甲方保管;

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及丁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并在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前连续有效;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和丁方,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

3.10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合同书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书、主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书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四条占有和监管

4.1丙方接受甲方、乙方的共同委托,按照本合同书的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4.2甲方与乙方确认,《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到达丙方之日,即质物已经移交至甲方占有之日,由丙方代为验收、占有及监管。

乙方保证配合丙方对质物的验收、占有、监管。

4.3丙方确认,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权落空、对甲方质权产生不利影响以及造成丁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4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4.4.1按照合同法和本合同书以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主债权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丁方;

4.4.2接受甲方和丁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出具《质物清单》;

4.4.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合同书的约定给与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但在给乙方或是甲方办理提货或是换货之前应征得丁方的同意;

4.4.4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的价值、数量、质量,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3.6第的规定;

4.4.5每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丁方和戊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

4.4.6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第3.6条的规定;

4.4.7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在相关的质物粘贴质押标签。

质押标签中质权人甲方以“徽商银行芜湖分行”作为标识;

4.4.8依照合同法、本合同的约定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4.5丙方违反监管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应当就甲方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丙方的上述行为造成丁方发生损失,则丙方应全额赔偿丁方的损失。

4.6占有监管期间,乙方按如下约定向丙方支付监管费用。

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丙方承诺,在监管期内其承担的仓储监管责任是独立的、无条件的,不以仓储保管费和监管费用如期足额支付作为其承担本合同仓储监管责任的条件,不得因乙方拒付或拖延支付仓储保管费和监管费用而拒绝履行本合同仓储监管责任或降低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标准,亦不得以此作为其未能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抗辩和豁免的理由。

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相关监管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丁方、乙方和戊方,乙方应当在收到丙方通知之日起_______内付清所欠款项。

在此期间,戊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

戊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在戊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_____‰计算)支付给戊方。

该代付款项构成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属于质物担保范围,但担保效率位于甲方之后。

乙方未在丙方通知期限内支付所欠款项或戊方未代为支付的,乙方应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4.8丙方传送给甲方、丁方和戊方的质物的电子数据为本协议及质物清单的一种形式,该电子数据在到达甲方、丁方和戊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时构成本协议及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丁方为:

、戊方为:

4.9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电话为:

电子邮箱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代表丙方,由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0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在质物上粘贴质押标签,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第五条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5.1质物开始出质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收到后会同乙方签发《质物清单》。

5.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的印鉴式样为:

甲方:

乙方:

乙方、丙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印鉴式样为:

乙方:

丙方:

5.3上列印鉴式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合同所列的附件。

5.4《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占有与监管范围的确认。

5.5未粘贴质押标签的质物,若属于有关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质物清单、质物进仓单)规定的质物的,亦属于质押给甲方的质物范围。

第六条提货规定

6.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押合同”约定的最低价值,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但应向甲方和丁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和丁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否则丙方应承担甲方和丁方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6.2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书》(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所提质物价值等值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在甲方获得丁方同意后由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4),向丙方办理提货。

6.3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担保率。

6.4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主合同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同时要求丙方承担监管失职之责,丙方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6.5以上各款中质物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书第3.6款的约定。

6.6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之前应取得丁方的同意。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式样为: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1),签字式样为,

(2),签字式样为。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上述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如甲方指定人员外出无法在提货通知书签字时,甲方需提供签名后补说明书给乙方和丙方。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后,应以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

(区号)和。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可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

、(区号))进行电话核实。

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

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于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传真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6.7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5),并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提货通知书回执》后立即告知丁方。

6.8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约定,不论主债权是否得到偿还,在没有甲方和丁方一致认可且没有甲方出具《提货通知书》的情况下,丙方不得允许乙方提取质押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之全部或部分,否则,由丙方承担甲方和丁方的全部损失。

若甲方未得到丁方书面同意而允许乙方和丙方提取和释放质物的,丁方将不承担保证合同和本合同书约定的任何担保责任并由甲方全额承担丁方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6.9在主合同及本合同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包括但不限于质物在变卖和买断期间且不论主债权是否得到全额或是部分清偿,丙方均不得在没有得到甲方和乙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乙方提取和更换本合同书约定质物的全部或是部分,若丙方违反此条款的约定,则由丙方承担甲方和丁方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价格规定

7.1质物价格由甲方、乙方按照丙方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在《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中列明及确定。

7.2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或者《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相比较涨幅大于%时,乙方经丙方出具评估报告,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价格,甲方审核后认为可以调整的,在经过丁方认可后再向丙方发出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对质物价值予以调整;

调整后就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部分的质物,乙方可按照本合同书有关规定办理提货。

7.3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或者《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时,丙方应在日内向甲方和丁方出具新的价格评估报告;

且乙方不论甲方是否发出追加通知,均应在

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直至达到质押合同和本合同书要求的担保率;

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或是变卖乙方的质押物。

三、质物的变卖和买断

第八条质物的变卖

8.1本合同书和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到期或是被宣布提前到期后三日内乙方未全额清偿本息的,则甲方和丁方有权按本款约定书面通知丙方对质物进行变卖,以受偿债权和所有相关费用、损失。

8.2丙方在接到甲方或是丁方变卖质物通知后按照变卖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质物进行变卖或是买断。

变卖通知由甲方和丁方共同制订并由甲方或是丁方发出,变卖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2.1变卖期限及支付款项时间。

丙方完成变卖质物并向甲、丁方支付8.2.2项款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到变卖通知后的二十个自然日内;

8.2.2质物变卖最低价。

丙方变卖质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甲、丁方各项债权总额、以及质物变卖交易过程中依法应优先支付的交易税费;

8.2.3接受质物变卖或是买断价款的指定银行账户(为戊方的银行账户);

8.2.4甲方或是丁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8.3丙方按变卖通知对质物进行变卖前应向甲方和乙方告知拟交易的金额,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后,丙方方可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并在质物变卖交易的当天将质物变卖的全部款项汇至变卖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8.4质物变卖交易结束后,若因质物买受人以质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等任何原因向甲方、丁方或是丙方提出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权利主张时,则由乙方和丙方与质物买受人进行磋商并连带承担质物买受人的全部损失,与甲方、丁方无涉。

如因此给甲方和丁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和丙方连带承担。

8.5在质物变卖过程中,在甲方或是丁方的债权未全额受偿前因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是甲方和丁方对质物失去控制的情形,则由丙方向甲方或是丁方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的唯一方式为丙方在出现上述情形的当天自行将变卖通知中确定的甲方及丁方的全部债权金额全额支付至第8.2.3款指定的银行账户。

8.6若质物变卖的实际价款在支付甲方和丁方确定的最低价款后尚有余额,则由丙方向乙方办理结算支付手续(包括向乙方收取的费用),该结算支付与甲方和丁方无涉。

8.7乙方对上述变卖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无任何异议,同时乙方放弃在质物变卖过程中所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和丁方的损失乙方将继续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质物的买断

9.1如丙方未能在变卖通知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将质物进行变卖,则丙方承诺在该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按照变卖通知中确定的质物买断最低价买断质物,并在买断质物后的两个自然日内将第8.2.2款确定的甲方及丁方全部债权金额全额支付至第8.2.3款指定的银行账户。

9.2丙方不得违反第9.1款约定的全部义务,如有违约,则丙方同意承担本合同书约定买断最低价的20%的违约金责任并继续履行本合同书第9.1款约定的全部义务。

9.3丙方在买断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后,当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对该等质物的买断价款立即回购该等质物,并向丙方承担自丙方实际支付该等质物的买断价款之日起,至乙方向丙方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以回购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确定的丙方资金占用费。

9.4乙方对有关质物处理的第9.1款丙方承诺及第9.3款丙方要求均不持任何异议。

9.5本合同书签约各方确认,在本合同书约定的质物价值评估、监管、变卖、买断中因丙方原因导致甲方和丁方债权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实现时,丙方应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向乙方索赔。

9.6除本条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丙方无须就乙方应向甲方、丁方履行的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四、主债权的保证担保

第十条保证担保

10.1因乙方的申请,丁方同意为乙方与甲方之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10.2丁方有权收取乙方的担保费用,具体如下:

10.3甲方为按质押合同以及本合同书约定设立质物的质押权人,但因该质物是乙方偿还主债权有效的途径,为防范丁方的担保风险,故丁方对质物享有与甲方一致的质权人的权利和地位,本合同书签约各方皆予以认同且无任何异议。

10.4在主合同、质押合同和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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