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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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龄班,30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第八条乡镇中心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总体规划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4.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美化应结合园舍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6.幼儿园绿化率应不低于30%。

7。

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

65.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m2/生。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

4.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生,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m2

规模

建筑形式

用地面积

生均用地面积

6班(180人)

楼房

4085

22.69

9班(270人)

5866

21。

73

12班(360人)

7492

20.81

第一节园舍建筑构成

第十一条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提倡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教师办公室。

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仓库、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幼儿园规模

6班

9班

12班

使用面积

1320

1887

2428

建筑面积

2200

3145

4046

生均建筑面积

12。

22

11.65

11。

24

注:

1.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面利用系数。

2.本表按楼房计算,平面利用系数K=0。

若为平房则按平面利用系数k=0.8计算。

第十三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3、4、5)。

表3乡镇中心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

面积

间数

小计

活动室

60

6

360

9

540

12

720

寝室

54

324

486

648

卫生间

15

90

135

180

教师办公※

10

120

多功能活动室

1

140

160

专用活动室

80—160

984

1391

1798

1.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在办公用房中已设置教师办公室的,不再重复设置。

专用活动室在不低于规定面积前提下,由幼儿园根据情况设置。

面积小计中按90m2计算。

4。

带※的为选配用房.小计中不包括选配用房面积.

表4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面积小计

办公室(按人均4㎡)

75

115

150

会议室(接待室)

30

40

45

图书资料室(档案室)

保健室

20

25

仓库

18

器材室

传达室

教工厕所

16

227

301

表5乡镇中心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厨房

77

102

辅助用房

50

117

152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五条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

1m。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

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儿童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能力、反应水平不同,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建构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发展的需求,克服小学化倾向。

第十八条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第十九条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条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二条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

3-0。

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室外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2.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认知水平选择设置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建构区、益智区、图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

材料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儿童自由取放.

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

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表6)。

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

50—0。

55m,宽度为0.35—0.50m.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

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

表6幼儿园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范围对应表

单位:

cm

桌椅

型号

课桌尺寸

座椅尺寸

儿童身高适应范围

桌面高

桌下

净空高

座面高

座面

有效深

座面宽

靠背上缘

距座面高

靠背下缘距座面高

幼1号

52

≥450

29

27

13

113~

幼2号

49

≥420

23

105~119

幼3号

46

≥390

11

98~112

幼4号

43

≥360

21

90~104

幼5号

≥330

83~97

幼6号

37

≥300

19

8

75~89

第二十七条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

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

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

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儿童床铺具体规格见表7)。

表7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

2-3岁

3-4岁

4—5岁

5-6岁

床铺标准

高度

35

宽度

70

长度

130

第二十八条幼儿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

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

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

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

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第二十九条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

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备(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1.科学发现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学探索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2.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声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或坐垫.儿童图书应以绘本为主,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更新。

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报刊不少于8种,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期刊不少于5种。

第三十一条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必要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教师用计算机、摄像机(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二条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5).

第三十三条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

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三十四条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类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乡镇中心幼儿园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配备教职工:

1.园长:

6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7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1人.

2.专职教师:

平均每班配2人。

3.保育员:

平均每班配1人。

4.炊事员:

一餐两点的幼儿园每两班即50—60名幼儿配1人。

保健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

一般配1人,在园幼儿超过200名的适当增加.

6.财会人员:

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专职或兼职出纳1人。

7.安保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三十六条政府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管理和教育教学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配足配齐。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保证房屋修缮、设施添置更新等办园条件改善所需,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定期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条幼儿园应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

0。

7m,沟槽式槽宽为0。

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

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

高度为0。

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

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

6m;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

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

26m;

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

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

5米;

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

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

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

6m,距地面1。

3m内不设平开窗;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

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

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附件2: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编号

名称

规格及内容

单位

配备数量

体育类

101

攀登架

限高2米阶梯式、爬网式、攀岩式

滑梯

高1。

8米或2米,与地夹角不大于35度,缓冲部分高0。

25米,长0。

45米

2

103

荡船或荡桥

1.6米

104

秋千

9米

105

平衡木

长2米,宽0。

15—0。

2米(高度不同年龄班有所区别),也可配独木桥、梅花桩等.

不同年龄班各2

不同年龄班各2—3

106

压板

中间支柱高0.4—0。

5米,长2—2。

5米距两端0.3米处高把手,缓冲器高0.2米

107

体操垫

0.1米

4

108

小三轮※

109

小推车※

110

高跷※

高0。

08米,直径0。

1米(高度不同年龄班有所区别)

按中、大班各班幼儿人数一半配备

111

投篮架

2—4

112

拉力玩具

满足一个班需要

113

钻圈或拱形门

直径0.5-0.6米

114

小皮球、篮球、羊角球等

小皮球10个/小班,篮球15个/班,羊角球4个/园

沙包

重100—150克

按各班幼儿人数一半配备

116

长、短

长:

4根/园

短:

20根/中、大班

体操器械(任选一种)

彩旗、彩圈、哑铃、彩棒等

全园2—3种,每班任选1种,数量满足一个班需要

建构类

201

排列组合玩具

中型积木

2—3套/中、大班,数量满足各年龄班5-10人同时使用

小型积木

5套/小、中班,大班酌减,数量上满足各年龄班5-10人同时使用

202

接插连接玩具

各种片、块、管、粒等

2-4套/小班,3-5套/中班,6套/大班,数量上满足各班5-10人同时使用

203

螺旋连接玩具※

小班以木质为主,中班以木质、塑质为主,大班可适当增加铁质

2—4套/中班,1-2套/大班,数量上满足各班3—5人同时使用

204

穿编玩具

串珠、穿线等

2套/小、中班,大班酌减

角色、表演游戏类

人物玩具

各类玩具娃娃,提倡自制

1套/班

302

动植物玩具

仿真食品、蔬菜、水果等,也可配备动物、花草树木等,提倡自制

303

工具※

小家电、餐具炊具、理发、医疗等玩具

1套/中、大班

304

木偶

布袋偶(指偶)

根据作品和表演需要配置

305

头饰

科学活动类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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