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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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由有许可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第十一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办理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 人防监理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延续和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单位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人防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人防监理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需要变更资质证书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

人防监理单位分立的,应按其分立后各自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人防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认定、延续、变更、外省单位驻浙备案事项也可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申请办理(网上申请地址:

http:

//www.zjzwfw.g),网上提交资料后,还需准备原件以供线下查验。

第四章 外省驻浙人防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外省人防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实行驻浙备案制度。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经省人防主管部门驻浙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

第十九条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条件:

(一)具备人防监理甲级资质;

(二)有驻浙固定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程序:

申请驻浙备案的外省人防监理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期限由人防监理单位自行提出申请,但不得超过其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人防监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人防监理人员应持有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人防监理人员应当接受人防专业继续教育。

人防监理人员每三年参加人防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二)未认真履行人防监理职责,发生重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三)未接受继续教育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

(五)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的;

(七)严重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处置。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人防监理人员证书,或证书失效的;

(二)一年内被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暂扣证书2次及以上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人防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监理工程师证书被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撤销的。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监督监理单位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9)。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人防监理单位的监管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监理资质证书、人防监理人员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对人防监理单位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表见附件10)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人防监理单位实行差别化监管。

每个季度扣分值低于1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价累计得分高于60分(含)的,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监理单位在申请证书变更、资质延续、出具与业务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一个季度扣分值高于10分(含)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于次月发布监理单位信用评价预警通知,并加大其在监工程项目的检查力度.

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按信用评价表的内容和标准对人防监理单位实施考评.省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后每季度在省人防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人防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一条人防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本单位人防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四)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人防监理单位信用档案,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情况和其它不良信息记入其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人防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应当严格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申请材料有关要求

1.人防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认定、延续的单位,应提供《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甲级一式3份,乙级、丙级一式1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甲级3套,乙级、丙级1套)。

3.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变更的单位,应提供《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甲级一式3份,乙级、丙级一式1份)及相应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甲级3套,乙级、丙级1套)。

4。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申请驻浙备案,应提供《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1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1套)。

5.附件材料应列出目录和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采用软封面封底,其中人防监理人员的材料应按申请表中出现的顺序列目录装订,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及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应装订在一起。

附件2

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申请事项

申报材料

委托书(附件3)

《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附件4)

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5)

企业营业执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已变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人防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监理业绩表》(附件7)

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附件8)

竣工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表》(附件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监理业务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固定办公场所相关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房产权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1

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乙级资质认定

2

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3

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延续

4

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变更(名称变更、办公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

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备案

附件3

委托 书

委托人: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

(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方式:

          

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的受委托人办理(项目名称)(办事事项名称),委托权限为(选择相应项目并在□中打“√”):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申请;

□代为接受询问;

□代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代为要求和参加听证;

□代为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

□代为(其他委托权限)   。

委托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月日.

委托人:

(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月 日

注:

办理委托手续时,须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附件4

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事项:

资质认定

 资质延续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年 月 日

填  表说 明 

一、人防监理人员一览表中需填写申请单位在册的所有人防监理人员和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国注、省注)的情况;

二、此表适用于新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乙、丙级资质或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资质甲、乙、丙级资质延续;

三、申请单位在相应的申请事项后

内打钩;

四、填表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五、填表单位应将本表电子稿一并报人防主管部门。

承诺书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其它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表中所填的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技术负责人、人防监理人员等工作人员,全部都是本公司人员,本单位提供的单位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机构公章)

            年月 日

ﻬ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日

企业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

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已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

营业范围

申请人防工程

监理资质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ﻬ二、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照片

身份证号

学  历

专 业

职务

职称

工作 简历

   本人签字:

        年月 日

三、技术负责人情况

性 别

民  族

学 历

专业

职 务

工 作  简 历

     本人签字:

            年月 日

四、人 防监理 人员一 览 表

姓名

性别

文化

程度

所学

专业

职 称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人防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有效日期

注册专业

注册号

编号

附件5

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盖章)

    

年月日

承 诺书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其它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

       (机构公章)

年月 日

基本情况

年月日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公章

注:

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需一并填写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情况ﻩ

附件6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表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说明

一、驻浙机构监理人员一览表中需填写申请单位驻浙人员中所有人防监理人员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国注、省注)的情况;

二、填表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表单位应将本表电子稿一并报人防主管部门.

承 诺 书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表》及其它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表中所填的驻浙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驻浙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人防监理人员等工作人员,全部都是本公司人员,驻浙期间,本单位提供的单位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日

一、基本情况

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电话

职称

联系

电话

单位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单位

从业人员状况

现有从业人员数

现有管理人员数

注册监理工程师总数

人防监理人员人数

专科以上学历人数

工程技术人员

总数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单位简介

二、驻浙机构基本情况

驻浙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办公地址

驻浙机构简介

三、驻浙机构负责人简历

姓名

民族

籍贯

职务

最高学历

身份证

号码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编号

人防资格证书编号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从事人防监理年限

 年

何年、月至何年、月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驻浙技术负责人简历

何时/何校/何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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