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网梯级水电站群集控中心接入系统并网调度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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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6)《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7)《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0)《电网运行规则》;

11)《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2)《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13)《国家电网公司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

15)《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以当年最新修订版为准);

16)《国家电网公司“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调度工作意见》;

17)《国家电网公司“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调度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18)《加强小水电调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调中心调水〔2007〕42号文);

19)《关于加强梯级水电站调度管理的原则要求》(国网公司调水[2007]119号文);

20)DL/T516-200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21)《四川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川电通自[2006]33号文)。

水电站集控中心指水电企业为在地理上位于同一流域的水电站群及其变电(开关)站(以下简称接入厂站)建立的远方集中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具备对接入厂站设备进行远方控制操作和生产运行实时监视功能,集控中心运行值班人员代表所接入的各厂站和省调进行业务联系,负责接受省调下达的各项调度指令并正确执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四川电网、位于同一流域的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接入系统设计、建设和并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

2基本要求

2.1集控中心及接入厂站应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和要求。

集控中心及接入厂站属省调直接调度,省调对各厂站的调度业务内容、调度管辖单元和范围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负责明确集控中心的调度命名和调度管理模式。

2.2集控中心及接入厂站应具备完善、可靠的技术支持系统,实现对接入厂站的一、二次设备进行远方控制操作和实时运行监视。

2.3集控中心运行值班人员应能准确、熟练地接收省调下达的各项调度指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令要求正确完成各接入厂站一、二次设备及装置的控制操作和运行状态调整等任务。

2.4集控中心应具备防御各种事故、自然灾害等能力,制定完备的通讯中断、集控失效等异常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满足异常事故处理的需要。

2.5各水电企业梯级水电站集控中心设计和建设方案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涉及并网安全方面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内容,应邀请电网省调参加集控中心的设计和建设方案、标书等审查工作。

2.6梯级水电站接入系统方案确定后,拟建立集控中心的水电企业,应提前联系电网省调对集控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审查,以明确电网省调的各项功能要求。

2.7集控中心建成后,在完成各项试验、调试和安全鉴定工作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电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允许申请并网投入运行。

3调度运行管理要求

3.1集控中心代表接入厂站进行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调度业务联系,并直接对接入厂站设备进行远方操作,接入厂站不再同省调直接联系。

接入厂站退出集控中心控制时,由接入厂站同省调直接联系,调令不再对集控中心下达执行。

省调和集控中心在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应注意明确设备所属的厂站名称,即使用设备“三重名称”,如“×

×

(厂站)×

(设备)×

(编号)”。

3.2接入集控的各厂站机组启停、负荷调整、倒闸操作等,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给集控中心,并明确设备所属的厂站名称。

对同一集控中心管理范围内厂站的操作,省调可以综合调令的形式,将多个接入厂站的配合操作任务指令下达给集控中心进行操作。

3.3集控中心应具备控制不同厂站、发电机组组合等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控制运行模式,省调根据各厂站对系统的重要程度、结线方式、系统安全运行需要等进行选择。

3.4集控中心自动化系统应具备“四遥”功能的要求(包括远方控制完成接入厂站开关、刀闸等一、二次设备操作,远方控制发电厂开停机、调整有功和无功出力、通过AGC、AVC等自动化手段远方控制机组运行状态,实现PSS装置和机组必须同步投退等),具有为适应远方操作而设立的防误操作装置。

同时,预留新业务扩充功能,以满足将来可能出现的电网调度运行及控制新要求。

3.5集控中心应具有对接入厂站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方投退、远方测试、远方修改定值等功能。

对需要定期进行的如通道测试等项目,若保护装置不能自动完成,应派人定期进行测试。

对保护装置投运前需要进行通道测试的,也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测试。

近期暂不启用远方修改定值功能。

3.6集控中心及其新接入厂站投运前应提前15天向省调提交试运行申请,提交验收报告、反事故预案、调度联系及运行负责人员名单、运行值班制度、调度联系制度、操作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等技术资料,经省调批准后开始试运行,

试运行期为3个月。

试运行期满后,向省调提交试运行报告,由省调确定集控中心及接入厂站是否投入正式集控运行。

3.5集控中心应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保证每天24小时各厂站有足够的现场值班(守)人员。

一旦出现异常或事故,应立即恢复各厂站现场值班(守)人员对相应厂站设备的控制权,由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各厂站值班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3.6

 

集控中心及各接入厂站的运行值班(守)人员均应参加省调组织的调度业务联系资格培训和测试,取得省调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3.7集控中心应加强接入集控各站机组无功出力调整,按定电压原则调整电压,保证各站高压母线电压在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范围内,电压合格率达到100%。

3.8集控中心应实时监视各站雨水情,积极开展水情信息收集、处理、整编和水文预报工作,及时向省调提出梯级水电站发电运行方案建议,确保电站水工建筑枢纽及设备发电运行和防洪度汛安全。

4集控中心自动化系统接入系统要求

4.1集控中心及各厂站二次系统网络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要求。

4.2计算机监控系统有关要求

4.2.1根据直调直采的原则,所有接入集控中心的各厂站自动化信息(包括自动控制装置及机组、线路、开关等发输电设备实时运行状态等信息)必须直接从各厂站站端系统以串行和网络通信规约上送省调,不经集控中心转发,以确保自动化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4.2.2集控中心监控系统须将各厂站自动化信息汇集后以串行和网络通信规约上送省调,作为各厂站自动化信息的备用数据源。

4.2.3各厂站和集控中心均应配置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

4.2.4省调以单机、单个电厂及多个电厂等值三种控制方式实现对接入集控中心的各电厂的自动发电控制(AGC)。

各电厂或集控中心监控系统应可以直接接收并及时处理省调下发控制命令值。

各电厂响应性能须满足省调要求。

4.2.5省调对接入集控中心的各电厂的自动电压控制(AVC)以下发各电厂的高压母线电压、机端电压及无功出力的方式实现。

各电厂或集控中心监控系统应可以直接接收并及时处理省调下发AVC控制命令值。

4.3接入集控中心的各厂站均应配备单独的电量采集装置。

站端电量采集装置相关信息应上送省调电能量计量主站系统。

4.4集控中心应建有继电保护运行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分站,各受控厂站应建立继电保护运行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并和省公司主站联网。

子站所采集的信息可以完整地传至省调主站和集控中心分站。

4.5集控中心投运前必须建成流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实现自动采集雨水情信息,并和四川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中心站联网,按规定向省调自动报送水情信息。

5集控中心系统通信要求

5.1集控中心及接入集控的各厂站通信设备接入四川电力通信网,必须符合四川电力通信网的技术、接口规范,光传输设备和调度交换设备及网管应和四川电力通信网主网统一,减少通信网和设备的复杂性。

5.2集控中心和省调间应建立两条独立的SDH光纤系统通信通道,集控中心和接入集控的各厂站间必须具有完善、可靠的的系统通信,优先采用光纤通信系统,所辖各厂站应尽可能组成光纤自愈环网。

5.3集控中心及接入集控的各厂站应按有关要求设置调度交换机,并和省调的调度交换机联网。

5.3集控中心及接入集控的各厂站至省调的调度电话应具有两条以上独立通道,调度电话须具备可靠的录音方式。

5.4集控中心和接入集控的各厂站间应建立两条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

5.5集控中心通信电源应配置双套,不间断停电时间应不小于8小时。

5.6集控中心及接入集控的各厂站的光传输设备应具有相应的网管系统,同时还应具备对通信动力及环境的监测监控手段。

5.7集控中心应设置通信管理专责,负责厂、站内通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及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6事故、异常处理及应急机制有关要求

6.1集控中心须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制度,建立应对接入厂站及集控中心发生计算机系统崩溃、网络中断、感染病毒或遭攻击、硬件故障、和省调通讯中断、遭受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致使集控中心正常功能失效的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应急机制,备足必须的备品备件,安排事故处理、抢险专职值班人员。

事故异常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处理。

6.2集控中心应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留有修试、继保等待命人员,以便在突发事故或异常情况下按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抢修和紧急处理。

6.3集控中心正式投运后,应采取措施保证在事故、检修等各种情况下在省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厂站现场继电保护定值调整工作。

6.4集控中心应编制电站黑启动方案和保厂用电方案,并完成机组现场黑启动试验和进行保厂用电措施的事故演练,要求制定无人值班情况下电厂保证厂用电安全的预案。

6.5集控中心发生因监控死机、通信中断、自动化信息中断等事故或异常情况后,不能再行使集中控制权时,或接入厂站不再具备远方控制条件时,集控中心将接入厂站立即退出集中控制模式,待命人员必须在15分钟内到各厂站现场进行处理,并由现场值班(守)人员直接接受省调调度指令,尽快恢复运行。

事故、异常处理完毕,集控中心可以恢复正常控制,由省调下令将接入厂站转为集中控制模式。

6.6接入厂站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消除并可能影响到其它电网运行设备时,集控中心应联系省调将其和系统隔离,各厂站设备安全由集控中心负责。

6.7当下列故障情况发生时,接入集控中心的各厂站一次设备应保持故障发生前的运行状态,各厂站应自行对一次设备的安全负责,并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1)集控中心或各厂站监控系统故障;

2)集控中心或各厂站至省调的通道中断;

3)集控中心至各厂站的通道中断。

6.8事故异常时,集控中心应立即将故障元件和运行电网隔离,并开展事故异常处理。

6.9发生电网事故后,若有关接入厂站的继电保护运行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或通道工作异常导致省调不能收到有关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时,集控中心应立即派人至相关厂站,手动打印保护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并传至省调继电保护处。

6.10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等自动化信息采集系统发生故障后,集控中心应立即派人到水工建筑现场巡视检查,确保电站水工建筑枢纽运行安全,人工采集到对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有关水情和水库运行信息后,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报送省调,同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系统。

7.附则

7.1本规定主要规定了集控中心接入系统及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其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请参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7.2本规定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7.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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