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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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

 

我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主编单位: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

1999年4月1日

1 总那么

1.0.1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时期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验收工作的要紧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时期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体会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判。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治理的有关规定。

1.0.7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打算编制验收打算,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时期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判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觉问题,其处理原那么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假设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早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

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

正本不得采纳复印件。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分部工程验收

2.0.1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差不多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治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工程验收的要紧工作是:

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峻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

签证原件许多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储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时期验收

3.1一样规定

3.1.1依照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时期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时期验收。

3.1.2依照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时期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时期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托付单位主持。

时期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治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1.4时期验收的要紧工作是:

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形。

3.检查待建工程的打算安排和要紧技术措施落实情形,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5时期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5.2.10的规定执行。

3.1.6时期验收的成果是〝时期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时期验收鉴定书〞原件许多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储存,等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截流前验收

3.2.1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差不多完成,投入运用后不阻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连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藏工程差不多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预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差不多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差不多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截流前验收的要紧工作:

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藏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形,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预备工作落实情形。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形,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形。

4.研究验收中发觉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蓄引水验收

3.3.1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

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完全鉴定。

3.3.2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要求。

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水操纵设施已差不多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差不多建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6.下游引水工程差不多完成。

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差不多完成。

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差不多完成。

9.蓄引水后阻碍工程完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差不多形成。

11.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差不多编制,措施差不多落实。

3.3.3蓄引水验收的要紧工作:

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形,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预备工作落实情形。

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形。

4.研究验收中发觉的问题,专门是阻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确定能够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3.4机组启动验收

3.4.1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3.4.2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差不多完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试运行。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预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操纵和爱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预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外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运行操作规程差不多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3.4.3机组启动验收的要紧工作:

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形,鉴定质量。

2.审查机组启动运行打算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刻。

3.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3.4.4机组启动运行的要紧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

度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3.4.5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刻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

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缘故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依照当时的具体情形,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4.6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

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刻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刻一样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许多于3次。

执行机组运行时刻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具体情形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3.4.7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入运行的依据。

3.4.8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托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托付项目法人主持。

4单位工程验收

4.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1.1在竣工验收前差不多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早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4.1.2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阻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阻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运行治理条件初步具备。

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需移交运行治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治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早启用协议书。

4.1.3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托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治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4.1.4投入使用验收要紧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4.1.5投入使用验收工程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施行。

4.1.6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4.1.7〝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许多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治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储存,待竣工验收卑后,分送有关单位。

4.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4.2.1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

4.2.2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差不多完建并验收合格。

4.2.3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治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样以2~3人为宜。

4.2.4完工验收要紧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4.2.5完成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其格式见附录C。

鉴定书原件许多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储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5  竣工验收

5.1初步验收

5.1.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

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1.2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要紧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差不多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有关验收报告已预备就绪。

5.1.3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

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治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1.4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5.1.5初步验收的要紧工作:

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形,鉴定工和程质量。

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觉问题的处理情形。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判。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预备情形

7.依照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1.6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讲座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1.7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D。

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1.8〝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治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储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5.2竣工验收

5.2.1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

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能够适当延长期限。

5.2.2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觉的问题已差不多处理完毕。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治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差不多处理完毕,工程要紧建筑物安全爱护范畴内的迁建和工程治理土地征用差不多完成。

6.工程投资差不多全部到位。

7.竣工决算差不多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5.2.3尽管5.2.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以下情形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阻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

验收时应给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由于专门缘故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阻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

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5.2.4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1.中央投资和治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2.中央投资、地点治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那么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中央和地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4.地点投资和治理的项目由地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5.地点与地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那么上由要紧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要紧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5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假设干名。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爱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5.2.6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治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5.2.7项目法人应提早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E。

5.2.8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刻、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5.2.9竣工验收的要紧工作:

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治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形。

3.和谐处理有关问题。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2.10竣工验收会一样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预备情形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治理工作报告〞;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

4.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和谐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11体会收主持单位同意未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结合5.1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

5.2.12假如在验收过程中发觉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2.13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

自鉴定书通过之晶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2.14〝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治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5.2.15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

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治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爱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爱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方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那么,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刻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损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早或延后的奖惩方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以下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能够采纳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畴和风险费用的运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阻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治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换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形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缘故、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差不多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刻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刻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能够依照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差不多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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