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检查表格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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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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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检查项目:
项(其中:
居住建筑:
项,公共建筑:
项);
综合评价:
合格项,基本合格项,不合格项。
说明:
1、表中“图审”“设计”“施工”填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2、“综合评价”根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填写“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9-
附件1-2: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市(县):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地区分类
工程地点
建筑总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类别
规划许可证号
设计时间
是否绿色建筑
设计标识星级
有关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资质情况
项目负责人员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
基本评价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附表1-3:
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市(县)项目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依据
评价
设计文件
施工图审查
综合判断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屋顶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符合
□不符合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传热系数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5.7条的规定;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设计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屋顶透明部分设计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4.2.5条的规定;
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值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窗墙比
建筑窗墙面积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2.3条的规定;
屋顶透明部分
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6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2.5条的规定;
气密性
外窗气密性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10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4条的规定
透明幕墙气密性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11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5条的规定
负荷
计算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不应超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应与建筑节能计算及节能设计一览表相符。
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必须对采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1.1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1.1条的规定
采暖与空调水系统设计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同时应计算确定合理的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
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2.7、5.3.18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2.8、6.1.2、6.3.17条的规定
采暖空调系统
设计
集中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功能并应考虑实行分区热计量的可能,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2.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2.3、6.2.4条的规定
两管制空调水系统中选择冷热水循环泵共用时应核对循环泵的流量是否匹配,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19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3.18条的规定
建筑物内设计集中排风系统应考虑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4.3、6.4.4、6.4.5条的规定
保温
采暖空调风、水管道保温材质厚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28~5.3.29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3.25、6.3.26条的规定
8
冷热源
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5.2条规定的情况外,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5.3条的规定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5.6条规定的限值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8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6.2条规定的限值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9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5.9条的规定
9
控制
当空调水系统采用二次泵系统时,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5.8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7.8条的规定
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当用户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收费时,应相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计量装置。
并对冷热计量与分摊方式进行说明。
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5.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7.12条的规定
10
镇流器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并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3.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6条的规定
11
办公
照明
普通办公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会议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档案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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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一般商店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2规定的限值
高档商店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2规定的限值。
一般超市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2规定的限值。
高档超市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2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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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建筑照明
客房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中餐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多功能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客房层走廊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门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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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治疗室、诊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化验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手术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候诊室、挂号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病房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护士站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药房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重症监护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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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教室、阅览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6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5规定的限值。
实验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6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5规定的限值。
美术教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6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5规定的限值。
多媒体教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6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5规定的限值。
设计图纸:
□符合□不符合施工图审查:
□符合□不符合综合判断:
□符合□不符合
注:
本表评价依据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及《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简称《省标》)DB34/1467-2011。
日期:
附表1-4: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市(县)项目名称
检查
项目
评价
体型系数
建筑物体形系数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3条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1条的限值;
若不符合,则应按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围护结构的热工系数
屋面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条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4条的规定;
若不符合,则应按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外墙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4条的规定;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4条的规定;
户门传热系数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条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4条的规定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条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4条的规定
外窗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5条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2条和4.2.4条的规定;
外窗气密性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9条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3条的规定
负荷计算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条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4条的规定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与建筑节能计算及节能设计一览表是否相符并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条及《省标》DB34/1466-2011第4.2.4条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