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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问责前置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

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九)管制刀具是否得到有效清缴;

治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控报警设施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十)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一)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二)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是否能够平等对待每一名学生,有无存在体罚、讽刺挖苦、变相体罚等造成学生心理、精神伤害的行为;

(十三)其他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或场所。

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学校自行排查、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如专项检查、督导检查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

第八条

学校应当每天组织责任人进行自查,排查各责任区的安全隐患。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对每天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台账(详见附件一),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第九条

乡镇、街育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学校每周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通知隐患所在学校限期整改。

第十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学校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参照附件二)。

学校整改完成后,应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概况;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学校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二)。

学校整改完成后,应向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市、县两级联合组织验收。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附件二制作本级《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学校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张挂警示标语、悬挂防护绳及灯光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三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所检查出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挂牌方式可视情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宣传媒体公示等方式。

各隐患排查机构应及时验收学校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五条

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

对于整改不及时或可能危及安全的较大隐患,应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要规范隐患排查台账,科学管理。

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隐患描述、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

学校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者,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予以问责。

第六章

安全隐患问责前置

第十八条

凡学校发现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及时、继续发展可能发生危及师生安全事故的;

或学校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发现、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并告知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

或学校二次及以上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告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未作整改的,均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启动安全隐患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对学校无法独立完成整改、上报其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而未及时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如安保经费拨付不到位、校园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等,将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校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问责。

第二十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问责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

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学校问责时,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学校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免于问责:

(一)被投诉或举报的隐患在调查核实前学校已经自行整改完毕的;

(二)学校发现的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已经书面上报其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该教育行政部门长时间既未协助解决又不予答复的;

(三)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书面上报当地党委、政府,或书面协调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当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长时间既未解决又不予以答复的;

(四)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雷击等)造成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

上述第

二、三款均需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书面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问责时应当明确规定安全隐患整改的期限;

被问责的部门或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隐患整改结果及处理决定上报问责部门。

第二十三条

问责方式及其适用范围、问责时的申诉及复议等事项,均按照《潍坊市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问责前置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

2.《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潍坊市教育局

xx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隐患名称序号隐患地点隐患描述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整改时限整改措施

附件二: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存根)潍教安字

经检查,你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责任人

为确保校园安全,请于

日前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并填写《回执》报市教育局安全科(电话:

8798835),市教育局将在适当时间前来回访检查。

责任人(签名):

联系电话:

潍坊市教育局年

经办人:

附:

回访记录:

回访人:

回访日期: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潍教安字

回执

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回执)潍坊市教育局:

根据

日发来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潍教安字

号)所列的安全隐患,我校已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整改(可另附页):

请于

日前来回访验收。

联系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

学校问责制度为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庄小学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

(1)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

(6)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建议免职;

五、问责办法

1、通讯问责。

全体教职工(以下同)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上课时间除外)。

若不能保证及时联系的,应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安全责任问责。

各安全责任人、班主任,应随时掌握本班或校园安全情况。

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

瞒报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3、工作作风、行为问责。

教师在职期间应恪尽职守,积极、大胆地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若工作平庸,无所作为,引起教职工或群众不满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

情节轻微,在民主测评中教职工或群众不满意率在50%——60%之间者(不包括60%),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低于50%(包括50%)者,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4、违规收费问责。

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若违规收费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自下文之日起,出现违规收费者,立即免职。

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全部清退。

5、完成任务问责。

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学校交办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一次由分管的校级领导诫勉谈话;

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次通报批评。

6、班主任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的,第一次由政教处诫勉谈话;

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7、班主任和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和政教主任联系,由政教主任协助处理,没有和政教主任协助处理并出现重大失误由班主任和教师承担责任。

8、班主任要认真管理好本班的校产,每学期由总务处清理交给教务处,学期结束由总务处清点,人为损坏数则由各班承担负责维修费。

、各班应认真负责本班所属的卫生管理,不认真清理的由学校值班教师通知班主任,连续一周出现差的情况,第一次由政教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

10、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管理漏洞的(脱岗,校园、脏、乱、差,食品卫生不合格,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等),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一次政教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11、教学质量问责。

教务处应制定相应提高教学质量措施,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教学目标。

对未完成教学质量的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

未完成教育局下达各类综合指标70%—80%者(不含70%,含80%),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只完成60%—70%者(不含60%,含70%),通报批评;

只完成50%—60%者(不含50%,含60%),调整工作岗位;

只完成50%者(含50%及其以下),停职检查。

12、后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做到防范于未然,若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若违反第一次由总务主任诫勉谈话;

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有关人员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问责程序

1、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

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3、调查终结后,由学校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对不服学校问责的人员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篇:

学校问责制度柘山初级中学学校问责制度

为严肃学校行政纪律,规范学校行政及教师行为,提高学校行政效能,促进服务质量,突制定学校问责制度。

1.问责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2.问责的主要内容

(1)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

(5)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

(6)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

(7)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8)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9)违反公文管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10)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过错的处理

对于违反问责规定主要内容的人员,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

情节轻微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个别批评教育,并要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责令责任主体在学校行政会议上作说明,并予以口头警示、通报批评或其他惩罚;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引咎辞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篇:

潍坊市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问责前置实施办法潍坊市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问责前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

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各类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及问责。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三条学校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国办学校的校长、园长,民办学校的董事长或其任命的校长、园长)对本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全

面责任。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所辖学校安全隐

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

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及直属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学校相关场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

内容有:

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

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七)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

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

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治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控报警设施及其

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十一)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

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二)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是否能够平等对待每一名学生,有无存在体罚、讽

刺挖苦、变相体罚等造成学生心理、精神伤害的行为;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学校自行排查、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如专项检

查、督导检查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制,明确责任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

第八条学校应当每天组织责任人进行自查,排查各责任区的安全隐患。

学校对每天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台账(详

见附件一),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第九条乡镇、街育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学校每周检查一次,对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通知隐患所在学校限期整改。

第十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学校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参照附件二)。

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

果。

第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学校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二)。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附件二制作本级《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

书》。

第十二条学校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张挂警示标语、悬挂防护绳及灯光警

示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三条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

导,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各隐患排查机构

应及时验收学校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五条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

对于整改不及时或可能危及安全的较大隐患,

应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要规范隐患排查台账,科学管理。

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隐患描述、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

期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学校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者,按照问

责前置的要求予以问责。

第六章安全隐患问责前置

第十八条凡学校发现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及时、继续发展可能发生危及师生安全事故的;

或学校自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发现、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并告知

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

或学校二次及以上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告知存在较大安全隐

患而未作整改的,均按照问责前置的要求启动安全隐患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对学校无法独立完成整改、上报其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而未及时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如安保经费拨付不到位、校园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等,将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校直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问责。

第二十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问责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免于问责:

(二)学校发现的安全隐患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整改,已经书面上报其直接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该教育行政部门长时间既未协助解决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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