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259764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35.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8页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8页
亲,该文档总共3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

省公安厅【2011】

282号)

1、盗伐林木案;

2、滥伐林木案;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4、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

5、放火案(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6、失火案(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案;

9、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10、非法狩猎案;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4、聚众哄抢(林木)案;

15、破坏生产经营案(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16、非法经营案(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1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

18、盗窃案(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19、抢劫案(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

其制品);

20、抢夺案(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案;

2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案;

2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25、消防责任事故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造成森林火灾);

26、妨害作证案;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27、打击报复证人案;

28、窝藏、包庇案;

29、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3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3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附: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涉林犯罪案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5、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有争议林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买卖证件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四)、非法收购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注: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被蒙骗的除外:

第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第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第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五)、毁林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治安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二)、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三)、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

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四)、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五)、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七)、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源于法释【2000】36号第9条)

(八)、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九)、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源于法释【2000】36号第15条)

(十)、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十一)、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十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十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十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十五)、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十六)、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四、森林刑事案件适用罪名、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及刑罚适用

(一)、盗伐林木罪

概念:

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他人所有及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同时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这一双重客体;

犯罪对象是凭证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不以最后是否实际占有林木这一客观实际为必要条件。

刑罚适用:

1、盗伐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含本数,下同),属“数量较大”,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属“数量巨大”,为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属“数量特别巨大”,为特别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罪

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地点、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凭证采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1、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属“数量较大”,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属“数量巨大”,为重大案件;

滥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依据《刑法》345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竹子折算标准:

胸径12厘米以上,400公斤折1立方米;

12厘米以下,

300公斤折1立方米;

新栽竹林以墩计,30墩(每墩1—3株)折1立方米;

以丛计(每墩10株左右),折1立方米。

(三)、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是指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制度及国家对赃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客观要件:

本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3、主体要件:

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

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情节严重”,依据《刑法》345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345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特别重大案件);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概念: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地(林地)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林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3、

主体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342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五)、放火罪(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是指故意放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11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115条1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

(2)过火林木10000株以上。

(六)、失火罪(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遭到严重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失火,破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危害公共安全。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1、情节较轻的,依照《刑法》115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115条2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2)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

(3)过火林木3000株以上;

(4)致人重伤、死亡。

面积指实际面积,即有斜坡的指斜坡面积,无斜坡的,指平面面积(下同)。

(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制度。

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

(2)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

(3)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

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保护制度。

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3、主体要

件: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据《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344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4)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其制品的;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

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九)、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和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