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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按协议腾房让地。

同时要严格遵守“五个严禁”:

严禁本人或纵容、指使、放任家属阻扰、拒不配合县城旧城改造工作;

严禁侮辱、谩骂、威胁工作人员;

严禁本人带头、参与组织或造谣惑众、暗中串联、唆使、怂恿群众通过非法上访闹事;

严禁本人或纵容、指使、放任家属违法违章突击搭建、装修房屋;

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违章者或为违法违章者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

三、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纪律,确保县城旧城区的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采取组织措施;

对违纪人员,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平坝县县城旧城改扩建工程领导小组

2011年10月1日

平坝县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

第一期第一批改造范围

实施征收的决定

我县旧城区普遍为解放前后修建的砖木结构的房屋。

区域内市政设施不完善,街道狭窄,危旧房集中,路面破烂严重,交通拥挤,消防、防洪、排污等存在安全隐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极为不便,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为实现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市政功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县城经济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平坝县人民政府对平坝县城旧城区第一期第一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征收的决定。

范围如下:

旧城区第一期第一批(文明路老财政局至大十字,大十字至钟鼓楼,钟鼓楼至后菜园,后菜园至老财政局)范围内9个单位,236户居民,约23000平方米。

被征收户如对以上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坝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城旧城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现对平坝县城旧城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主体:

平坝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

平坝县旧城区老武装部红线范围内不动产所有权人。

三、房屋征收范围:

四、平坝县县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五、征收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关于《平坝县县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征求的意见建议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平坝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5日将《平坝县县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刊登于《今日平坝》进行公告,并通过到被征收户家中开展座谈、有线电视、宣传栏、网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方案内容进行宣传和征求意见。

经过为期30余日的宣传,广大被征收户和社会群众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平坝县旧城区改扩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目前,共计征求到意见建议21人次6条,现归纳如下:

1、对安置还房的面积和户型心中无数;

2、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摊面积部分应给予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的,超出还房的面积部分应给予一定优惠;

4、选房方式应当科学合理;

5、对存在纠纷的家庭共有财产确权和分割应加大力度;

6、对租赁房屋户过渡补助规定不够清楚。

二、答复及修改情况

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法律规定和我县旧城改造工作实际,在向提出建议的人作好宣传解释和答复的同时,对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对“安置还房的面积和户型心中无数”的建议,平坝县旧城区改扩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此项工作,由平坝县旧城区改扩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安置房屋进行设计后向广大被征收户公示;

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摊面积部分应给予补偿”的建议,方案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产权调换只针对住宅房屋和经营性用房(含商业门面),无论选择那种补偿方式,房屋的附属物、随房空地、构筑物等设施均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3、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超出还房的面积部分应给予一定优惠”的建议,方案增加关于三条优惠的内容作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4、对“选房方式应当科学合理”的建议,方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约定区域、地段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均实行先签先选。

5、对“存在纠纷的家庭共有财产确权和分割应加大力度”的建议,平坝县旧城区改扩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对当事人作出“按照《民法通则》、《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答复和解释;

6、对“租赁房屋户过渡补助规定不够清楚”的建议,平坝县旧城区改扩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对照方案第六条向当事人作好解释。

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

平坝县旧城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促进旧城改造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我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我县旧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房屋征收主体及机构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主体:

平坝县人民政府;

领导机构:

平坝县旧城区改扩建工程领导小组;

房屋征收部门:

平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平坝县房产管理局;

日常工作部门:

平坝县旧城区改扩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征收范围及期限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平坝县城旧城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具体征收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需要下发征收决定予以确定。

被征收人:

平坝县城旧城区文明路红线范围内的不动产所有权人。

征收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一年内。

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八个月内。

第三章评估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为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二)被征收人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由多数人决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选定。

参与本区域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具备三级以上的评估资质。

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也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评估机构中选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以上条款规定选定评估机构,如被征收人未按照本条第

(一)、

(二)项规定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选定评估机构。

第四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在自选定之日起的约定时间内作出评估结果,并保证有评估人员到评估现场开展评估和解答等工作。

如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服的,须于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的5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评估机构须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如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不服的,须于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3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安置和补偿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征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并签订安置和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征收工作照常进行。

第六条 

旧城区房屋征收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由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只针对住宅房屋和经营性用房(含商业门面),无论选择那种补偿方式,房屋的附属物、随房空地、构筑物等设施均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一)私产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地段、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随房空地、煤棚、构筑物、公摊等一律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

A、就近产权调换:

原则上按规划要求,在征收范围内就近修建房屋进行等值产权调换;

B、异地产权调换:

根据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明确的西北外环线居住小区(新武装部对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以同一时点作出评估的价值实行等值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必须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商铺:

建成的旧城区的商铺原则上作为被征收人沿街商铺的产权调换房并实行等值调换。

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根据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明确的小街铺面或西北外环线铺面实行等值调换。

(3)房改房:

按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以市场评估价进行征收。

未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改扩建的,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房改房建筑用地属国有土地,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评估时将土地出让金计入房价。

(二)单位自管房

1、国有自管公房:

由管理使用单位与征收部门理顺管理关系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私有性质的单位自管房产:

按私有房产进行征收。

就近产权调换:

原则上拟选在征收范围内修建产权调换房进行等值产权调换;

异地产权调换:

根据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明确的西北外环线居住小区(新武装部对面)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以同一时点作出评估的价值实行等值调换。

(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依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四)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属国有资产,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县房管局与征收部门理顺管理关系。

不针对房屋所有权关系发生任何补偿,只对租赁户自行立户的水表、电表、电话,网络、电视等配套设施进行调换或补偿。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在公房公地上擅自建修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租赁户可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

直管公房租赁户的居住问题分类给予解决。

1、原租赁户仍以所租住的直管公房为主要生活居住用房,并在县城无他处房屋且符合民政部门低收入条件的,可优先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有他处房屋,且房屋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不予安置,租赁关系自动解除,并限期腾交直管公房。

无论是否获得安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交直管公房的,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拆除。

2、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将直管公房转租、转借甚至转让出售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对原租赁户和现在的使用人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并限期自行搬出,到期不搬出的,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拆除。

3、经管理部门同意,原租赁户将直管公房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属县城关镇正式居民户口,且无他处住房的,可安排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原租赁户能处理好与现在使用人的关系,让现在的使用人腾空搬出直管公房的,购买廉租住房的权利优先给予符合保障条件的原租赁户,反之,归现在使用人,原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的租赁关系自动解除。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好租赁纠纷影响征收直管公房的,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拆除。

4、征收决定公布后的转租、转借和建筑等行为一律无效。

(五)集体所有制房产:

国有土地上的集体所有制房产征收事项,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集体所有制房产根据本方案中关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

(六)宗教房产:

根据相关宗教政策,结合本方案执行。

(七)违法违章建筑:

经县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条 

被征收人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无它处房产的,补足45平方米。

第八条 

对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地产实行产权调换的,经抵押权人同意可用抵押人他处相同价值以上房地产变更抵押;

抵押权人不同意的,用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地产变更抵押。

抵押相关权利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自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对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地产实行货币补偿的,如抵押人或借款人有他处相同价值以上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同意变更抵押,抵押相关权利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自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如抵押人或借款人无他处相同价值以上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抵押的,补偿资金优先清偿抵押贷款(法律另有规定和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被征收人实施的征收补偿安置情况,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在区位、地段相近,使用属性相同并确保还房面积与被征收人原房面积(指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相等的前提下,经双方(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直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补助

(一)补助的基本原则:

1、在同等面积、同类使用属性的前提下,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给予补助;

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予补助;

3、在同等面积、同类使用属性的前提下,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不予补助。

(二)具体补助办法:

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签约限期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家交房的,无论是居住房还是商业门面用房,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区位、地段相近的前提下,对被征收人应结清的差价款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奖励

(一)奖励的基本原则:

在征收期限1/2的时间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家交房的予以产权调换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均予以现金奖励。

对同时满足两种奖励条件的被征收人可同时获得两种奖励。

(二)奖励的具体办法:

1、房屋产权调换奖励

A、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砖混结构:

在原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奖励10%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砖木、瓦木结构:

在原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奖励5%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B、选择西北外环线居住小区(新武装部对面)产权调换的,砖混结构:

在原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奖励30%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

在原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奖励20%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简易结构:

在原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奖励10%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在原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奖励3%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在原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奖励15%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2、货币奖励

无论被征收人选择哪种安置补偿方式,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家交房的均予以奖励。

(1)单户奖励:

A、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的七日内搬家交房的按8000元/户进行奖励;

B、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至六十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七日内搬家交房的按5000元/户进行奖励;

C、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七日内搬家交房的按3000元/户进行奖励。

(2)分组奖励:

A、以5户被征收户为一组,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至六十日之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七日内搬家交房的分组奖励5000元/户。

B、以5户被征收户为一组,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七日内搬家交房的分组奖励3000元/户。

(3)对同时符合单户奖励和分组奖励条件的被征收人,可同时获得单户和分组奖励。

第十三条优惠

(一)优惠的原则

因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所需房屋(指居住房或商业门面用房)面积大于应还房面积时,并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给予优惠,但优惠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原房面积的30%。

(二)优惠的具体办法

(1)住宅房屋的优惠办法:

被征收人所需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还面积在10㎡以内的,超出的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开盘售价优惠30%出售给被征收人;

10㎡以上至20㎡以内的,按开盘售价优惠20%出售给被征收人;

20㎡以上至30㎡以内的,按开盘售价优惠10%出售给被征收人;

超过30㎡以上的,按开盘售价出售给被征收人。

(2)经营性用房(含商业门面用房)优惠办法

被征收人所需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还面积在3㎡以内的,超出的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开盘售价优惠20%出售给被征收人;

3㎡以上至6㎡以内的,按开盘售价优惠15%出售给被征收人;

6㎡以上至10㎡以内的,按开盘售价优惠10%出售给被征收人;

超过10㎡以上的,按开盘售价出售给被征收人。

(3)因征收房屋的附属物、随房空地、构筑物等设施所产生的补偿资金用于购买住宅房屋的按开盘售价优惠10%出售给被征收人;

购买商铺的按开盘售价优惠5%出售给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已享受优惠办法

(1)和

(2)条的,不再享受优惠办法(3)条;

已享受优惠办法(3)条的,不再享受优惠办法的

(1)和

(2)条。

第十五条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约定区域、地段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均实行先签先选。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不再享受补助和优惠。

第六章征收过渡补助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自行临时过渡,也可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周转房过渡。

选择自行临时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安市房通【2009】29、30号文件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过渡周转房的,由征收人按【2009】29、30号文件规定只补助搬家费和停业、停产损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只补助一次搬家费。

第十八条 

对因征收造成其经营停产、停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安市房通【2009】29、30号文件处理。

第十九条 

过渡期限为24个月。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自行安排临时过渡的被征收户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原临时过渡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过渡补助费,增加标准为:

逾期一年的增加20%;

逾期二年的增加40%。

第二十条 

选择自行过渡,签订协议并搬家交房的,首期过渡费按12个月一次性发放,自第十三个月起每三个月发放一次,直至被征收人接到还房通知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第七章补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纠纷未得到解决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地产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按法律规定拆除房屋,待纠纷解除后按权利归属实施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不服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二)不服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三)不服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的;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如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后三个月内将房屋征收资料整理存档,报平坝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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