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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

〕×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暂行执行。

第十条所有员工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一旦发生变化(住址、联系电话、婚姻、家庭状况等)应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由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应简要、清晰。

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的条款;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盖章,并经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

2、新聘用员工必须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有隐瞒,则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①、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为:

技能含量高,工作长期需要的特殊岗位;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为:

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次期限为三年。

③、对终止时间难以确定的,签订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之内。

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

1、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实行期满预报制度。

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通知员工本人,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签方面的工作。

2、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应及时办理有关终止、续签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因公司原因未办理终止、续签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不定,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与延续前的合同相同。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①、公司因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

③、公司经批准转产、整顿、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岳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⑤、员工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

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的;

⑦、除上述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外,公司和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4、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所变更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相关协议。

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因聘用方或本人原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的;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

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④、由于发生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且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⑤、退休、退职、死亡的;

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6、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②、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侵害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已与公司以外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⑥、被劳动教养的;

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或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7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限届满,即应终止劳动合同。

9、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①、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④、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生产或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拒绝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①、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②、借用、租用公司公款、公物尚未还清的;

③、公司为员工出资培训,双方通过协商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④、员工参与或负责的工程、设计、研究项目或重要生产(工作)任务尚未完毕,离开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作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①、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13、与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司一律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争议处理

1、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出资进行培训时,应在专项协议中约定最低的服务年限和拒绝服务的赔偿标准。

对于员工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拒绝为公司服务的,按签订的专项协议执行。

4、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

5、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公司可与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即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若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司不负责赔偿和补偿,员工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机关赔偿。

6、公司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先由公司工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公司和员工都应自觉履行。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和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等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账,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事项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七条公司贯彻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同工同酬的原则,实行岗薪工资制。

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按公司统调工资执行;

各部门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各部门综合考虑上报公司批准后决定其工资。

第十八条 借聘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仍由原用人单位及借聘人员承担。

公司借聘、返聘人员的报酬在相关聘用(劳务)协议中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同等享受假期待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

①、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②、公司与员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③、员工因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④、本办法规定的代扣或减发工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按月扣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员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仅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聘用人员仅限于取得×

证的员工),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办理其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

第五章考勤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考勤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或依据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有通过招工、招干、×

年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到岗到位,取消原一切享有的特殊待遇。

如未到岗者公司视同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请假制度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以旷工处理。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全面地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适应性,以便合理地对工作人员进行任用、培训和利益分配,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才干。

第三十条 年终考核采取末尾淘汰制,排名最后两名员工将解除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或调整工作岗位。

连续两年年度考评排在最后两名的工作人员将解除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或降薪处罚。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公司生产、经营、日常工作和各项工作任务等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触犯法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以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离职、辞职

第三十三条到外学习、探亲、请假,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经公司同意辞职,或虽经同意但未办理辞职手续而离开公司的工作人员视其为自动离职。

工作人员自动离职达十五天的,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所享受的工资、奖金、医疗等一切待遇即行终止。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由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给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要求辞职的,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在申请辞职过程中,应继续做好原职和交接工作,结清与公司的所有往来,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如无故缺勤,以旷工论处。

辞职人员从公司批准辞职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奖金、医疗和各种补贴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辞职人员离开公司后,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公司的经济和技术权益。

如有违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停薪留职

第三十六条 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停薪留职的对象仅为现有的通过招工、招干、×

年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和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三十七条 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停薪留职的原则为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主创业的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具体实施

1、提交本人手写申请书。

2、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在提交申请书当日男未满×

岁、女未满×

岁的职工:

⑴不论工龄长短人平补偿基数为×

万元;

⑵给予每年工龄补偿为该职工在公司套改的单月工资标准(仅为基础工资+职称工资+绩效工资+考勤工资+误餐补助的部分);

⑶给予每年工龄生活费补贴×

元;

⑷工龄计算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招工时所买工龄不予以补偿。

②、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的职工在提交申请书当日男满×

岁、女满×

⑴公司一次缴足退休年龄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金额后实行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

⑵对提前退休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每月奖励×

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自愿停薪留职的:

①、自愿停薪留职的时间在×

日前提出申请,停薪留职的时间为两年,在停薪留职期间公司停发其工资、奖金等各种津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社保等一切待遇;

停薪留职人员必须每月向公司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金的全额费用后,公司代其向社保部门代缴;

停薪留职期满前30日,可书面申请回公司工作或申请进行仅一次续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原合同内容不变;

续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前30日,可书面申请回公司工作,不再进行续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如不回公司工作,公司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予以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②、停薪留职期间,停薪留职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法规、制度,特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等规定,防止一票否决问题发生。

如有违反,按规定对其进行处分,并追究其全部责任的权力,情节严重公司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刑事等责任由其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③、停薪留职期间,公司连续计算停薪留职者工龄,如遇档案工资政策性调整,甲方应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调整。

④、停薪留职期间内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政策或根据工作需求、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公司可随时与乙方解除协议,但应提前15日通知停薪留职者。

⑤、原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的,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申请,按照第三十八条第3款第①条执行。

4、手续办理: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停薪留职的职工,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协议书。

协议书生效后,办理相关手续。

5、自愿或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不再承担一切责任,职工不再享受与之相应的身份职务、职称、工资医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其档案原在×

组织部的,继续由组织部管理,原不在组织部的,由公司移交到×

人才市场管理。

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等事项移交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离退休人员按照人社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工作人员丧葬抚恤等有关规定,按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

日起施行,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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