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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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参保范围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实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医疗保障内容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我校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分则

第五条缴费和补助

(一)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承担35元。

医保卡收成本费15元。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三)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相关资助渠道解决参保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及医保卡费用由学校收缴后统一上交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五)参保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六)商业保险以学生自愿为原则,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六条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三)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补偿65%;

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70%;

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补偿75%;

30000元至50000元补偿80%;

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50000元至60000元补偿80%。

(四)门诊大病的种类及补偿比例:

参保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

具体标准:

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五)参保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六)参保学生在寒暑假或实习等情况下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在长春市内补偿比例执行。

(七)参保学生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个人自付比例为10%,余额再按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八)参保学生日常门诊就诊费用报销参照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附则

第七条管理服务

(一)学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的宣传、引导工作,负责学生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相关费用收缴、转交工作,负责续保、停保审核及管理工作。

(二)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非就业状态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时需同时办理停保手续,即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商业保险管理、索赔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爱心救助基金

(一)学校建立爱心救助基金,用于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参保资助及大病资助,其来源包括社会资助、捐款所得及学校专项经费,并建立专项账号,专款专用。

(二)大学生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上限部分,可通过商业保险索赔。

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上限的,可申请爱心救助基金,在基金中办理借款手续,最高借款额为5万元。

(三)借款可在基金中报销8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报销上限不超过4万元。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吉林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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