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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迁改管理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第七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要对现场的每个迁改工点的现状、迁改方案、数量等进行详细的记录,绘制迁改方案图,对迁改处所改前、改后的情况进行实地拍照,对迁改所涉及的影像资料、合同或协议、预算等均应妥善保管并长期保存。

第八条“三电”迁改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对迁改方案、迁改费用与设计相比出入较大的处所,应将迁改方案、数量、迁改费用报监理和建设指挥部确认,对“三电”迁改费用在50万及以上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工程,应将迁改方案、数量、迁改费用报铁路公司筹备组确认,必要时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设计单位、相关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三电”迁改承包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三电”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动迁方案、工期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

第一十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指挥部对迁改完成的工程进行现场确认。

第一十一条“三电”迁改工程施工与相关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

协商不成的,报公司筹备组协调解决。

第三章验工计价

第一十二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按照公司筹备组有关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进行验工计价。

第一十三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在验工计价时应提交承包范围内已经完成的迁改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有关的验收交接手续、图纸、工程数量、迁改费用、现场记录资料、现场确认资料等),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迁改资料报验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和完成的数量进行审查、核算和确认,经迁改所辖地的建设指挥部签认后,于每季末25日前提交公司筹备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交计财部进行验工计价。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第一十四条“三电”迁改设计及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石化等相关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一十五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细则以及筹备组有关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三电”迁改处理原则(详见附件)实施并完成迁改项目,确保工程质量。

第一十六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及石化等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筹备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检查机构和安全检查人员,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处罚

第一十七条对于“三电”迁改后不满足本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要求的工程,由“三电”迁改承包单位负责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

第一十八条对于“三电”迁改工作不到位引起的二次迁改工程,由“三电”迁改承包单位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

第一十九条由于“三电”迁改工作给公司筹备组造成损失的,公司筹备组将按《施工总承包承发包合同书》或其它规定的有关条款,由“三电”迁改承包单位予以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三电”迁改处理原则

“三电”迁改处理原则

一、电力线路影响铁路的处理原则

(一)总体原则

1.实施“三电”迁改时必须注意桥梁地段所占比例、架空线路必须考虑架桥机影响(莆田、沙县、福洲地区),以及路基要求高、沟槽管线多等特点。

2.铁路路基施工工艺和要求与普通铁路不同,穿管过轨方案应该充分考虑高速列车运行时对管道的动力冲击,埋设管道时必须和相关的路基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不得影响路基的沉降和稳定,不得影响无碴道床的铺设;

铁路是全封闭的线路,路外产权单位的电缆井、杆(塔)、电缆标识桩等有关设施,不得设置在铁路用地界内。

3.铁路沟槽管线多,在实施电力迁改时一定要根据正式工程的有关要求,密切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配合,避开正式工程的沟槽管线的位置。

4.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均应满足现行国家、铁道部及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及铁路技术要求。

5.铁路为一次电气化,所有三电线路必须按电气化铁路运行要求一次迁改完成,即:

所有在铁路路基、站场上交叉跨越的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必须采用地埋方式过轨,严禁采用架空方式过轨。

6.在桥梁地段10kV电力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铁路线发生交叉跨越时,采用电缆沿桥下路埂敷设穿越铁路的施工方案。

7.对站、段、场、所范围内的电力线路作拆迁处理时,一般不在站、段、场、所内作地埋过轨处理,尽可能改为绕行。

8.在制定迁改方案时,应注意平交改立交等配套工程地点,以便综合考虑迁改方案,避免引起二次迁改。

9.路内电力线路迁改原则上按照既有的技术标准进行迁移。

(二)电力线路迁改实施原则

1.沿线不符合国家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影响高速铁路土建及电气化铁路工程实施及运行安全的交叉跨越或平行的电力线路均需进行迁改。

电力线路在迁改前,应对原线路状况做详细的调查,确定经济、技术合理的迁改方案,并取得产权单位的认可。

所有迁改后的杆塔须位于高速铁路用地界外,平行电力线路的杆塔距高速铁路最邻近股道中心的距离大于杆高加3m的要求;

交叉跨越时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距离原则上大于杆塔高度,困难时应大于30m,距接触网正馈线带电部分的距离需满足规范要求。

2.原则上按电力线路现状技术条件进行迁改,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原则上不提高技术标准和线路等级,但10kV及以下线路应按当地电力部门电网发展规划要求。

对产权部门已列入近期(五年内)规划改造的线路则应按迁改要求处理。

3.迁改后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导线、电缆、电杆等主要材料和电力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尽可能采用定型产品,并有设备、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4.对影响高速铁路土建及电气化的电力线路尽可能一次迁改到位,避免二次迁改。

5.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高速铁路交叉跨越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不满足跨越高度要求、跨越杆(塔)位于铁路用地界内时,原则上采用自立型铁塔升高、外移方式迁改;

升高、外移后的电力线路跨越档导线支持方式应采用双挂点、双固定或耐张型方式,跨越档内的导线不允许有接头;

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导线对轨顶高度采用标高控制方式;

导线最大弧垂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跨越杆(塔)采用固定线夹、热镀锌铁横担;

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

避雷线采用钢绞线。

导线截面不低于原线路供电能力,并满足相关设计要求。

制定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架空跨越铁路方案时,充分考虑高速铁路连续桥梁地段较多,迁改后与铁路交叉跨越的电力线路必须满足高速铁路架梁机作业、通过的要求。

如果杆塔形式或绝缘子形式不满足相关规范,原则上要加以改造,以满足规范要求。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宜在出站信号机内跨越。

确因升高条件受限制,35kV可采用电缆过轨。

6.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时采用电力电缆穿保护管(热镀锌直缝钢管)用地埋方式过轨。

电力线路迁改采用电缆方式过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电缆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铜芯电力电缆。

电缆截面应留有发展裕量或符合当地电网发展要求。

电缆过轨应穿管保护,为便于维修和事故抢修,减少其对路基的影响,每处穿管采用两根钢管保护管(一根穿缆,一根备用),并在保护管两端、高速铁路用地界外各设电缆井一处。

保护管采用热镀锌直缝钢管,内径应不小于管内电缆外径的1.5倍,管壁厚度≥4mm,路基以下不应设置电缆接头。

过轨钢管敷设长度超过40m时,钢管应做防涡流处理(顺钢管开槽),穿越旱桥时可在桥下采用直埋。

路基下钢管埋深距路基底面不得小于1.0m(或按路基专业要求),若需同时穿越排水沟,其埋深不得小于沟底面0.5m;

路基外电缆直埋部分其电缆外皮距地面的深度:

一般地段不得小于0.7m,耕地不得小于1.0m。

城市道路边的电缆径路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规划部门要求。

电缆从高挡墙上引下及从电杆引下入地(地下0.3m至地上2.0m范围)处应加热镀锌直缝钢管保护。

直埋电缆的上、下面应铺垫不少于100mm厚的砂或软土,并加盖混凝土板或砖,覆盖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保护管延长不得小于线路中心外5.0m,有排水沟时应延至沟边外大于2.0m处;

当同时需穿越有机械车辆通过的道路时应延至道路外侧大于3.0m。

电缆应预留一定的裕量,两个端头处预留一定的备用电缆。

在电缆穿过铁路的地点(用地界外)应埋设电缆标识桩,电缆终端杆上金具应全部更换,并加装拉线,电杆应直立,电缆引下部分及钢管应在电杆上固定牢固。

7.平行外移的电力线路应满足的要求。

平行接近铁路的电力线路均作外移,平行外移的电力线路,原则上按原线路标准根据地形地貌采用架空方式进行迁改,无径路条件时可采用电缆方式进行迁改。

平移的电力线路选择新的路径方案时,应经济合理,尽可能控制电力线路的长度。

如平移电力线路长度有所增加,电压损失增大,可考虑加大一级导线截面。

杆(或塔)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或铁塔),金具采用热镀锌铁横担;

导线采用LGJ型钢芯铝绞线。

8.电力线路迁改完毕后,既有的电线路应及时拆除,电杆拔除后的洞穴及时回填夯实,以确保安全。

9.迁改技术要求

根据现行《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SDJ206-87)、《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66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GB50061-97)、《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7)中有关要求,结合本段高速铁路电气化技术条件,同时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根据桥梁专业所提资料,架桥机架桥施工时高度为距顶13.8米,对架桥地段的迁改还应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的因素)对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拟定如下主要技术要求,见下表:

项目

内容

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不得接头

交叉档导线最小截面

35kV及以上采用钢芯铝绞线为35mm2

邻档断线情况

35kV及以上校验(见注3)

交叉档固定方式

双固定,悬垂线夹采用固定线夹,

交叉档两端的电杆应有加强加固措施,应选择跨越杆型。

最小

垂直

距离

电压等级

至轨顶(m),

至27.5kV带电体

35~110kV

11.5(16.8)

3.0

220kV

12.5(17.8)

4.0

500kV

16.0(20.3)

6.0

水平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m)

交叉

平行

0.22~10kV

不允许

1.路外最高杆(塔)高加3m;

2.铁路内部线路10m

35kV

最高杆(塔)高加3m

110kV

30.0

1.最高杆(塔)高加3m

1.跨越杆塔均应采用固定线夹;

2.送电线路的跨越档距超过200m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计算;

3.邻档断线计算条件:

+15℃,无风。

跨越档导线距27.5kV带电体最小垂直距离>

2.0m,当杆塔为固定横担,且为分裂导线时,可不校验。

4.线路跨越高度在连续桥梁施工路段,应同时应满足架桥机(架桥机最大高度:

13.8m)等施工机械作业时的安全距离(最小垂直距离为括号内数值)。

二、路外通信、广播等线路设备和油、气管道及其他设施迁改防护原则

(一)通信、广播等线路设备和油、气管道迁改处理原则

1、对所有受电气化铁路影响的平行电信线路,视当地的地形地貌等具体情况确定迁改方案,有条件的地段以远迁为主,条件不具备的地段拟采用架空市话电缆改埋设屏蔽效果好的电缆。

2、对所有上跨铁路的弱电线路全部改为地埋并套钢管过轨,或从附近桥涵下通过,终端杆应立于征地红线以外;

一般不在车站站场内作地埋过轨处理;

桥涵建设中,要尽量避开容量大的通信线路,墩基尤其不能直接压到多孔通信管道及长途地埋通信光缆。

3、对于在铁路地界范围内与铁路平行、重叠的电信线路及电信交接箱,一律迁出铁路地界范围以外,同时考虑电气化铁路防护技术要求。

4、对于土建工程或上跨铁路需要改迁的光缆线路,按不同等级的光缆采取不同的迁改方式。

一般本地网线路按改迁500~1000m、增加1~2个接头考虑;

而部队及各电信部门所属长途网光缆则按整盘换缆改迁(一般为2000m),不增加接头设计。

5、所有土建工程引起的路外通信线路等设施的迁改工程必须同时考虑铁路电气化工程的技术要求,一次迁改到位,避免二次迁改,以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造价。

6、对于与铁路交叉的油气管道,要预先对管道做钢筋混凝土涵保护,方可进行路基施工以保证油气管道的绝对安全。

7、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地震台站根据国标GB/T19531—2004的规定,采用整体搬迁至国标规定的距离之外。

(二)通信、广播等线路设备和油、气管道迁改的技术标准、规范

本迁改防护工程执行下列标准、规范:

《电信线路遭受电力线路危险影响的容许值》(GB6830-86)、《关于防止和解决电力线路对通信、信号线路危险影响和干扰影响的原则协议》(1961-邮电部、水电部、铁道部、通信兵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20027-93)、《交流电气化铁路对油(气)管道(含油库)的影响允许值及防护措施》(TB/T2723-1997)、《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4-92)、《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GB/T19531.1~19531.4-2004)、《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GB13618-92)、《电气化铁道通信防护工程设计手册》、《电气化铁道设计手册-牵引供电系统》、《铁路运输通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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