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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8、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组。

B

9、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上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0、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至三年。

11、

《廉洁自律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继承和发扬了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

12、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9项,享有8项权利。

13、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4、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5、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

16、

党章规定: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

17、

新《准则》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唤醒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18、

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19、

党员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20、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不能为他作证和辩护。

21、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可以不同本人见面。

22、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3、

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3名党员作介绍人。

24、

中国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

25、

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26、

《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参考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

27、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28、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1)自觉;

(2)按时;

(3)足额。

29、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0、

《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31、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32、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3、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4、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5、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

36、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37、

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38、

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最重的处分。

39、

减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40、

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41、

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

42、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一般规定。

43、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4、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加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6、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47、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48、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9、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0、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1、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52、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53、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4、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55、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56、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7、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规定处理。

58、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9、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60、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1、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62、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64、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65、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留党察看。

66、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67、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68、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政治处理。

69、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70、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政治处理。

71、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72、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73、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74、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75、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终止预备期。

76、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7、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78、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视同仁作出处理。

79、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较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80、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81、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82、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83、

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不开除其党籍。

84、

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85、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86、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87、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8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8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9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后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91、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92、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减轻处分。

93、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94、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重要经济损失。

95、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96、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97、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8、

通过讲座、论坛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9、

为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等方式公开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行为提供方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0、

为通过书籍、讲座、论坛等方式公开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行为提供方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1、

通过报刊、书籍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2、

通过电视、广播、报告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3、

制作、贩卖、传播公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4、

制作、贩卖、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5、

制作、贩卖、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06、

制作、贩卖、传播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开除处分。

107、

制作、贩卖、传播歪曲党史、军史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撤职处分。

108、

制作、贩卖、传播公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9、

制作、贩卖、传播公开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0、

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1、

制作、贩卖、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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