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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井下生产人员必须先投保,后上岗作业,全年十二个月连续不间断者,其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

七、在生产过程中,因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者,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一、每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逐条登记。

登记的隐患包括大检查查出的隐患和管理人员及工人查出上报的隐患。

二、隐患登记由公司和矿两级安全科指定专人进行。

三、对查出和上报的隐患,应按隐患类型和时间分别汇总,按月上报,由公司经理和矿长分级审阅,签署整改意见。

四、重大隐患,开辟专用通道,直接报公司经理审签。

五、对所有隐患,应分别向隐患存在单位或整改责任人下达《隐患通知书》,按“四定”原则,限期整改。

隐患整改以后,由隐患存在单位或整改责任人向登记机关逐条书面回执,登记机关确认整改到位后,书面销号。

安全检查制度

一、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科长召集,公司经理主持,工会主席、有关科室负责人,各矿矿长或副矿长参加。

二、矿每月组织三次以上安全大检查,由矿安全科长召集,矿长主持。

参加人员有正副矿长、矿各科室负责人、安全科全体人员、各工程队负责人、安全员、调度员等。

三、公司和矿两级安全科每月组织不定期安全抽查1~2次。

四、公司每年组织主题安全活动一次以上、专题监察活动3次以上。

五、矿安全员坚持24小时现场检查监控,确保现场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六、每次大检查从现场,制度和人员思想三方面分别着手,编制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

严禁缺项和漏项。

七、每次检查,必须对查出的隐患分别对相关责任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负责人在完成整改后,必须书面回报。

公司一级大型安全检查,必须由安全科编发安全检查通报。

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矿机电部门要对全矿地面、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台帐、存档保存,所有机电设备的使用,维护由机电部门统一管理。

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了合格证,方准入井。

三、防爆电气设备出井进行维护和修理后,入井前应检查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入井。

四、在役电机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对防爆性能、绝缘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五、机电设备的损坏,丢失应立即查找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六、机电设备超过使用年限或严重损坏,应该报废、但必须经矿机电部门写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字,批准。

七、所有机电设备、备用配件、电工仪表和工具一律不准随意租借、出售。

八、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事先经过培训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作好设备运行记录。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必须放置在专用库房内,炸药、雷管严禁混放。

2、库房必须设专职人员管理,并严格领、退制度。

3、管理和使用炸药、雷管时,其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4、井下人力运送时,必须由持有爆破作业证的放炮员运送。

5、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严禁将爆破物品装在衣袋内。

6、运送途中,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格途中逗留。

7、运输过程中,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严禁与带电物体(包括化纤物品)接触和磨擦。

8、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物品。

9、井下当班爆破物品必须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和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严禁乱扔乱放。

10、必须使用电雷管,放炮器放炮,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当班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严禁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1、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退还库房,严禁情送私卖,违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严格执行入井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班。

2、检身工在每班工人下井前20分钟到达井口,做好下井前的验证、检身准备工作。

3、凡是下井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入井检查,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手电筒、无锁矿灯等引火物品进入井下。

4、严禁酒后下井。

5、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来矿下井检查安全生产时,必须自觉接受检身工入井检查,检身工必须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6、检身工必须认真清点入、出井人数,并做好记录。

7、对不接受检身工检查的各类入井人员,检身工有权制止其入井。

8、因检身工失职漏检,致使引火物品带入井下发生事故的概由检身工负责。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尽量减少事故给企业造成的各类损失,结合矿(公司)的实际,特制定以下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一、当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逐级报企业负责人。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劳动、公安、人民检查,工会、保险以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一次重伤2人,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自发生事故起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到当地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重务3人或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发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发原因判断、事发后采取的控制和求援措施、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五、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组和进入事故现场时,有关责任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对事故现场的抢救处置工作进行全权指挥,组织人力、物力,尽力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落实专人保护事故现场。

确因抢救人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或改变原状的,应当作记载或设置必要的标志。

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公司安全科应在每月三十一日将本月出现的工伤事故情况以表格及文字形式报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不得漏报和瞒报。

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审批制度

一、必须由局(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掘、机电、地质测量等单位有关人参加,并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规程措施》。

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还应征得局(矿)安全监察站同意。

二、文字说明既要详尽确切,又要避免繁琐冗长。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能起到防止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遇险人员。

三、《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必须在每年开始前30天报局(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四、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并报局(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五、已批准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并应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

六、各基层单位的领导和主要技术人员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贯彻、执行。

顶板管理制度

一、已成巷道

1、责任人:

安全科长、安全员、通风工、调度员、辅助责任人员、电工、其他管理人员,及所有下井人员。

2、安全员(调度员)在每天的巡查中,从入井开始,所到之处,仔细观察顶板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其他人员所在巷道,应每天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安全员处理,情况危急的可以先处理,处理有难度的,可以先设置哨卡、防止人员进入,然后报安全员。

3、安全员应每月组织进行三次全矿已成巷道的敲帮问顶工作,敲下来的碴,由责任工程队清除。

4、撬顶工具:

2m长撬棍1-2根,护管线柱2-3根,小锤一把。

5、撬顶办法:

⑴先观察明显脱层体,如有,则撬下来,撬顶时,如在平巷,在确保冒落下来的岩块伤不着人,如在斜巷人员应站在冒落体上方,防止冒落岩块不伤人;

如撬不下来,因已破坏岩层稳定性,应迅速打顶或架厢支护。

⑵处理完明显脱层体后再观察纵横裂隙,用小锤敲击听声音,如系空声,且裂隙勾穿,呈单梁体、锅底体、裂隙切割顶板等情形,应继续撬顶,撬不下

来的,应根据情形作加强观察或支护处理。

二、施工巷道

施工队负责人及施工人员。

2、监管责任人:

安全员。

3、顶板及两帮完好的,可采用裸体支护,顶帮完整性较差且经撬顶后,仍有可能冒落的,打顶架厢支护,顶距厢距1m,具体规格见作业规程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施工中及未验收前的巷道,由施工队负责管理顶板,负责敲帮问顶、支护、清除冒落体,对期间所发生的冒顶事故负责。

三、巷道交岔口

1、交岔口周围顶板完好,是悬空面积不超过16m2,可采用裸体支护。

2、交岔口周围顶板完整性差,应打顶或架厢支护。

四、切割开口及掘进、采矿工作面

工程队负责人。

安全员、技术员。

3、中段矿块参数为50×

30m2,切割参数12~15×

30m2,保安矿柱参数3×

3~4m2,房柱中空参数不大于10×

30m2,若顶板完整性不好,各参数应根据安全员、技术员的意见适当缩小,必要时,留条带矿柱。

4、安设支柱计后,根据压力变化情况,及时采到加顶方法或砌矸石垛办法,维护顶板完整性,消除大面积冒顶威胁。

瓦斯检查检测制度

一、瓦斯检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从事煤矿工作三年以上,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瓦斯检定器的构造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药粉必须定期更换。

三、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履行职责,执行“一炮三检”(进班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度,停风后或恢复老巷生产,必须先进行瓦斯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做到不空班漏检,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薄、工作地点和瓦斯记录牌,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单,及时报送安全副矿长或矿长审批。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生产人员下井半小时之前,检查各个工作的有害气体,有害气体必须在《规程》规定的浓度下,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

六、井下各工作面地点的瓦斯浓度值规定如下:

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75%。

2、采区回风巷,采区工作面回风中沼气或二氧碳不超过1%、1.5%。

3、采掘工作面回风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当瓦斯浓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上报安全生产调度室安全副矿长、直至矿长。

七、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时,若停风、停电严禁放炮。

八、对老巷、盲巷、溶洞和暂停的工作面,必须打上警示牌栅栏或者密闭。

九、因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切断电源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十、坚持瓦斯日报制度,当班的检查记录必须当班报送主管安全副矿长审阅。

通风管理制度

一、主风机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停风,按井下同时工作的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少于4m3。

二、各工种、各工作面所需要的风量、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及温度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三、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应设置风门、风墙、风窗及通风设施,有效地控制风流(采空区和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四、建立测风制度,填写测风记录,采掘工作面要随时进行测风,按工作面的实际需要分配风量,调节风量。

五、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局部通风(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严禁全矿井串联通风。

六、井下任何工作地点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入风井,出风井和主要进回风巷应有足够的断面,非专业人员不得乱动通风设施,巷道内严禁堆放杂物,经常维修巷道,以保证风流畅通。

七、矿井不得用局扇代替主扇,主要通风必须采用抽风机、局扇必须设专人管理,保持经常运转,不得任意停开。

因检修、停电必须启动自备发电机,否则停风必须撤人。

八、通风管理员与瓦斯检查人同必须步调一致,紧密配合,积极协调,共同搞好井下通风管理和瓦斯管理检测工作,确保井下工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生产的正常进行。

交接班制度

一、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双方,必须团结友爱,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交接班负责人必须交清本班的生产、安全、设备运行、生产专用工具,危险地带和需要整改的隐患,然后才能离开工作面。

三、交班方必须主动如实的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对方交待清楚,对存在的隐患,应尽量在本班处理完毕,班与班之间要相互创造安全条件。

四、交接班方必须先处理交班方未处理完的隐患,然后再开始作业。

五、接班方必须提前半小时到工作面交接班。

六、认真填写交接班日志和各种问题。

爆炸物品发放领退制度

一、炸药库房值班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准离岗和请他人替岗。

二、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或检验雷管工作,对检验不合格的雷管和变质的炸药不准发放出库。

三、对每班次发放和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登记签字,严格执行“爆炸物品跟踪检查”制度。

四、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矿领导和保卫部门查处。

五、爆破员必须经特种作业教育培训合格,持有《爆破作业证》才能领取炸药、雷管、从事爆破作业、严禁非放爆员领取爆破物品或从事爆破作业。

六、严禁携带矿灯、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内领取爆破物品。

七、爆破物品必须分开运送,不准混运,不准乱扔、乱放和途中逗留。

八、入井时必须以安监科核查清点、登记签字才能入井。

出井后安监科应对当班剩余的爆破物品进行检查、清点、登记签字,然后退回库房进行清点登记签字保存。

九、严禁将爆破物品存放在衣袋内,严禁将爆破物品存放在井下,严禁将爆破物品带回宿舍或其它任何地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是通过目标的体系化,组织职工向安全总目标挺进的一种活动形式。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抓好以下几点要求:

1、制定安全目标

制定安全目标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下达的指标,结合环境因素及历史和现实,制定一个通过全体职工努力可以实现的安全总目标。

这个安全目标,必须具备:

⑴明确性。

目标要具体明确,既有数量目标(如工伤人数,千人负伤率、百万吨死亡率),又有形象目标(如达到某某先进水平等)。

为使全体职工明确努力方向,目标数量不宜过多,要重点突出,体现出本单位的特点。

目标期限要适当,不宜过长或过短;

⑵可行性。

目标的高度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综合确定,既要先进又合理,既能鼓励职工的热情,又能通过努力而实现;

⑶系统性。

要充分考虑各队、班组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分工协作的关系,使目标具有可分性又有组合性;

⑷应变性。

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所处的生产环境十分复杂,经常变化,还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

因此,在制定安全目标时,既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总的目标制定后,要逐级提出分目标,这叫目标的展开。

通过目标的展开,明确划分各部门及个人的职责范围。

分目标由下级提出后,必须经上级纵横协调,综合平衡后确定。

2、建立管理体系

安全目标制定后,要建立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主要是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⑴组织体系。

运输区和各队设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队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班组设立安全检查员,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专管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目标管理网络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网络;

⑵制度体系。

为促进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在狠抓规程兑现的同时,要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层层责任分明,事事落实到人,上至区队长,下至每位职工,人人肩负安全重担。

3、实行过程管理

在进行安全目标管理时,要强调过程管理和阶段目标的完成。

上级对下级要给以相应的、必要的权力,让他们“自我控制”,自我发挥。

同时,要对下级的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给予具体指导,进行各方面的协调。

对于暂时无力解决的整体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争取帮助。

4、评定安全效果

安全效果的评定,一般分为定期评定和最终评定两种形式。

定期评定是每隔一定的时间(一个月或一季度),对照目标逐项检查评定。

最终评定,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作一次总的评定。

评定会由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评定的主要内容是:

目标执行情况,哪些目标好,哪些目标差,好在哪,差在哪,为什么好,为什么差,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

同时,制定措施,组织新的循环。

安全奖惩制度

1、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以及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声音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2、企业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矿务局、矿、区、队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工作上作出显著成绩,并完成生产任务的,在年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表彰、奖励。

3、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任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情节或后果严惩的,应给以经济、行政处分。

4、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规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欧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矿山事故调查制度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的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专家参加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4、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有事故调查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⑵查明事故的原因;

⑶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⑷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⑸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⑹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⑺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⑻对有关法律、条例、规程等的修改意见;

⑼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1、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2、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⑴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矿安全监察处(站)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⑵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月;

⑶采掘、通风、防尘、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监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⑷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

新工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⑸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⑹每隔2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3、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⑵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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