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5251069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1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6页
第6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7页
第7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8页
第8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9页
第9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0页
第10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1页
第11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2页
第12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3页
第13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4页
第14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5页
第15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6页
第16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7页
第17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8页
第18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19页
第19页 / 共46页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_第20页
第20页 / 共46页
亲,该文档总共4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4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36条”财税优惠政策》解读优质PPT.ppt

新政策强调的是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

第二,取消了限制条件。

新政策取消了原政策规定企业享受这一政策必须是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加10%。

原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科技项目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才容许税前列支,新政策没有这项规定了。

也就是说,企业根据市场自行立项,自主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都容许列入技术开发费。

第三,简化了申报手续。

原政策要求企业当年年初或事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申请,并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企业才能列支开发费。

新政策取消了这一规定,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实行备案制,年终清算。

(二)定义技术开发费:

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研制的新产品。

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

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

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

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

及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和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提示:

企业申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界定时税务部门可能有不同看法,企业要向税务部门作充分沟通与解释。

(三)技术开发费列支范围,2006年度上海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技术开发费按如下口径操作:

国家为规范列支范围还将出台新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按研发项目归集如下:

(1)研发活动中消耗的直接材料费用,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包括仪器、设备和房屋;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包括仪器、设备和房屋;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包括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6)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和验收费用;

(7)为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有关费用,包括手续费、注册费和律师费;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纸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附表:

研发项目技术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说明,提示:

上述费用可归集在管理费用相应的各项会计科目中,也可以同时归集到技术开发费科目中。

归集到“技术开发费”中去,是为了享受政策。

(四)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某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共开发技术项目2个,技术开发费实际投入100万元,享受政策前后情况对比:

单位:

万元,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技术开发费抵扣时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具体按照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计扣)。

企业经市税务局批准上交集团公司用于集中开发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加计扣除办法。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技术开发费是管理费用列支科目之一。

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列支。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收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投入后的余额。

案例,单位:

万元,(五)企业技术开发费及加计扣除的审核管理,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482号)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申报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事项,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备案管理,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制度,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见附件),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间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专账管理,企业须对技术开发费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填报研发项目技术开发费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见附表),按研发项目准确归集年度技术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和汇总额,并随同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技术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应按不同开发项目进行归集。

(1)企业应做好建章立制的基础工作,对技术开发费要单位核算,规范管理。

(2)对开发费的材料、辅料等要建立领料制度。

(3)企业要设置独立的研发部门(或中心)进行部门核算,列各开发成员名单。

企业技术、创新开发费等所得税政策操作流程框图,(六)申请程序及材料,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年提取未使用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职工教育经费结余部分(按工资总额1.5%或2.5%提取未使用),仍执行原政策,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2005年以前的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如企业动用这部分结余,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企业技术创新、开发等所得税政策操作流程图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税总局等11个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年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系指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制度中的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折旧额等于每期期初资产的帐面价值乘以固定的折旧率,所以也称为定率递减法,采用这种核算方法固定的折旧率通常为直线法下折旧率的两倍。

年数总和法:

是将资产的原值减去估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年折旧额=应提折旧基数年初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预计可使用年限/2,如某企业在第一年的一月购置了一台5000元机器,预计有5年寿命,残值为200元,折旧率为40%,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与直线法折旧,结果不一样:

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234号)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企业。

对在2005年以前,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包括原财政部中企处批准执行15%税率的10家在沪中央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4号)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技术创新、开发等所得税政策操作流程框图高新技术企业,五、关于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支出,按现行有关规定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应当采取直线法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收益年限摊销;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

六、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根据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0210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沪财法2003104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沪财法200532号)的有关规定,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机构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可再延长2年。

符合上述规定的转制企业,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4号)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批。

七、关于社会资金捐赠技术创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按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8号)有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及成果转化项目组建的企业计税工资,对属于“36条配套政策”第十六条规定的,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614号)的规定,申请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经批准后,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企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核定的工资方案所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482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定的自主决定工资方案。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政策操作流程图,九、关于聘用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支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外籍专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由于目前国税总局对此尚未明确规定。

因此,对以上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聘用具有特殊专长、国家紧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籍专家(持有外国专家证),在符合国家外籍人员用工规定,按聘用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资薪金标准内,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暂予以税前扣除。

十、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36条配套政策”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国发20066号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需经认定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因此,以上优惠政策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后予以贯彻落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