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实施细则11129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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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促有冲击倾向的区域开展防冲工作。
2、督促防冲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
3、负责防冲安全措施的现场落实。
4、参与组织各类冲击地压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三、总工程师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对防冲工作负技术责任。
2、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技术岗位责任。
3、组织冲击地压控制的科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4、组织审定长远及年度防冲工作计划。
5、每天审阅冲击地压控制日报,并签字备查,总工程师外出时,应安排副总工程师审签。
冲击地压控制周报每周报送总工程师审阅。
对冲击地压显现验证的区域应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组织对事故的抢险和处理。
四、安监处长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防冲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冲击危险区域的安全措施的兑现情况。
3、组织监督各类冲击地压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监督落实相应责任。
五、分管副总工程师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对防冲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总工程师审批冲击地压煤层的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防冲的安全技术措施。
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展防冲调研,组织科研攻关。
4、每周组织一次冲击地压分析会。
六、矿压科(防冲队)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编制防冲规划及年度工作规划。
2、推广防冲管理经验及新技术、新装备,参加冲击地压控制的科研攻关。
3、落实煤层的冲击倾向性鉴定工作,组织冲击地压危险煤层预测预报(钻屑法、电磁辐射法、微震法等)的实施及资料、数据记录与分析,进行冲击危险程度等级划分。
4、参加审查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爆破、支护、顶板管理等方面的冲击地压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编制并落实放顶卸压、超前松动爆破及诱发爆破等施工措施。
5、应坚持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监测与防治情况要进行一次分析,每周编制防冲简报,每月对全矿井冲击地压排查和控制工作进行总结。
对排查出的冲击地压重点管理区域,要制定专门措施进行控制。
6、冲击地压控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施工过程中冲击地压征兆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区域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7、参与集团公司和矿组织的各类与冲击地压控制工作有关的会议。
8、对发生的冲击地压进行原因分析和机理研究,井下冲击地压发生后,除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外,还要对冲击地压事故发生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进行全面、准确调查分析,做好冲击地压记录和统计,报送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
七、总调度室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组织、督促具有冲击倾向或危险的工作地点的区长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防冲管理规定和措施,并严格按防冲管理规定和措施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冲击地压不安全隐患。
2、负责对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设计、措施进行审查(批),对现场落实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冲击地压的发生机理及其预测、控制方法的研究。
4、若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负责协助矿压科(防冲队)对冲击地压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分析,并按重大事故处理预案,积极组织力量进行事故抢险工作。
5、对分管范围内的支护质量监测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每周召开的技术例会应听取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对支护监测情况的汇报,研究编制整改措施。
八、安全检查科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对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设计、措施进行审查(批),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负责对矿井相关人员防冲知识培训情况和效果的监督和检查。
3、参与审批、验收冲击危险区域的划定。
4、监督矿井年度的冲击地压控制费用的使用情况。
5、组织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原因初步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规划科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组织编制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严格按照冲击地压煤层开采设计应遵循的原则进行设计工作。
2、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同时要编制冲击地压控制计划(包括具体的防治区域、措施等)。
3、负责组织地质、矿压、总调度室、安监等专业人员每年对矿井冲击危险区进行分析。
4、负责防冲费用的年度计划安排。
十、地质测量科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提供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地质资料。
2、负责地质构造与地应力分析,参与冲击区域的划定,及时提供月度地质预报,更新采掘工程平面图。
3、参与冲击地压的发生机理及其预测、分析方法的研究,参与微震系统有关数据的分析。
4、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及地质资料的提供。
十一、通风工区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参与冲击地压控制区域防冲措施的编制。
2、对冲击地压控制区域实施煤层注水工作,同时落实防冲措施中相关条款。
3、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积极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
十二、组织科、劳动工资科、职工学校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按冲击地压控制要求,配备冲击地压控制人员和后备人员。
2、负责对开采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有关人员防治冲击地压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与培训,使施工地点的所有职工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征兆、应急措施以及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十三、采掘单位在防冲工作中的职责
1、配备齐全可靠的钻孔机具,配合矿压科(防冲队)、通风工区做好危险区域的解危措施(如卸压爆破、煤层注水等)的现场实施,及做好各种数据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2、为防止冲击地压事故危害的加剧,在日常施工中,严格执行防冲要求,并强化工程质量的管理。
3、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积极配合矿组织的事故调查及抢险工作。
4、各采掘(包括准备、巷修)区队应建立行政主管为组长的支护质量监测小组,对本单位的支护质量负责;
区队技术主管必须协助行政主管开展好本单位的支护监测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区队支护质量检查员必须收集支护质量、矿压显现、冲击地压等方面的信息,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区队、矿压、总调度室、安检等部门。
第三章冲击倾向鉴定
第9条三河尖煤矿三河尖区所回采的7、9层煤已由原煤炭部北京开采所鉴定认为具有(强烈和中等)冲击倾向;
三河尖区21层煤(屯头系)及刘庄区7层、9层煤为弱冲击倾向,但刘庄区组合煤岩样的冲击倾向性由弱冲击向强冲击转化的趋势明显。
第10条煤层的冲击倾向鉴定以采区为单位,鉴定试验工作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等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第11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煤层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以冲击倾向鉴定资料为基础,编制包括冲击地压控制措施的专门设计,其中新水平部分的设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已开采的煤层一经确定为冲击地压煤层,对正在开采的水平,必须在三个月内补充编制专门设计。
第四章开采设计和开采解放层
第12条开采设计应参照以下原则:
1、在有冲击地压可能发生的区域,如果具有开采解放层的条件,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在开采煤层群的条件下,首先开采没有冲击倾向,或冲击危险性较小的煤层。
开采解放层时要合理安排开采顺序,充分利用解放效果,避免形成应力集中,在解放层内保证整个块段回采干净,避免留设煤柱,否则要对煤柱进行预处理。
2、开拓巷道及永久峒室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峒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工作面前方或巷道附近煤体边缘经探测证实无冲击危险部分,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3、各煤层、各水平、各阶段和各采区应按合理顺序开采。
不得形成对煤体应力分布有不良影响的孤岛残柱。
在向斜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合理安排采区开采顺序、回采方向、速度和距离,使解放层走向方向上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
在已形成的孤岛煤柱、高应力区内进行掘进和回采前,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相向回采。
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断层附近的回采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
在构造应力较大的情况下,巷道的方向最好与构造应力作用方向一致,使巷道周边应力分布较为均匀。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尽量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长壁开采方法。
6、对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护巷。
7、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有锐角处。
8、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
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9、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回采前应进行煤层预注水,注水参数应在防冲措施中明确规定。
10、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回采工艺。
第13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专门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
设计说明书除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质条件:
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冲击倾向和有关物理力学性质、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
2、开采条件:
开采范围、储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层及本煤层相邻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
3、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根据本区域开采条件,过去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相邻区域及地质开采条件相似区域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评价本区域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4、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
(1)根据第12条规定的开采设计原则,按照冲击地压控制的要求,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开采顺序、推进方向、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等。
(2)根据第五章的规定,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采掘工艺。
5、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1)计划采取的冲击危险预测方法:
规定钻屑法的实施地点、时间、机具、危险指标及预测预报的工作制度。
若采用微震监测方法、电磁辐射监测法、钻屑法或顶板动态观测法、地音监测方法、流动地音探测法等预测方法,也必须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制度。
(2)计划采取的冲击地压治理方法:
规定煤层注水的实施时间、地点、钻孔布置及注水参数、煤层含水量增加值以及注水的工作制度;
规定卸压爆破(包括超前松动爆破、诱发爆破)、卸压钻孔、顶板注水,或强制放顶等减缓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制定施工设计、规定实施的时间、地点、相应的工艺参数以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
(3)计划采取的特殊生产技术措施:
第八章所规定的特殊开采措施。
专门设计的工程图应有:
a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
应标明本区及相邻区域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等。
b上下煤层对照图:
应标明上层、下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置与尺寸、上下煤层中遗留煤柱和开采边界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
c防治冲击地压专门措施的工程图:
应标明预测预报、防治方法和生产技术性专门措施的实施地点、实施顺序与实施方法等。
d地质剖面图和柱状图。
第14条开采煤层群时,应尽可能首先开采无冲击地压煤层作为解放层。
当冲击地压煤层的顶底板方向都有解放层时,应优先开采上解放层。
当全部煤层都是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尽可能首先开采危险性最小或厚度最小的煤层。
第15条开采解放层,卸压的有效范围及滞后时间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开采解放层的卸压有效期限,从采完解放层算起,用全部垮落法开采解放层时为三年,用全部充填法时为二年,如果逾期开采被解放层,必须及时检查卸压的有效性。
开采解放层以后,在被解放层的有效卸压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开采。
第16条开采解放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煤柱,特殊情况必须留煤柱时、应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包括不可采变薄带)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在每个被解放层的采掘工程图上,也应相应地标出煤柱和开采边界的影响范围和有效卸压范围。
在煤柱和开采边界影响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第五章掘进和回采
第17条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一般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18条煤层应力高度集中时,必须进行解危处理,否则不得进行回采与掘进工作。
第19条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在顶板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宽巷掘进(巷宽大于4m或断面大于10m²
)。
沿采空区掘进巷道时,应不留煤柱或少留煤柱。
应避免在支承压力峰值区掘进巷道,否则必须采取卸压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0条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否则两平行巷掘进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100m,两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同两平行巷应成直角。
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
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21条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巷道支护要用可缩性锚梁网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金属刚性支架和木支架等刚性支护。
在下列地点必须加强支护:
1、掘进工作面和巷道交叉口。
2、回采工作面煤壁前方的巷道。
3、顶板破碎区域。
4、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
在破碎顶板条件下,采用架棚支护时支架间顶帮必须插严背实。
第22条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回采工作面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在使用前及停产三天以上的工作面恢复生产前一个班内,应鉴定分析可能发生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3条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回采,同一煤层的相邻工作面向同一方向推进时,错距不得小于150m,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如厚煤层相邻分层的工作面或近距离煤层的相邻工作面等)的错距,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24条回采时,在采空区中不得留有煤柱,否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尺寸和位置及其影响范围标明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25条回采工作面应尽量保持直线,台阶式工作面的台阶错距不应大于3m。
第26条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分层顺槽、开切眼及停采线应内错或铅垂布置。
第27条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用冒落法管理顶板,采空区悬顶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用人工放顶等有效措施。
回采工作面必须提高支护强度和稳定性。
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
大倾角工作面还应增加防支架倾倒、防抽顶等稳定性措施(具体方式由施工单位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断层处必须采取打木垛等加强支护的措施;
回采工作面必须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及工作面前方的支护强度。
第28条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躲炮时间30分钟以上;
躲炮半径在150m以外;
躲炮地点必须宽敞,支架必须完整牢固,人员应站立口张开、人员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等应力集中区及设备集中处,同时要防止冲击波的伤害;
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撤人范围应同时参照突出矿井防突要求执行。
第29条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应包括作业区域冲击危险程度的评价、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上层采动边界位置与影响范围图、掘进与回采方法、爆破作业制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以及发现严重冲击危险时的应急措施(包括撤人路线)。
第30条冲击危险区的工作面或掘进巷道应尽量减少各类物料码放,保持巷道畅通及足够的断面,确需存放的设备、材料应采取固定措施,码放高度不应超过0.8m;
电缆吊挂留有垂度;
各类管路吊挂高度不应高于0.6m(在应力集中明显的高危区域,应将刚性管路更换为非刚性的管路)。
第六章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31条工作区域的冲击危险程度可以用综合指数法、钻屑法、电磁辐射法、微震监测法和含水率测定等方法确定。
工作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结果和相应处理意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32条通过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冲击地压的地质因素、开采技术因素,确定各因素的影响权重,然后将其综合起来,就可建立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的综合指数法。
在进行采区设计、工作面布置、采煤方法选择时,都可运用综合指数法进行冲击危险性评定工作。
用综合指数法评定待采区冲击危险级别时,应着重考虑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对冲击危险程度按冲击地压危险状态等级评定的综合指数法定量化地分为五级,见表1:
表1冲击地压危险状态分级表
冲击地压
危险等级
井巷中冲击
危险状态
危险指数
处理措施
A
无冲击危险
﹤0.25
可以正常工作
B
弱冲击危险
0.25~0.5
加强冲击地压危险状态的观察
C
中等冲击危险
0.5~0.75
采取冲击地压控制措施
D
强冲击危险
0.75~0.95
停止作业,撤出不必要人员;
矿主管领导确定限制冲击地压危险的方法和措施。
E
不安全
﹥0.95
根据专家意见采取特殊条件下的综合措施和方法;
采取措施后,通过专家鉴定,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对于中等冲击危险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于强冲击危险区域及不安全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33条采用钻屑法、微震监测法、电磁辐射法、含水率测定法、围岩变形观测法等预测冲击危险方法时必须确定冲击危险指标。
冲击危险指标由防冲队负责测定,并不断优化,报集团公司批准。
冲击危险指标以采区为单位,按煤层分别测定。
第34条采用微震法预测冲击危险时,应记录该区域发生的矿震及爆破时诱发的震动,分析震动发生频次及能量变化趋势,以每日接收的信号为依据,根据震动信号的多少和震动能量的大小来对冲击地压的危险程度提出预测预报。
第35条采用钻屑法、电磁辐射法监测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采用钻屑法、电磁辐射法对比分析,对工作区域的冲击危险程度进行预测预报;
如果工作区域是采煤工作面,还应采用常规矿压观测方法综合分析,以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2、采用钻屑法和电磁辐射法采集的数据资料,必须及时进行分析,正常情况下每天对当天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一次,每周对本周的资料综合分析一次,如果数据异常,必须及时进行当班相邻地点的横向综合对比分析以及相邻时间段内的纵向综合对比分析,以确定工作区域的冲击危险性、危险程度以及危险区的范围。
3、对工作区域冲击危险程度,每天必须有监测结果和相应的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矿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对预测到属d级及以上冲击危险的工作区域,必须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并将有关资料、预测结果及处理意见立即上报矿总工程师,及时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36条在被认定为冲击危险区或已经发现有冲击地压现象的地点,应实施电磁辐射监测。
电磁辐射监测应按预设测点派专人监测,电磁辐射数据及时进行处理和分析。
掘进巷道及回采工作面电磁辐射监测点布设应覆盖所有根据现有技术手段和数据资料分析具有冲击危险的区域。
第37条在被认定为冲击危险区或已经发现有冲击地压现象的地点,应实施煤粉监测。
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
1、钻孔时,应采用小直径(Ф=41~50mm)钻孔。
2、钻孔应尽量布置在煤层采高中部、平行层面、垂直于煤壁。
3、钻孔的布置和超前监测范围:
(1)采煤工作面:
工作面上下顺槽两帮,孔距10~30m,超前范围60m;
工作面孔距10~15m,全面监测,对重点区域必须重点监测。
(2)掘进工作面:
按断面计算每10m²
一个孔,严重冲击时,可加密至每5m²
一个孔。
(3)钻孔孔深:
确定冲击危险最大检测深度一般孔深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4、监测时间:
一般情况下采掘工作面顺槽两帮间隔时间3~4天,采煤工作面间隔时间为3个循环。
掘进工作面根据循环进尺,保证掘进进度处于监测范围。
5、预测冲击危险的钻孔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布置在根据推测最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的地点。
在地质构造变化带,按实际需要适当减少孔距、缩短检测间隔时间。
6、正常钻孔煤粉量指标测定。
正常煤粉量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量。
测定煤层正常钻孔数不少于5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7、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判别,危险指标参考表。
表2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标
钻孔深度/煤层开采厚度
1.5
1.5~3
3
钻粉率指数
≥1.5
2~3
≥4
注:
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煤粉量(kg)
冲击危险指标由防冲队结合实际情况按煤层分别测定。
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应通过科学试验,现场实测验证并报矿务集团公司批准。
没有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前,由防冲队根据实际经验,参考表2规定临时的冲击危险指标,并报矿务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备案。
8、煤粉监测使用普通煤电钻和分节麻花钻杆,钻进速度要均匀,推力和钻孔成一条线。
9、称重采用杆秤或弹簧秤,做好现场记录,把监测对间、地点、每米的煤粉量及孔内冲击、卡钻等现象填在表上,同时记录附近发生煤炮、来压等宏观矿压现象。
10、打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