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规性文书概述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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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与作用。
政府、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是管理国家的硬件,以上这些文书是管理国家的软件,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准则、工具。
3、特点:
(1)制怍的法定性:
三个“合法”:
1)立法机关合法-作者。
2)立法程序合法-程序。
3)公布程序合法-公布。
不符合上述三“合法”,就是非法。
(2)表述的特殊性:
1)章断条连式:
章下列条,条连续——适用于长篇的。
2)分章列条式:
章下列条,条不连续——适用于篇幅比较小的。
3)逐条贯通式:
有条无“章”——篇幅最短小的。
根据需要,章下可分节、条、款、项【
(一)】、目等【1、】
(二)各种法规性文书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p26)……
1、低位法规服从高位法规: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
1999年9月,原交通部曾于29日批复授予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济南黄河大桥等路桥的收费经营权
1999年12月,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与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予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济南黄河大桥车辆通行费等特许权,收费期限从1999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
济南黄河大桥1984年开始收费,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相关规定,已超过我国东部地区最高25年的收费期限。
而山东高速相关负责人表示,济南黄河大桥系公司资产,收费是合理合法的。
有关法律人士介绍,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原交通部审批的文件属于部委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属于行政规章。
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能与行政规章相冲突。
2、同一机关制定的:
(1)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新规与旧规不一致的,适用新规;
(3)新的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1)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在该地方适用;
(2)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国务院无权否定)。
4、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
协调不成的,报国务院裁决。
5、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同级人大代表会议有权改变、撤销它的常委会和同级政府制定和批准的法规;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法规。
二、法规性文书的种类(名称)
(一)宪法——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定、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或审查批准,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以总理命令形式发布。
1、条例:
(1)制定机关资格:
党中央、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才可以用“条例”名称。
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用条例名称。
但地方人大制定的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不是行政法规。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显然使用不当,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能用“条例”,何况一个学院!
(2)内容:
是对某一方面工作的全面、系统的规定。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级条例)或省、市、区人大(区以下的条例)批准生效。
2、规定:
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只适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一般管理制度,如《关于作息制度的规定》就是滥用“规定”。
3、办法:
某一项行政工作,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办法”也只能用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管理制度不宜滥用。
4、规则:
……
5、细则:
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才能制定,换言之,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才叫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法规尽管也叫同一名称,都不是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批准,以地方人大公告形式发布。
有立法权的:
即较大的市及以上机关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目前享有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城市是三类:
一是省会所在地的市,共有31个。
二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目前共有18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吉林、齐齐哈尔、淮南、宁波、淄博、青岛、洛阳、徐州、无锡、苏州)。
三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即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城市。
三类共计53个。
名称有:
条例、决定、规定、办法等。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以部门首长令形式发布。
文种名称: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规程等
(六)地方政府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较大的市政府)制定,以地方政府首长令形式发布制定。
名称:
规定、办法、制度、规则等。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单项法规)、特区(港、澳)法规……
(七)规范性文件(类规章)——省级政府部门及地市级政府制定。
不能设置行政处罚,以通知发布。
区别是法规、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的方法,就是看制定时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不能仅从名称上看。
(八)一般规章制度——各级各类机关内部管理用。
三、法规性文书的制定、批准和公布
(一)制定法规性文书的主体资格
(前“种类”中已介绍)
(二)法规性文书制定、批准、公布的程序
法规性文书的发布,宪法由全国人大公告发布,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由国家主席令发布,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公告发布,政府制定的由政府首长令发布,规范性文件(类规章)用通知发布。
四、法规性文书的写法
法规性文书篇幅一般比较长,结构基本都是章条式,即形式上分章、节、条、款、项、目,这是根据内容的内在逻辑联系安排的。
1、标题:
一般由内容加文种构成。
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办法”就是文种。
2、题注:
用圆括弧标注于标题下,内容是发布或通过、批准或生效日期。
3、正文:
(1)总则:
阐明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往往列为第一章。
(2)分则:
主要内容,分为若干章、节、条。
(3)附则:
阐明施行的程序、方式、有关说明等。
这类文书撰写的难点一是语言的严密性,二是结构的条理性。
原则是表意清晰、严谨,容易理解。
第二章章程
一、章程概述
章程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组织或团体或某项重要工作的纲
领性文件,是依据法律对本组织(某项工作)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规则及成员条件、权利、义务作出的规范要求的一种规章文书。
组织章程要经过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核通过才有法律效力,才能成为本组织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某些工作章程也要依据有关法律经主管部门批准、公示,如招生章程。
任何团体成立都必须经有关权力机构批准、备案,否则就是非法组织。
如企业要报工商局,群众团体要报民政局;
批准机关就是根据章程来审查该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报批时必须交验章程。
二、章程的分类
一是政党或社会团体,用以规定其组织的性质、任务、宗旨、组织原则和本组织的成员的权利义务等。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科技协会章程》。
这种组织不以直接牟利为目的。
二是经济、业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用以规定其业务性质、活动制度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企事业组织的正常运转。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经济组织以牟利为目的。
三是规范某项重要工作、防止出现差错的章程,如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招生工作章程(简章)、×
×
工程招标章程。
一个政党和团体的章程,就是这个组织的根本法,该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条文规范自己的行为,其条文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违背章程的规定,就要受到该组织的惩罚或谴责,乃至被组织开除。
企事业单位成员也必须受章程制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经营性质、业务活动和基本工作职责去办理。
三、写作要求
1、内容合法:
不违法。
2、符合程序:
(1)经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2)报请法定主管机关批准,如社会团体章程要民政局批准。
3、语言简洁、完备严密、准确。
四、一般写法
章程的基本格式由标题、通过时间及会议、正文几部分组成。
企业章程的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要求。
(1)标题
由章程组织或工作内容和文种组成。
(2)题注(通过的时间、会议)
在标题下,写上何时由什么会议通过,或何时由何机关批准,或何时公布,并用括号括上。
(3)正文
章程的正文与公文不同,一般都是开门见山和分章列款行文的。
大体有两种写法。
①总纲分章式,或总则、分则、附则式。
总纲分章式一般用于政党和团体的章程;
总则、分则和附则式,多用于企事业单位的章程。
②条目式,即比较简单的章程,逐条写下去,不再分章、则、款,一般用于工作章程。
章程写作的难点是内容要详尽、周全,才能正确指导组织活动、规范行为或开展工作,所以写作时主要成员要讨论研究。
例文学习:
p《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目的)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组织设置)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领导机关)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业务范围)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
依据。
(法律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队伍建设要求)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水政监察总队;
(名称)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程序)
第八条……
第九条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第三章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水政执法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性质)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政执法机关任免。
第十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第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照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章水政监察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5日发布的水利部第1号令《水政监察组织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条(组织机构)
第三条(领导机关)
第四条(法律依据)
第五条(队伍建设)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三章水政监察人员
第四章水政监察制度
第五章附则
作业:
写一份你比较熟悉的某学生团体《×
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