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手册第四版第一章施工常用数据16我国环境保护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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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28
8×
臭氧O3
47.9982
夏:
0~7×
0~1×
0~5×
冬:
0~2×
0~0.3×
0~1.5×
二氧化硫SO2
64.0628
0~8×
二氧化氮NO2
46.0055
0~3×
氨NH3
17.03061
0~微量
一氧化碳CO
28.01055
碘I2
253.8088
0~9×
注:
本表摘自《法定计量单位与科技常数》。
1-6-1-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6-1-3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表1-99。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1-99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mg/标准m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平均①
0.12
0.30
0.50
年平均②
0.08
0.20
二氧化硫
0.02
0.06
0.10
日平均
0.05
0.15
0.25
1小时平均
0.70
氮氧化物
年平均
一氧化碳
4.00
6.00
10.00
20.00
臭氧(O3)
一小时平均
0.16
本表摘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①日平均:
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年平均:
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6-1-4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1-100。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1-100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一次
1
3.00
1.00
18
环氧氯丙烷
-
2
乙醛
0.01
19
氟化物(换算成F)
0.007
3
二甲苯
20
氨
4
21
氧化氮(换算成NO2)
5
二氧化碳
0.04
22
砷化物(换算成As)
0.003
6
五氧化二磷
23
敌百虫
7
丙烯腈
24
酚
0.045
0.015①
8
丙烯醛
25
硫化氢
9
丙酮
0.80
26
硫酸
10
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
27
硝基苯
11
甲醇
28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算成Pb)
0.0007
12
甲醛
29
氯
0.03
13
汞
0.0003
30
氯丁二烯
14
吡啶
31
氯化氢
0.015
15
苯
2.40
32
铬(六价)
0.0015
16
苯乙烯
33
锰及其化合物(换算成MnO2)
17
苯胺
34
飘尘
0.5
1.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公里2/月(t/km2/月)。
2.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3.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4.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①《居住在大气中酚卫生标准》(GB18067-2000)。
1-6-1-5大气中污染物浓度的表示方法
大气中污染物浓度的表示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以单位体积内所含的污染物的质量数表示,我国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单位是mg/m3;
另一种是对于气体或蒸气用ppm或ppb作浓度单位,ppm单位表示100万体积空气中含有有害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数,ppb是ppm的千分之一。
两个单位可用下式换算。
式中A——以mg/m3表示的气体浓度;
X——以ppm表示的气体浓度;
M——物质的分子量;
22.4——在标准状况下(0℃,101.325kPa)的摩尔(mol)体积。
1-6-1-6中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见表1-10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表1-101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r)
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见表1-10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表1-102
A
B
≤1.3
≤1.9
3.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见表1-10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表1-103
类别
限量(mg/m3)
E1
≤0.12
4.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见表1-104)。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表1-104
限量(mg/100g,干材料)
≤9.0
E2
>9.0,≤30.0
5.干燥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见表1-105)。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表1-105
限量(mg/L)
≤1.5
>1.5,≤5.0
6.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见表1-106)。
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表1-106
TVOC(g/L)
≤200
游离甲醛(g/kg)
≤0.1
7.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见表1-107)。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表1-107
涂料名称
苯(g/kg)
醇酸漆
≤550
≤5
硝基清漆
≤750
聚氨酯漆
≤700
酚醛清漆
≤500
酚醛磁漆
≤380
酚醛防锈漆
≤270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8.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见表1-108)。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表1-108
≤50
≤1
9.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见表1-109)。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表1-109
10.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见表1-110)。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表1-110
≤0.5
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见表1-1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表1-111
污染物
I类民用建筑工程
II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笨(mg/m3)
≤0.09
氨(mg/m3)
≤0.2
TVOC(mg/m3)
≤0.6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氨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12.溶剂型涂料固含量与TVOC含量换算(见表1-112)。
溶剂型涂料固含量与TVOC含量换算表1-112
涂料种类
标准
固含量(%)
TVOC含量(g/L)
醇酸清漆
HG2453-93
≥40
醇酸调和漆
HG2455-93
≥50
醇酸磁漆
HG2576-94
≥42
HG2592-94
≥30
HG/T3608-99
≥45
HG/T2238-91
HG/T3349-87
≥64
ZBG51005-87
≥77
……
13.根据甲醛指标形成的自然分类(见表1-113)。
甲醛指标形成的自然分类表1-113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甲醛指标
适用的民用建筑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
≤0.12mg/m3
各类旅店客房
II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4
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6
理发店、美容店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8
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商场、书店卫生标准》
GB9670
城市营业面积在3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1
区、县级以上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2
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16153
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
GB/T16127
≤0.08mg/m3
各类城乡住宅
I
14.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测定时不同水含量样品的参考取样量(见表1-114)。
不同水含量样品的参考取样量(卡尔·
费休法)表1-114
估计水含量(%,m/m)
参考取样量(g)
0~1
5.0
1~3
2.0~5.0
3~10
1.0~2.0
10~30
0.4~1.0
30~70
0.1~0.4
>70
0.1
1-6-2噪声
1-6-2-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见表1-11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单位:
等效声级,分贝(A)]表1-115
适用区域
昼间
夜间
备注
特殊住宅区
50
40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
55
45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
60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工业集中区
65
工业集中区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本表摘自《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1-6-2-2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见表1-116。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表1-116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允许噪声[dB(A)]
85
本表摘自《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88
91
94
1-6-2-3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见表1-117。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表1-117
序号
地点类别
噪声限制值(dB)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
90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无电话通讯要求时
75
有电话通讯要求时
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的工作地点、计算机房(正常工作状态)
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通讯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实验室(包括试验、化验、计量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值班宿舍(室内背景噪声级)
1.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2.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3.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情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1-6-2-4现有企业噪声标准
现有企业噪声标准见表1-118。
现有企业噪声标准表1-118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1-6-2-5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噪声限值
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噪声限值见表1-119。
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噪声限值表1-119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dB)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禁止施工
结构
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摘自《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1-6-2-6中国机动车辆噪声标准
中国机动车辆噪声标准见表1-120。
中国机动车辆噪声标准(GB1496-79)表1-120
车辆种类
最大加速声级(dB)(7.5m处)
1985年1月1日前生产的
1985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
载重车
8t≤载重量<15t
92
89
3.5t≤载重量<8t
86
载重量<3.5t
84
轻型越野车
公共汽车
40t≤总重量<11t
总重量≤4t
83
小客车
82
摩托车
轮式拖拉机(60PS以下)
1-6-2-7国外听力保护的噪声允许标准
国外听力保护的噪声允许标准见表1-121。
国外听力保护的噪声允许标准(等效A级)表1-121
每个工作日的
允许工作时间
(h)
允许噪声级(dB)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971年)
美国政府
(1969年)
美国工业卫生医师协会
(1977年)
95
100
105
1/2(30min)
102
110
1/4(15min)
115(最高限)
115
1-6-2-8国外环境噪声标准
国外环境噪声标准见表1-122。
国外环境噪声标准表1-122
国家名称
地区分类与标准值[dB(A)]
修正值
ISO第43技术委员会(声学)
基本值:
35~45
不同地区噪声标准的修正值:
乡村住宅、医疗地区0
郊区住宅、小马路+5
城区住宅+10
工厂附近或主要街道道旁的住宅+15
城市中心+20
工业地区+25
脉冲性与纯音性噪声修正+5
英国
乡村-5
郊区,少量交通+0
城市居住区+5
居住为主,但混有一些轻工业或主要道路
+10
一般工业区+15
主要工业区,很少居民+20
原苏联
疗养区40
新设计的住宅区45
居民点的住宅区50
美国
白天/夜间
区域
基本噪声级
常见的峰值
不常见的峰值
医院、疗养院
45/35
50/45
55/50
安静居住区
55/45
65/55
70/65
混合区
60/45
70/55
75/65
商业区
60/50
70/60
工业区
75/60
80/70
主要交通干线
90/80
1-6-2-9国外职业噪声标准
国外职业噪声标准见表1-123。
国外职业噪声标准表1-123
8h暴露允许
值[dB(A)]
最高极限
[dB(A)]
暴露时间减半
增加(dB)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85~0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对暴露85dB(A)以上的工人每三年进行听力检查一次
比利时
加拿大
阿伯塔(Alberta)规定为85dB(A)
捷克、斯洛伐克
丹麦
芬兰
仅对新厂,对暴露在85dB(A)以上的工人每三年、100dB(A)以上每一年进行听力检查一次
法国
但85dB(A)以上即为有听力损伤危险
德国
脑力工作:
55dB(A);
一般办公:
70dB(A);
其他一切地点:
85dB(A)
荷兰
80
据联合国资料
意大利
日本
不足8h按频率给出不同时间的不同限值
瑞典
瑞士
前苏联
~3
对不同地区另有规定
有些协会建议85dB(A)
南斯拉夫
1-6-3水污染
1-6-3-1排水水质标准
工业废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分为两类。
第一类,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
含这类有害物质的废水,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的排出口,应符合表1-124规定的标准,但不得用稀释方法代替必要的处理。
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有害物质,在工厂排出口的水质应符合表1-125的规定。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一类)表1-124
有害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5(按Hg计)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按Cd计)
六价铬化物
0.5(按Cr6+计)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按As计)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0(按Pb计)
本表摘自《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二类)表1-125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pH值
6~9
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尾矿水)
200mg/L
生化需氧量(5d20℃)
60mg/L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150mg/L
硫化物
1mg/L
挥发性酚
0.5mg/L
氰化物(以游离氰根计)
0.5mR/L
有机磷
石油类
10mg/L
铜及其化合物
1mg/L(按Cu计)
锌及其化合物
5mg/L(按Zn计)
氟的无机化合物
10mg/L(按F计)
硝基苯类
5mg/L
苯胺类
3mg/L
1-6-3-2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表1-126
指标
卫生要求
悬浮物质色、嗅、味
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