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航站楼施工管理规定要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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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航站楼管理部门

1.1.1负责航站楼施工活动的受理、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1.1.2负责航站楼施工的检查及监管,对违反施工规定的单位实施管理处罚;

3--1

1.1.3受责将重大施工活动信息书面通告TAMCC;

l.1.4受责对航站楼施工活动实施总体监控及全过程管理;

1.1.5负责航站楼施工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完善;

1.1.6负责有关施工所发生保证金及各项费用的收缴;

1.1.7负责办理有关施工保证金及押金退还手续;

1.2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在进行任何工程前,均知晓本规定内容并遵照执行;

2.0施工管理规定

2.1一般管理规定

2.1.1航站楼内房屋的装饰装修和各类土建项目的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不得违反建筑结构安金及影响航站楼整体美观;

2.1.2由于节目、重大活动保障或其它特殊原因,航站楼管理部门有权停止航站楼内一切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

如有违反,责任单位要承担双倍处罚;

2.1.3由于施工造成的旅客和顾客投诉或导致外部单位资产损失的,经调查属实的应由责任单位承担与该事件有关的各项费用;

2.1.4施工过程中,凡违反航站楼各项管理规定及《航站楼内施工安全协议书》的,由航站楼管理部门填写《航站楼运行问题通报单》并注明整改期限发至施工单位;

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航站楼管理部门有权勒令其停工整顿;

2.1.5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影响安全、服务、运行的隐患或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通报航站楼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须提交详细报告,施工单位责任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1.6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2.1.7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否则该项目不予验收;

2.2施工项目申请管理规定

2.2.1航站楼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准入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才具备航站楼内施工资格;

施工单位由技术采购部在具备资质的备选供应商中,根据以往的业绩,向建设单位择优推荐,但不具有强制性。

2.2.2舷站楼内施工项目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施工项目的开展必须取得航站楼管理部门签发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开出之目起一个月,未完成的施工顿目须办理廷期。

同一施工项目存在总包、分包的,施工单位必须分别开具施工许可

3--2

证,禁止混用。

2.2.3施工项目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为申请的,必须出具建设单位委托书。

2.2.4施工项目申请途径

2.2.4.1航站楼西区施工项目申请途径:

股份公司市场部、技术采购部;

航站楼维保单位以及经许可的供应商可直接登陆航站楼物业管理系统网站发起施工申请。

其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到航站楼顾客服务中心发起施工申请。

2.2.4.2航站楼东区施工项目申请途径:

实施航站楼施工项目前至少l0个工作日,施工项目乙方需刭三号航站楼运行值班室提交施工申请。

2.2.5施工项目申请提供资料

实施航站楼施工项目需提前l5个工作日发起申请,并附以下相关文件:

2.2.5.1确认该项目可实施的批复文件

a涉及商业项目,需持股份公司商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或认可;

b涉及房产租赁项目及出租物业的施工,需持出租方的批复和认可,联检单位须参照租户标准执行;

c大型改造项目持股份公司批复或认可;

d涉及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护保养需提交机场公安分局消防处审查许可的证明;

2.2.5.12实施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a《资质等级证书(二级以上)》

b《营业执照》

注:

年度内第一次进入航站楼施工的单位需提交以上材料,年度内第二次进入航站楼的施工单位可以提交资质档案复印件实行备案管理,航站楼管理部门将每年对资质、执照进行核查。

2.2.5.3施工方案

a施工内容、施工具体位置、施工场地用途;

b该施工活动的主要施工方法;

c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d使用材料的颜色、样板及材质鉴定书;

e对航站楼原有装饰材料及设备、设施的影响内容和范围(如:

顶棚,灯具,门等);

f涉及卫生间、浴室、茶水间、厨房及酒吧范围的施工项目应提供详细的防水方案;

g如对原有结构进行更改,须经结构工程师批准。

3--3

2.2.5.4施工图纸

a施工设计方案、图纸及效果图;

b消防、照明、暖通、给排水、供配电系统图、综合天花图;

c系统改造图、设备布置图、系统接线图、工艺说明。

d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垃圾堆放、材料加工区、消防器材及机具设施的配备和布置;

e施工现场需设立标志、标识、标牌的内容和规格;

f封闭的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通道出入口和疏散指示标志。

2.2.5.5防护措施和现场管理方案

a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及各部分负责人职责和联系方式

b施互单位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噪声、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及应急方案;

c施正单位相应的动火、用水、用电的安全措施及应急方案;

d施芷单位使用及处理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措施及应急方案;

e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域周围用户的影响所采取的防护控制措施及应急方案。

2.2.5.6建筑内部的防火设计方案

a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所涉及的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

b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c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结构及安全疏散;

d防烟、排风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e消防电源和配电及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f国家建设标准的有关标准的其他内容;

提供的资料必须完备无误,如提供的资料有误、不齐全,航站楼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改、补充,或不予受理。

2.2.6施工项目申请中土建、强电、弱电、暖通、给排水等方面内容,由航站楼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模块审批,涉及的维保单位进行会签,审批、会签前须勘测现场。

2.2.6.1施工项目时间过长(60天以上)、或影响到机场正常运行的施工项目必须会知首都桃场运行监控指挥中心(TAMCC);

2.2.6.2各审批、会签单位认同施工项目的同时负责协调职责范围内与该施工项目有关的事宜;

2.2.7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要到机场公安分局航站楼派出所进行备案审核,确认无犯罪记录后,允许其在航站楼施工。

2.2.8施工项目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与航站楼管理部门签定《航站楼施工安全协议书》(有

3—4

效期一年,一年内该单位在航站楼实施项目无需再签),并缴纳安全保证金,取得保证金交讫凭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详见后面保证金管理规定)。

航站楼西区施工项目在2号航站楼顾客服务中心签定,航站楼东区施王项目在三号航站楼运行值班室签定。

2.2.9在航站楼开展项目前,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接受舫站楼施工安全入场培训:

组织相关人员观看、学习《航站楼施工安全宣传片》并掌握其内容,填写《施工安全培训确认表》。

2.2.10上述程序进行完毕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凭填写好的Ⅸ施工安全培训确认表》在2号航站楼顾客服务中心(航站楼西区项目)或3号航站楼运行值班室(航站楼东区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

2.2.11公共区域施工和对旅客、顾客有影响的其它施工,施工单位须租用航站楼统一的施工围档,租用费用在2号航站楼顾客服务中心(航站楼西区项目)或3号航站楼运行值班室(航站楼东区项目)缴纳;

2.2.12{施工单位用于工作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机场控铺区,需办理手续并领取《工具携带证》,填写《危险工具携带清单》方可进入。

《工具携带证》的办理手续和管理详(安全管理一G01)《首都机场控制区工具携带管理规定》。

2.2.13施工单位需在机场控制区进行施工项目时,须办理机场公安分局统一颁发的隔离区证件后方可进入实施,详见Ⅸ控制区证件办理程序》(安全管理c一04)。

2.2.14上述程序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在航站楼运行指挥中心、消防监控中心进行备案登记之后可以开展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施工申请表,期间随时接受航站楼管理部门的检查。

2.3施五现场管理

2.3.1航站楼管理部门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各类违反规定以及影响运行、安全以及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监察员的管理;

2.3.2建设单位须委任一名具有一定资格(具备所获准工程的相关经验,并对有关法律、规定有足够认识,了解航站楼环境)的施工项目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履行就安全及健康事宜向航站楼管理部门提供意见和意外事故报告的责任,并对施工期间可能影晌运行、安全的问题积极与航站楼管理部门配合工作;

2.3.3施工单位须委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工地监管工人及工程分包单位的工作。

施工现场负责人须在施工操作过程中在现场值守,并获施工单位适当授权,以便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3--5

2.3.4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上报航站楼管理部门并备案;

2.3.5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3.6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搭建或搭设围挡及警示标识,围挡及警示标识由航站楼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提供给乙方租赁使用;

2.3.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材料、垃圾和机具设备,将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在圉挡范围内,不得影响或私自占用公共部位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2.3.8施工现场搭建封阔围档或封闭区域进行施工时必须在现场明显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需设立标志、标识、标牌的内容和规格由炕站楼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2.3.9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禁烟、安全等保护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3.10施工单位使用电梯运送材料或清运垃圾须争得航站楼管理部门(运行值班)的同意,并根据协调确定的路线进行运送,按指定的货物专用电梯、区域开展装卸运送工作,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不得使用电梯,严禁使用其它用途电梯运送材料或垃圾;

2.3.1l入场施工及施工时间:

2.3.11.1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获取《航站楼工程项目许可证》后,应由施工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行航站楼施工管理入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航站楼内施工注意事项及如何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负责人应在每次施工开始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短讲,主要针对本次施工的内容向工人讲解注意事项,确保施工安全及按时、按量完成;

2.3.11.2航站楼各类施工和施工材料的进入必须在当日航班结束后开始至次日清晨6:

00结束;

施工项目应在当日航班结束后开始,具体时间由施工单位于当日20:

O0与航站楼管理部门运行值班联系予以确认;

2.3.12施工作业人员要求

2.3.12.1施工工作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须随身佩戴证明其身份的机场控制区有效临时证件;

2.3.12.2施工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2.3.12.3施工工作人员禁止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开展相关工作;

3--6

2.3.12.4施工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航站楼内的公共卫生,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的举动;

2.3.12.5施工工作人员必须统一规范着装,严禁赤膊、光脚、穿拖鞋等;

2.4施卫环境管理规定

2.4.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4.2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核的防护措施方案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航站楼管理部门批准;

2.4.3施工过程中每天所产生的各种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当天清除,垃圾不得在航站楼留置24小时以上,清除过程中不得使建筑垃圾外泄;

2.4.4运输流体、沙石等容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遗漏。

运输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前,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出场,污染地面;

2.4.5建筑垃圾清理时存在特殊困难,导致垃圾滞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施工单位必须事先上报航站楼管理部门,经过批准后,建筑垃圾可堆放到指定的位置;

2.4.6施工过程中,航站楼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粉尘、强烈气味的工程;

2.4.7当施工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情况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妥善措施,同时通报航站楼管理部门;

2.4.8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余留物料和垃圾。

否则不予签字验收;

2.5施工土建管理规定

2.5.1航站楼内房屋的装饰装修和各类土建项目的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不得违反建筑结构安全及影响航站楼整体美观

2.5.2航站楼内施工时不得拆改原房屋的承重墙、柱、楼板、吊顶板等主体结构部件。

所有墙、板不允许开洞、钻孔、固定任何物件。

不能在地板上打槽或损坏地板,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需要在商业区进行以上施工,首先应申报装修改造方案,得到允许后可以按方案进行施工;

2.5.3航站楼内涉及土质挖掘、地下设施探测等工程项目时,应确保地下设施不会遭到损坏,在施工完成后,应参照航站楼建设标准对施工地点土质区域进行恢复;

2.5.4航站楼内施工应采用轻质材料,荷载应不大于50公斤/平方米;

2.6施工消防管理规定

3--7

2.6.1航站楼为A级防火建筑,施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及公用建筑和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同时要与航站楼的整体结构相吻合。

重点部位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结合航站楼的要求修改消防设计内容;

2.6.2施工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必须采用不潦材料和阻燃材料,耐火等级应达到B1以上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2.6.3任何施工不得封死设备及消防设施的维修口或检修口,不得妨碍其正常开启;

2.6.4施工时不得影响或擅自改动消防喷淋系统,若确需改动须经航站楼管理部门及相关维保单位同意并备案;

2.6.5施工现场不得滞留易燃、易爆品;

2.6.6.动火操作规定

施工方使用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进行施工操作时,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动火通常是指在界定的施工区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操作要求:

2.6.6.1动火人必须持动火证和本人的国家认可的焊工本方能动火,人、证必须相符;

2.6.6.2动火前要清除周围的易燃物品,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品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必须采取安全防火措施;

2.6,6.3动火现场必须配备至少两瓶灭火器,动火范围较大,周围易燃物品较多时应相应增加灭火器的数量;

2.6.6.4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设有至少一人看守,注意观察火星的飞溅有无引燃附近物品的迹象;

2.6.6.5动火人和看火人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一有不安全迹象,立即停火;

及时扑灭作业中发生的火情;

2.6.6.6动火完毕后必须清滁飞溅的焊锡点,恢复周围的环境,清扫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

2.6.6.7动火完毕,立即交回动火证;

2.6.6.8动火单位因未完成任务需要延长动火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6.6.9取得动火证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之前到消防监控室登记备案,按要求填写施工单位备案登记表;

2.7航站楼施工强电管理规定

2。

7.1施工时不得影响和擅自改动各种强电系统及各种电线电缆,不得随意改动强电管线走向,不得封死设备设施的维修口或检修口,不得防碍其正常开启;

3--8

2.7.2施工过程中,用电方必须有技术人员配合供配电部门,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必须有电气专业的施工资质,必须严格遵守供配电部门的规程规定;

2.7.3施工过程中用电、旎工结束后测试阶段用电,须经航站楼管理部门和供配电部门批准后使用;

2.7.4用电方应派责任人选行用电管理,严禁违章用电,临时施工完毕应将线路恢复原状,防止事故发生;

2.7.5施工时,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或质量不合格的伪劣产品;

2.7.6电气设备、设施安装时严格按照《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2.7.7施工用电须严格按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的位置使用电源,禁止随意就近使用或私拉临时用电线路;

2.7.8铺设电缆、电线需使用电缆桥架资源设施的项目,完工后须对桥架设备恢复,禁止野蛮施工;

2.7.9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北京市电气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2.7.10施工中拆除的固定资产设备及时交航站楼管理部门封存保管,施工方不得私自处理;

2.7.11大型用电设备外接电源做好压接保护,并做醒目警示;

2.7.12严格遵守《航站楼物业管理一G35航站楼用电管理标准》中相关用电规定。

2.8.施工项目暖通工程管理规定

2.8.1对航站楼的供冷、供暖管线和设备的施工必须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2.8.2施工时不得影响和擅自改动、拆除各种暖通系统设备设施,不得封死设备设施的维修日或检修口,不得防碍其正常开启;

2.8.3旋工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管理,严禁违章施工;

施工完毕应负责将原有管线或设备恢复原状。

2.8.4监督检查

2.8.4.1航站楼内各用冷、用暖单位应接受航站楼管理部门及航站楼管理部门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动力能源公司)的检查。

2.8.4.2{检查部门一旦发现问题,被查单位应及时制定出整改措施,报检查单位核实整改结果。

2.9.施工项目给排水管理规定

2.9.1施工临时、正式用水必须办理接用水手续

2.9.2施工时不得随意改动上、下水管线走向,若确需改动须经航站楼管理部门及相关部同意并备案;

3--9

2.9.3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用水管理,严禁违章用水,临时施工完毕应负责将管线恢复原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2.9.4如果用户的排水中含有油污,则必须在排水管道进口处安装隔油池等隔油处理装置。

同时按规定清理隔油池内的油污,确保排水系统正常;

2.9.5节约用水

2.9.5.1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设备和器具,必须设立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9.5.2各用水单位要杜绝长流水及跑、冒、滴、漏现象,各单位自行安装的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2.9.6监督检查

2.9.6.1各用水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有关法规及本规足;

2.9.6.2各用水单位应接受动力能源公司运行室及航站楼管理部门的检查;

2.9.6.3检查部门一旦发现问题,被查单位应及时制定出措施,报检查部门;

2.10施工项目弱电管理规定

2.10.1严格按照航站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弱电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并依据委托协议或签订的合同对弱电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2.10.2在进行现场维修工作时,维保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对可能造成危险的施工设备应进行警示和隔离。

2.10.3专用系统设备的维护单位肩负专用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任,在施工工程中如发现该项目的施工过程及结果会对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遣成安全隐患,应立即向航站楼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有权利当场阻止该项目继续实施;

2.10.4施工过程中如需对专用系统设备进行改、动,需报航站楼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必须由维保单位维护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实施,施工结束后应迅速将系统恢复原状。

施工时不得影响和擅自改动各种弱电系统及设备,不得随意改动管线走向,不得封死设备设施的维修口或检修口,不得妨碍其正常开启;

2.10.5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不遵守以上规定的施工一经发现,航站楼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责令其限期整改。

2.10.6施工申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过的施工方案进行

2.10.7施工过程中应遵守航站楼有关环境、安全和消防等有关规定,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不遵守以上规定的施工一经发现发,航站楼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责令其限期整改。

3—10

2.11航站楼装饰装修材料管理规定

2.11.1基本规定

2.11.1.1建筑装饰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2.11.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材料使用应满足施工要求。

2.11.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11.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2.11.1.5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验收。

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2.11.1.6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是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认方式。

在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多的情况下,进行复验有助于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也有助于解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

2.11.1.7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2.11.1.8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11.1.9建筑装饰装修X-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2.11.2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国家强制l0项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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