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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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

标准解读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

指标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2号)。

查阅资料:

环保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

指标说明:

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3-2020年)》。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查阅资料:

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的坐标位置。

现场检查:

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

指标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查阅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现场检查:

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实际位置情况。

(四)企业项目试生产超过一年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生产的。

指标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查阅资料:

企业试运行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现场检查:

企业试生产状况。

(五)两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指标说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八条:

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查阅资料:

两年内全省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数据(省环保厅网站企业信用评价子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化工企业违法处罚情况清单和处罚决定书等。

项目

评级内容

评分依据及说明

计分方法

二、环境管理(13分)

1.是否按规定建立环保机构并配备管理、监测人员,是否落实自行监测计划

评分依据: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文)第十条: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考核方式:

查阅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监测人员名单,监测人员资格证书、自行监测计划、自行监测方案及记录。

分值:

4分

未按规定设置环保机构并配置管理人员的扣4分,未配足监测人员的扣2分,未落实自行监测计划的扣2分

2.是否按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公开是否规范、及时

评分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

2.现场检查:

信息索取点(企业网站等)、信息公开栏、电子屏、标识牌等确定是否按规范的内容公开,公开信息是否及时更新。

分值:

3分

未按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扣2分,环境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及时的扣1分

3.是否按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否规范,频次是否符合要求

评分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令)

指标说明: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频次要求是指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考核方式:

查阅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录及公布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录等文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在有效期内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验收报告(或整改事项落实报告)。

分值:

3分

未按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扣3分,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规范扣1分;频次间隔超过五年(不含五年)的扣1分

4.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评分依据: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6.3.1“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环保部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

”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的坐标位置,环评批复文件。

2.现场检查:

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分值:

3分

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扣3分。

三、风险

防控(18分)

1.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评分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考核方式:

查阅企业项目环评文件风险评价专章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分值:

2分

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扣2分

2.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并建立治理档案

评分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

综合排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2.现场检查:

企业隐患治理情况。

分值:

2分

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扣2分;定期排查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未建立排查治理档案的扣1分

3.是否采取事故排水防扩散、出厂拦截措施,清净下水隔离措施,雨水隔离措施,生产废水隔离、收集、处理措施。

评分依据: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截流设施、事故应急池、清净下水系统等的风险防控设施管理规定及运行记录,污水委托处置协议。

2.现场检查:

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等风险单元围堰、装卸区污水收集池设置情况,围堰等的切换阀门维护情况,事故应急池容积及收集情况,雨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总排口的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及应急闸(阀)运行及维护情况。

分值:

4分

每缺一项扣1分

4.是否已布置生产区域或厂界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系统,是否设置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是否有提醒周边公众紧急疏散的措施和手段等

评分依据: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及生产区域或厂界毒性气体泄漏监测监控预警系统设施运行记录、应急预案(涉毒性气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疏散篇章)。

2.现场检查:

相关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现场紧急疏散等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用于周边公众紧急疏散的显示屏(或公示牌)等。

分值:

3分

每缺一项扣1分

5.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审、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回顾性评估或修订

评分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指标说明:

应急预案备案文本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

考核方式:

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备案表、专家评审意见、回顾性评估报告、修订记录。

分值:

3分

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扣3分,未评审扣2分,未备案扣1分;3年内未开展回顾性评估或重大修订未备案的扣2分,按要求未及时修订的,扣1分

6.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是否制定应急演练方案,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评分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考核方式:

查阅企业应急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应急演练方案、图片、视频、总结报告等资料。

分值:

2分

未制定应急演练方案的或未定期开展演练的扣2分,未开展应急培训的扣1分

7.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是否配备应急监测设备

评分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应急物资和应急监测设备清单、采购合同。

2.现场检查:

应急物资库和应急监测设备配备情况。

分值:

2分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扣1分,未配置应急监测设备扣1分

四、污染治理(63分)

废气

1.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废气污染物排放是否稳定达标,设施运行记录是否正常规范

评分依据:

环保部《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省委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指标说明:

1.稳定达标是指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生产3个月内日均值达标天数不低于95%视为稳定达标;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连续2个月内环保部门执法监测数值均达标的视为稳定。

2.企业具体执行排放标准应根据其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并结合国家、省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确定。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在线监测、自行监测及环保部门执法监测数据;2.现场检查:

重点查看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在线监测平台运行情况。

分值:

10分

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扣8分,不能稳定达标的扣6分,运行记录不规范的扣4分。

2.无组织废气处置设施安装情况:

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是否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装置区、罐区、装卸区是否按要求配套无组织排放处理装置;自备污水站易产生异味的构筑物是否进行密闭收集、异味处理;是否按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

评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

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两个月内企业自行监测的报告、VOCs治理方案和开展LDAR技术改造方案,环保部门的执法监测数据、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名单。

2.现场检查:

企业无组织废气处置设施配套、安装及运行情况。

分值:

6分

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5分

3.是否按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传输,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评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文件、运行记录。

2.现场检查:

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利用网络查看与环保部门的联网传输情况,按照技术规范计算传输有效率是否在90%以上。

分值:

3分

未按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扣3分,其他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4.是否设置规范的排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评分依据: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相关要求。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2.现场检查:

采样位置、采样孔及采样点。

分值:

2分

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5.是否采用集中供热或采用清洁能源

评分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供热合同和发票,清洁能源供应合同和发票。

2.现场检查:

供热热源的来源或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运行情况。

分值:

2分

未采用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的扣2分,生产项目中所需能源来自系统内或系统间能源综合利用的不扣分

废水

1.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废水污染物排放是否稳定达标,运行记录是否规范

评分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等4个流域标准及修改单,其他有关标准。

指标说明:

企业具体执行排放标准应根据其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并结合国家、省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确定。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验收文件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运行记录,在线监测、自行监测及环保部门的执法监测数据。

2.现场检查: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在线监测数据。

分值:

10分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8分,不能稳定达标的扣6分,运行记录不规范的扣4分。

2.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有废水预处理设施

评分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预处理设施运行记录,2.现场检查:

废水预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分值:

3分

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有废水预处理设施的扣3分。

3.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是否达标排放

评分依据: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关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在线监测、自行监测及3个月内环保部门执法监测数据。

2.现场检查:

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现场查看在线监测数据。

分值:

2分

一类污染物未在规定位置排放的或未达标排放的扣2分。

4.是否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要求布设管线,初期雨水是否建有完善的收集和贮存系统

评分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1-2011)、《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3024-201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等有关规定。

指标说明:

污污分流是指根据化工企业不同生产环节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程度高低、污染物性质差异大小等不同情况,将污染程度或性质相同、相近的污染物进行分别收集和处理。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或管网、收集和贮存系统等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运行记录。

2.现场检查:

管线布设情况、初期雨水收集贮存系统建设情况。

分值:

3分

未按照雨污分流布设管线的扣1分,未按照污污分流要求布设管线的扣1分,未建有完善的初期雨水收集和贮存系统的扣1分

5.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评分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工程验收文件、运行记录及监测报告。

2.现场检查: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运行状况。

分值:

1分

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或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正常运行的,扣1分

6.是否按要求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是否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是否达到90%以上

评分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在线监控设备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结果,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文件和运行记录。

2.现场检查:

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利用网络查看与环保部门的联网传输情况。

分值:

3分

未按要求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的扣3分,其他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7.是否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是否具备监测条件,入河(海)设置排污口的是否征得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设置规范的标志牌

评分依据: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37/T2643—2014)排污口与采样点、排污口生物指示池及排污口标志牌设置技术要求。

指标说明:

污水排放口是指隶属于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或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总排口。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污水排污口及采样点、生物指示池(排入环境水体的)、标志牌等设施管理维护记录,入河(海)排污口的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2.现场检查:

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生物指示池(排入环境水体的)、标志牌等设置情况,排查违法设置直排口。

分值:

3分

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8.污染防治区按规定应分区防渗的,是否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措施是否完善

评分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标准》(HJ610-2016)、《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有关规定。

指标说明:

一般污染防治区是指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可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或部位。

重点污染防治区是指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或部位。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和防渗工程验收报告。

2.现场检查:

防渗区及防渗围堰等建设维护情况。

分值:

2分

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扣2分,防渗措施不完善的扣1分

固废

1.是否建有标准的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场所),是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安全分类存放

评分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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