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道路排水等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完整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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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约定比例下浮20%的方式结算。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叁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捌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发包人:

.6监理人:

.8.1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称:

工程师。

联系: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9专业分包人: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0专项供应商: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独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工程和设备

.2永久工程:

室外场地道路、消防给水、雨污水管道、窨井等配套工程。

.3临时工程:

承包人在发包人约定的临时占地中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或生活设施。

.4单位工程:

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0永久占地:

工程项目所在地。

.11临时占地:

由发包人指定的临时用地范围。

日期

.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工程竣工日期计算。

.8保修期:

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其他

.2材料:

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3争议评审组:

是由发包人聘请的工程管理专家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四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各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各方有最终约束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各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各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三天内提供。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工程量清单增减、施工图的修改但不限于。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3天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4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出的文件后7天内给予答复。

(5)其他约定: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

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

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施工现场。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1.3中约定。

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对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确认、估价工作须得到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配合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核签增减工程量,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标准和分包单位的确认。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办理跟交通、环卫、环保、城管相关手续及交纳相关费用。

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临时纠纷,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构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配合管线部门及时实施管线施工。

以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承包人时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了各种困难因素,并据此制定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为实施上述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3)现场施工条件和情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机械设备布置和防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B.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C.如果在现场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

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已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D.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发生上述情况,发包方不另行增加费用。

E.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承包方前期手续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F.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支票。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其中工期万元,质量万元,安全万元(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5%,其中工期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为2%,安全保证金1%)。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通知义务

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相应地,承包人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

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项目经理每周必须要由5个工作日在现场,每天不少于6个小时。

如发生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每天1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连续五天不在现场或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至少相同资格的项目经理。

4.7承包人人员管理

承包人项目班子人员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发生项目班子人员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的0.5%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4.11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应考虑使用国产中档以上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但采购前应将拟用品牌型号的书面材料报告及样品报送发包人;

主要材料设备进场时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已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

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后须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经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已推荐品牌、产地、质量等要求(详见清单)的承包人应按推荐品牌中中高档产品的要求自行采购,且必须为优等品。

在相关材料进场时必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否则不得进场使用。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品质只要不高于招标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购、使用材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且工期不得顺延。

如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对该材料甲供,并按该材料发包人实际采购价的2倍扣减承包人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若承包人自行更换使用发包人指定可选以外的品牌,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具体处理方法执行本合同相关规定。

.3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认可,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因使用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相关责任。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不少于15天。

本工程所用材料,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自行采购和保管。

使用前要提供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试验室由发包人指定,检测合格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材料进行抽样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检测合格抽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检不合格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则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投标人所报设备价、材料价如低于同期的省、市、县的造价信息或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标函中所报设备、材料其规格、尺寸、等级不得低于图纸或清单的要求。

中标人应根据施工图或清单确定的高标准、等级、规格组织施工。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由发包人按使用进度在支付工程款项时扣除。

各方在材料的计划申报、审核、进场验货、现场管理中均应严格控制、杜绝浪费,严禁材料私自出场。

如材料数量超出计划,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的材料按发包人采购价格全额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

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无,不承担。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水、电、接驳,按发包人指定地点施工场地以外的临时道路。

水、电接驳,按发包人指定地点,定量表记、接至施工现场管线(电缆)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天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沉降观测点等,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纸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交验。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接到开工报告的7天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9.4环境保护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按有关规定,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按有关规定。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接到开工报告后7天内。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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