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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分散考试由开课院(系、部)组织实施,考前需将考试工作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条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考试,案例(实验)设计,撰写小论文等。

原则上考试课程的考试方式为闭卷,考查课考试的具体方式可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

涉及多名任课教师的课程考试方式由开课院(系、部)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决定,同一门课程考试方式应相同。

第十一条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凡由两个及以上班级或由两名及以上任课教师开设的学分相同的同一门考试课程,由开课院(系、部)教研室负责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特别是涉及面较大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要实行教考分离。

三、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选用。

教务处将从两份试卷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试卷。

四、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

命题—般分为三部分:

1.基础题。

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分析理解能力。

2.综合题。

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掌握重点、难点。

3.提高题。

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上述三部分题目的比例一般是:

基础题占60%,综合题占30%,提高题占10%。

五、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近三年内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

六、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七、考试前任课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全面复习,但不允许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缩小考试范围或以考题的形式划定考试重点等。

第十二条试题(试卷)库

一、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试题(试卷)库建设,已建立试题(试卷)库的课程,其试题应从试题(试卷)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试卷库原则上每4学时出一套试卷,每门课程最少要有10套试卷。

第十三条所有考试均要备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四章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考试时间

一、根据校历和各年级的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确定各年级期末考试时间;

分散考试原则上在期末考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开课院(系、部)确定。

二、期末考试、补考、重考前一周,学校将把考试安排日程表放在教务处网页上,并在5号教学楼的公告栏内张贴,届时学生可自己查询。

由于学生没有及时查寻考试安排日程而耽误了课程考试,其后果由学生自负。

分散考试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三、期末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间12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10分钟左右,但外语口试时间一般每人5分钟左右。

四、分散考试时,笔试时间可选择110分钟或120分钟。

第十五条考场安排

一、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考场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

考场容量须保证考生横向隔位就坐。

二、期末考试由学生所在院(系)在学校统一调配的教室内负责考场的安排。

三、分散考试的考场安排,由开课院(系、部)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监考安排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

监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学校在职、外聘、返聘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学校在职机关干部和各教学单位管理干部;

③在职图书馆、实验室等教辅人员。

主考教师由开课院(系、部)按课程性质安排,一般由开课教师担任,每门课程至少安排一名;

监考人员按考场安排,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教务处统一调配。

单班教室每个教室为一个考场,合班大教室按实际安排的考试人数计算考场数,每30-50人为一个考场。

二、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安排必须落实到人。

各院(系、部)要向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其主考、监考任务。

三、校领导及党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七条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

一、院(系、部)是试卷的责任单位,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二、试卷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标准格式印制。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错题漏题等错误。

开课院(系、部)必须在考试前四周提交试卷,经教研室主任、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试卷管理流程交付印刷,印刷格式要规范,考试用纸要统一。

三、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试卷电子文档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卷内容,试卷及其电子文档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四、空白试卷(每门课程A、B卷各两份)每学期按院(系、部)装订成册,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各单位自己长期保存;

评阅后的试卷由开课院(系、部)负责保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1年。

五、教务处每学期分别对各院(系、部)抽查部分试卷进行质量检查,了解试题、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以教学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八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

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的课程,试卷评阅应在院(系、部)、教研室或课程组的组织下,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30%;

考查课的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决定(可参考考试课成绩评定方式);

实验、实习课的成绩一般根据实验、实习报告和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评定;

一门课程中既有课堂教学,又有实践教学者,可参考各部分所占比例综合评定成绩。

课程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学生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用绩点考核学生学习质量。

一、成绩与绩点的转换标准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等级

90-100

4.0-5.0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60以下

不及格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该课程成绩绩点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该学生所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即:

全部必修课、学生选修过的全部专业选修课(无论是否获得学分)和取得学分的全部任意选修课,但实习、军训及军事理论课、毕业论文除外)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相应修读的学分数。

即:

Σ(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作弊、旷考或同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其相应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二条在基本修业年限(4年)内,补考、重考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其成绩绩点一律按1.0记,成绩不及格者绩点按0.0记。

延长学籍者,其成绩记载方法暂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籍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其它课程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认真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试卷分析报告》。

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认真核对无误后打印成绩单。

任课教师将成绩单、评阅后的试卷和试卷分析报告签名后交课程所在院(系、部)办公室,课程所在院(系、部)将成绩单集中送往学生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通过所在院(系、部)或校园网络查询本人成绩。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

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本院(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

跨院(系、部)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阅卷有误,需更正成绩时,则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主管领导签字生效,并由教务处负责更正数据库。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随意提分或减分,违者追究责任。

成绩的错误率作为院(系、部)日常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补考、重考、缓考

第二十七条期末考试不及格,学生在下个学期初针对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参加的考试为补考;

补考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课程,重修后参加的针对重修课程进行的考试为重考。

第二十八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要进行补考。

学生选修的专业选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时一般也要参加补考,以获得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九条补考安排在课程期末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

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后续学期学校组织的重考,除组班重修单独组织重考外,其它重修方式重修后组织的重考一律与补考同时进行,使用补考试卷,重考不再单独命题。

第三十条延长学籍学生的考核方法暂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籍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经任课教师平时考核,符合参加期末考试资格,必须参加期末考试。

因不可抗拒原因(如伤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考前须向本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有校医院诊断书),经班主任和院(系)有关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无故缺考者按旷考论。

缓考安排在该门课程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按实际成绩记载。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学生可通过参加后续学期学校组织的重考来获取相应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任意选修课只安排本学期末进行的分散考试,下学期初不再安排补考、重考和缓考。

第三十三条同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无参加期末考试资格,也不能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只能进行重修,通过参加重修考试获得学分。

第三十四条违纪、作弊、无故旷考者,不能补考,待重修后参加重考。

第七章监考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坚持原则,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考人员应按时参加监考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好一切监考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监考人员应提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于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考场。

组织考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到、随机抽取座位号,并安排考生按所抽取的座位号就座,核对考生有效证件、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监考人员要仔细复查考生名单,拒绝名单之外的学生参加考试。

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在考前必须向全体考生宣读考场规则。

第三十九条提前5分钟启封试卷,分发试卷前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清点无误且听到考试开始铃声后,开始分发试卷。

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和时间,并准时宣布考试开始。

考试结束前15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第四十条监考人员要一前一后监考,监考时不得离开考场,严禁使用通讯设备,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聚集聊天,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一条监考人员不准对试题内容做任何提示性解释,如考生有试题印刷不清问题,监考人员可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监考人员应维护好考场秩序,对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考生,应按本规定“第十、十一章”之规定及时、果断处理,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监考人员不准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并按考生名单顺序收集试卷、清点试卷份数(发放的试卷份数必须与提交的试卷份数相等),清点无误后,令考生退出考场,装袋密封,提交到考试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监考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特别是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要作出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考场记录》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后,送达考试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迟到,不徇私情,如实上报考试违纪、作弊情况,不得隐瞒。

第八章考场规则

第四十六条考生需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外语四、六级等国家考试,按国家规定执行),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考场和考生在考场内随机抽取的座位号就座,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验。

不听监考人员指挥者,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八条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第四十九条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和任课教师允许携带的普通计算工具(开卷考试课程可携带工具书和参考书等),其它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五十条试卷发放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写上学号、姓名、班级,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第五十一条考生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如试卷因装订不牢散开或试卷有问题时,应及时举手报告,由监考人员处理;

试卷只准放在自己正前方的桌面上,除试卷翻页时可将试卷拿离桌面外,一般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更不准将试卷举高查看。

第五十二条考生不准自带草稿纸进入考场,只能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或在试卷背面演算,草稿纸要在规定的位置写上学号、姓名和班级并随试卷一起收回,不准带出考场或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准向监考教师询问;

在考试过程中不准说话、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不准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

不准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

不准传条、对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等;

不准借用他人文具。

第五十四条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凡逾期交卷者按违纪处理;

考生每人只准领取一份试卷,不准多领多答,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五十五条考试结束前答卷完毕的考生,须将自己的试卷反扣在课桌上、举手,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退出考场;

考试结束,在场考生立即停笔,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纸、卡,试卷清点无误后,依次离开考场。

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或考场周围逗留,更不能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九章考试督查

第五十六条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组织教学督导组人员,组成考试督查组,对考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把检查评估结果在全校公布。

第五十七条考试督查组的检查内容如下:

一、命题难度、试卷印制情况;

二、考试组织安排工作;

三、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四、考生考试情况;

五、监督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情况;

六、对各院(系、部)的考试管理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章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五十八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与管理,扰乱考试秩序的;

二、分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相关资料以及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放在指定位置,并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九、故意多领、多答试卷的;

十、在考试中,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放置于靠近临近考生或者后排考生可直视处,或者任由临近考生拿走试卷、草稿纸而不向监考人员及时声明,客观上为其它考生作弊提供方面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的;

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或其它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八、直接或间接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或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后有学生指证作弊,并经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一章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或其它考试工作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并令其离开考场,连同试卷及违纪、作弊的物证材料一起,送交考试办公室。

第六十二条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当场确认。

第六十三条监考人员要如实填写《考试违纪报告单》,详细描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具体情节,待违纪、作弊考生签字后,送交考试办公室(由教务处工作人员收取),由教务处负责将违纪或作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院(系),并向全校通报。

第六十四条对于在试卷评阅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连同物证)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进一步调查和确认。

第六十五条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进行的行政处分,将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考试规定条款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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