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侦查简答案例题汇总含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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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侦查简答案例题汇总含答案Word下载.docx

(六)如何对调查询问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陈述材料的来源是否可靠;

2、研究被询问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3、审查被询问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如何以及被询问人思想品质、文化水平、平时表现等情况;

4、分析陈述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有无矛盾;

5、调查询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互相印证。

(七)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八)请简要回答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4、应当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请简要回答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到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十)简述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十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十二)简述我国《刑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含义。

1.罪行法定原则。

其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其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等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十三)简述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有哪几种?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十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有哪些?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十五)简述过失犯罪的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十六)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紧急情况”是指什么?

1.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2.紧急抓获逃离违法犯罪现场的人员或者通缉在逃的人犯。

3.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安全。

4.紧急抢救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安全。

5.紧急维护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现场的秩序等不紧急处置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情况。

(十七)请简述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

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十八)请简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对哪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认为有犯罪事实;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③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十九)我国刑法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情形有哪些?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二十)请简述自诉案件及其种类。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十一)简述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十二)简述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十三)我国刑罚主刑有哪些种类?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十四)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3、法律手续完备;

4、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

(一)简要案情:

2009年3月8日,衡邵县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经初步调查认为,逃往邵兴县的赵某有作案嫌疑。

3月9日凌晨,刑侦大队民警高某和协警于某立即赶赴邵兴县,将赵某传唤到衡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上午10时35分开始讯问,晚上11时40分讯问结束(期间安排了休息时间),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于是,高某和于某经过呈报县公安局领导批准,对赵某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

晚上11时55分,对赵某宣布刑事拘留并将赵某被刑事拘留的事情通知了赵某的家属。

为了深挖犯罪,直至3月11日,高某和于某才将赵某送到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内对赵某进行刑事拘留后第一次讯问。

问题:

衡邵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并简述理由。

(1)执法主体错误,协警于某不能参与执法办案。

(2)对赵某实施了异地刑事传唤。

(3)对赵某刑事传唤超过了12小时。

(4)未将赵某及时送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5)在赵某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没有进行讯问。

(二)简要案情:

2018年10月15日,甲(男,30岁,B市人)在见路边一辆面包车(价值3万元)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想去卖掉。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

行驶至偏僻处时,甲谎称车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

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

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

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车门不放,被拖行10余M。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

侦查人员丙、戊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致甲伤残),甲这才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还交待:

2018年9月初,甲在B市趁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丁,将其骗走,带男生丁到某个体商店购买了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丁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丁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丁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

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查明,在甲住处查获了与甲交待的其从某个体商店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丁。

经查,甲2008年曾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8年8月刑满释放。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戊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戊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何罪?

请简要说明理由。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3、甲对男生丁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何罪?

4、丙、戊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应当如何处理?

5、甲是否构成累犯?

请说明理由。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虽然面包车没有上锁,但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因此,甲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该面包车,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是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驾车加速行驶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应当直接认定为抢劫。

甲造成乙重伤,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不对男生丁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因为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是这种行为不属于出卖儿童,且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甲利用商店老板的错误认识,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4)丙、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丙戊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甲实行了刑讯逼供,并已致甲伤残(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5)甲不构成累犯。

因为甲的前罪属于过失犯罪。

(三)简要案情:

2018年7月8日,公安民警董某与席某在巡逻时当场抓获正在盗窃的张某,便将张某带回执法办案区域进行讯问。

张某随即交代,曾先后在多地盗窃摩托车、彩电等财物。

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让张某在笔录末页签字、捺指印。

同时,侦查人员将证人孙某、毕某召集在一起进行了询问。

为了迅速破案,董某没有办理法律手续,就在张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将张某存放在家中的摩托车、彩电等赃物予以扣押,写了一个便条存于案卷。

后董某将扣押的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上下班。

公安机关有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1)让张某在笔录末页签字、捺指印错误,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2)询问证人孙某、毕某不能在一起询问,应该分别询问;

(3)应当先办理立案手续,再开展搜查等侦查工作;

(4)到嫌疑人张某家中进行搜查时,没有经过批准并开具、出示《搜查证》;

(5)在搜查的时候,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的情况没有制作《搜查笔录》;

(7)对搜查到的赃物没有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8)董某将扣押的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上下班的行为是错误的。

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四)简要案情:

某酒店承包人章某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

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

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说:

“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

”王某同意。

当日中午,章某与王某开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

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

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

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

李某同意。

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

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

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事后查明,章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3年前刑满释放。

【问题】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中章某、王某、李某分别涉嫌何罪?

为什么?

2、试分析章某、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未遂还是中止?

章某是否成立累犯?

1、章某、李某涉嫌绑架罪,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因为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和李某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其中章某是主犯,李某属于从犯。

王某是被章某所诱骗,且扣押小孩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因此王某不涉嫌绑架罪。

但是,王某将吴乙非法关押达到24小时以上,涉嫌非法拘禁罪。

2、章某和李某的行为均属于犯罪既遂。

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是绑架罪属于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际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

另一方面,作为共同犯罪,李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没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章某不构成累犯。

因为章某的前罪是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

(五)简要案情:

马某(15岁)发现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便打起了偷电缆卖钱的主意。

马某将此想法与同学李某(17岁)商量,二人一拍即合。

为保证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了一个五金商店打听是否收购电缆,声称价值有上万元。

五金店老板许某一看二人神情,便已心领神会,只装作不知情。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谈妥了收购价格。

因见马某和李某年少,许某在二人离开时特意叮嘱,晚上12点之后才能送货过来。

马某和李某当天晚上就开始了行动,因恐人少行动太慢,马某又叫上了表弟夏某(15岁)帮忙望风。

三人偷得电缆(价值10000元)后,在送往五金店的途中被巡逻警察发现。

警察跟踪至五金店外,趁双方交易时即行抓捕。

在抓捕过程中,马某和夏某用铁棍将其中一名警察打成重伤。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1:

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问题2:

许某收购电缆的行为涉嫌何罪?

问题3:

马某和夏某二人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涉嫌何罪?

问题4:

李某有何量刑情节?

1、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夏某、马某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也就不构成共同犯罪。

2、许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事先有通谋的事后收赃行为可认定为共犯。

但通谋应是双方相互之间的事先联络,单方明知而对方不知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许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对马某和夏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马某和夏某未满16周岁,在盗窃过程中致人重伤的,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李某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李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六)简要案情:

2009年5月24日,胡某将刘某杀害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3日6时对胡某执行拘传,在刑警大队的二楼讯问室。

办案民警李某立即对胡某进行讯问。

第一次讯问时,李某直接问胡某:

“你是怎么杀害刘某的?

”胡某拒不承认犯罪。

李某就不让胡某吃饭和休息,并于6月3日13时至6月5日下午对胡某持续进行了讯问,迫使胡某交代了作案经过。

6月5日晚,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胡某送到看守所羁押。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邱某接受胡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胡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拒不承认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检察机关根据这一情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邱某便事先找到证人严某,引诱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证。

公安机关再次核查时,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了假证。

问题:

1.根据案情描述,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并简要分析。

2.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少?

检察院可以退查几次?

答案:

1、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有以下几点错误:

(1)讯问地点错误。

因为讯问室不能设在二楼以上。

(2)讯问犯罪嫌疑人仅一名侦查人员错误。

讯问时应不得少于两名侦查人员。

(3)民警李某直接问胡某:

”错误。

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提出问题。

(4)拘传从6月3日至6月5日错误,超过了12个小时。

(5)审讯时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吃饭,继续进行讯问达48个小时,涉嫌刑讯逼供。

(6)拘传犯罪嫌疑人不能送到看守所羁押。

只有被拘留和逮捕的,才能送至看守所羁押。

2、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检察院可以退查2次。

(七)简要案情:

甲(女,1990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

2018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92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

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钥匙。

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

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

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待了罪行。

案发后查明:

①甲于2009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②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

③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

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

3、甲是否构成累犯?

4、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

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两人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2、甲、丁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

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

3、甲不构成累犯。

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4、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丁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八)简要案情:

某日,钱某、高某夫妇二人将社会上游荡的李、赵两名辍学高中生带到家中,问其是否想发财,李、赵均表示同意。

尔后,钱某、高某夫妻二人向李某、赵某现场演示了偷窃技巧。

次日,李某、赵某来到某一商场欲行窃,因胆小未实施。

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钱某、高某二人。

后钱某、高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警王某对钱某、高某住处执行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开具搜查证,并将停放在钱某家后院内的一辆本田牌轿车开回单位(为高某姐姐所有,因探望与高某同住的父母暂放在高某家),后因单位车辆紧张,此车一直公用。

王某搜查回单位后,立即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钱某夫妇被拘留后,由男侦查员对钱某、高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后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及扣押清单上签字,被拒绝后即结束搜查工作全过程。

钱某、高某对李、赵的行为是否构成何罪?

说明理由?

侦查人员的做法存在哪些问题?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1、钱某、高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因为钱某、高某向李某、赵某传授了盗窃方法,虽然李某、赵某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但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2、侦查人员的做法存在以下问题:

(1)民警王某一人进行搜查。

因为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2)搜查时未开具搜查证;

(3)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将高某姐姐的轿车扣押错误。

因为该车与本案无关。

(5)使用被扣押的车辆错误。

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

(6)王某回单位后补做扣押清单错误。

应当场开具扣押清单,并由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7)对钱某夫妇住处搜查时没有制作搜查笔录。

(8)由男侦查员对钱某夫妇进行人身搜查错误。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搜查只能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9)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及扣押清单上签字被拒绝后,即结束搜查工作的做法错误。

应当对被搜查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九)简要案情:

朱某(男,1994年1月10日生)与许某(男,1995年5月15日生)二人系辍学青年,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2018年5月15日上午,朱某与许某碰面后,朱某提出:

“今天是你的生日,不如我们去搞点钱,晚上给你搞个庆生会?

”随即做出一个手指夹钱的动作。

许某会意,但担心被抓。

朱某称:

“到时你去搞东西,搞到之后你就把东西交给我,要是被人发现了,我这一身的功夫不是吃素的。

”许某同意。

朱某打电话给该市一收旧货的李某,称要偷点东西卖给他,让其帮助销售,李某同意。

二人于当日下午来到甲市A区某电玩城。

许某趁人多之机,将正在玩游戏的王某口袋内的一个苹果手机偷走(后经鉴定价值3000元),并迅速交给朱某。

得手后二人正欲离开时,王某发现手机被偷,于是紧追朱某、许某。

朱某、许某二人跑至该市B区时,发现甩不掉王某,又害怕被抓,朱某、许某随手各捡起一砖块,猛砸王某面部、背部数下,王某倒地后(后经鉴定为轻伤)后,朱某、许某二人离开,将手机卖给李某,得款2000元。

1、朱某、许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请说明原因。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王某受伤后挣扎着来到甲市B区某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姜某听了王某的陈述后称:

“这个案子我们所没有管辖权,你应该到手机被偷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2、值班民警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王某来到甲市A区某派出所后,值班民警陈某听了王某的报案后,在工作笔记上作了简单的记录,并向所领导作了汇报后对王某说:

“你这个案子我们所长已经决定立案侦查了,有情况我们会通知你的,你先回去吧。

问题3、

值班民警陈某的做法有何不妥?

办案民警经调查发现,朱某曾于2018年2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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