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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免赔

篇一: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12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12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凡在国内经船舶、火车、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

(3)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2、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2)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险别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

3、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除外责任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论是在基本险还是综合险项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六)全程为公路运输的货物遭受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货物损失清单;

(三)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

(五)事故报告书;

(六)救护费用发票;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

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

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

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率在赔款中扣除。

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

第二十七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第二十八条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货物的施救费用不能与其他被施救财产区分,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货物保险金额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货物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1-免赔)。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解除篇二: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为保障乙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的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生产的货物钴酸锂、锰酸锂、磷酸铁锂、氧化钴、硫酸钴等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有关保险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二、保险条款及投保险别(insuranceclauses&conditions)

乙方选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投保综合险(条款详见附件)。

三、保险金额(amountinsured)

根据每次运输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乙方应根据货物合同价格填写保单(如不足额投保,出

险后按比例赔付)。

四、运输工具(conveyance)

水路运输——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运货船舶为船龄15年以下的适航船舶。

如船龄超过15年,

则甲方可根据该船舶的实际船龄及使用该船时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老船加费价格向乙方收取老船加费。

如果乙方使用15年船龄以上的老船作为所投保货物的承运船舶,乙方同意须在使用该船运货前与甲方进行协商。

陆路运输——铁路货运险应尽量填明车次、车型、车号。

公路货运险应尽量填明车型、车号、厂牌、牌照号码。

五、运输限额(limitperconveyance)

每一运输工具的保险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如超过,须提前通知甲方。

六、运输线路(voyage)

具体线路依提单而定

或货场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至收货人指定仓库或货场为止。

八、投保手续(applicationprocedure):

1、乙方在每一批货物起运前填写好“货物运输保险单”,填写要素应齐全,如个别要素当时无

法填写,乙方应在得知要素后立即告知甲方。

2、甲方收到乙方“货物运输保险起运通知”或“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并确认无误后,即为承保,

并将保险单每月按时送交乙方。

乙方收到保险单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并将该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及时计入承保记录清单。

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rate&premium)

甲、乙双方同意:

1、保险费率:

%

十、保险期限(insuranceperiod)

此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十一、保费结算(paymentofpremium)

甲、乙双方同意:

1、甲方在每月30日之前(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至上班后第三个工作日开始之前),

根据当月的保险单,向乙方开具付款发票。

2、乙方同意根据上款约定,在收到甲方的收据或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的指定帐户

付款。

3、甲方有权让乙方出具足以证明乙方确实已向甲方付出甲方应收保险费的证据。

4、甲方所指定的帐户,将会在通知乙方付款时,书面告知乙方。

5、甲、乙双方可根据保险单随时核对帐目。

6、甲方承诺,在乙方尚未支付相应保险费时,如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只要乙

方按合同约定如期交纳保险费,甲方将不会以乙方尚未支付保险费为理由拒绝对乙方进行赔付,也不会在赔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相应的保险费。

十二、索赔事宜(settlementofclaim)

1、施救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发生货损、货差事件,乙方需督促接货或收货单位采取防止扩大货损的

合理措施,积极施救并认真做好转运前对受损货物进行整理、修改和包装的工作。

甲方积极配合施救工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施救费用由甲方承担。

2、通知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在接到出险报案后,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或其代

理人前去查勘处理。

报案电话:

3、查勘

被保险货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需将了解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或其

代理人赴现场查勘检验,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

并且,乙方也有权委请自己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无论使用哪方的检验机构,如果该损失被判定或裁决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甲方同意由此所涉及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乙方同意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理赔程序

在接到乙方报案后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同意通知乙方:

关于本次赔案乙方需准备的全部索

赔资料,并且,甲方向乙方索取的全部资料应是乙方能够出具的,并且是合理合法的。

甲方在接到全部索赔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需做出书面的保险责任认定,如确认该索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甲方需通知乙方,并在确定保险赔偿范围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对已能确定的赔偿数额,甲方同意在此期间将全部赔款支付给乙方。

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甲方同意根据已有证明资料可以确定的最高数额先予支付,待甲、乙双方对赔付保险金的数额确定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差额,并保证不会从赔款中扣除任何费用。

甲方承诺,在理赔时如有争议,将以乙方利益优先为原则,给予乙方最大的让步和通融。

5、甲、乙双方同意,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施救费用+查勘费用-免赔额

施救费用和查勘费用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6、赔款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

1)赔付币种;与乙方协商。

2)赔付地点:

乙方享有所持保险单的索赔权,根据每一次的保单要求,确定赔付地点;

如果乙方要求转让索赔权,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对保险单背书。

3)赔付时间:

根据理赔程序。

7、甲、乙双方同意,在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清单

3)提单正本

4)发票正本

5)装箱单/磅码单正本

6)检验报告及反映货损货差程度的照片

7)货损货差证明

8)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需提供向第三方索赔的函电

十三、索赔时效(validityofclaim)

甲、乙双方同意:

向甲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日起满两年终止。

十四、合同中止(cancellation)

甲、乙双方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中止:

1、乙方已经书面和口头向甲方提出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新的条款和新的要约,在乙方

向甲方书面提出新的条款和新要约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尚未就新的约定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保险范围所涉及关系方由于任何原因中止与乙方的买卖合同。

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在本合同未被中止的情况下,乙方擅自将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保险标

的向其他保险人投保。

4、甲乙双方未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5、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

6、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更改、转让本合同。

7、本合同的任意一方侵害合同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名誉、资产,并且给该方造成损失。

十五、特别声明(specialannouncement)

本协议为甲方所出具的给乙方的全部承保保单的一部分,具有对现有承保保单进行批改的法

律效力,但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如甲方所出具给乙方的承保保单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应以本协议为准。

十六、附则(attachment)

1、甲乙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的有关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定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双方对具体标的承保时由乙方填写的投保单、起运通知书、甲方签发的保险单均是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协议经过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七、附件(releventdocement)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三: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

保险合同书

合同名称:

深圳市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保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

深圳市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邮编:

518027

开户银行:

深圳招行上步支行

帐号:

4

乙方(保险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正文及附件共同构成:

附件一:

保险单正本

附件二:

国内货运险保险协议书

本合同正文内容如与附件内容有不一致处,以正文内容为准。

二、合同标的详见《保险单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

自2005年3月10日零时起至2006年3月9日24时止。

四、保险责任

按本合同提供的货物运输综合险、财产一切险、雇员忠诚担保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执行,其中扩展条款与主条款一旦发生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

主条款内容与扩展条款内容详见保险单正本。

五、保险条件

货物运输综合险

1、保险责任(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

扩展全程运输盗抢险;

扩展全程公路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责任;扩展淡水、雨淋险;扩展短程零单配送;扩展混杂、玷污险;扩展碰损、破碎险;扩展受潮受热险;扩展包装破裂险;

扩展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扩展货物运输罢工险;扩展签收后货物的短少。

3、申报限额:

当保额超过人民币1600万元/运输工具时须向甲方申报。

财产一切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

增加资产条款;盗窃险条款;恶意破坏扩展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自动喷淋水损条款;公共当局条款;灭火费用条款;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扩展盘点短少、柜台交易短少、包装完整的货物短少: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20万元。

3、特别约定:

30公分垫板条款(限于放置在低凹地势或常发生水淹地区的仓储

物);

被保险人保证仓库专人看管,有消防设备及报警装置,周边无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式建筑。

雇员忠诚担保保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每次赔偿限额rmb4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2、投保须知:

(1)贵公司用相关工作岗位正式员工信息资料向我司投保;

投保雇员:

1200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详见附件《某雇员忠诚险名单》);

(2)保险期内当人员有变动时,以批单方式变更员工名单。

3、特别说明:

该险种为免费赠送。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投保配送人员:

150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详见附件《某人身意外伤害综

合险名单》);

意外伤害:

rmb10万/人意外医疗:

rmb1万/人

六、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

121.20万元其构成如下表:

七、保险费支付方法:

第一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保险合同生效后10天内支付;第二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作为预付赔款准备金;第三期为总保费的20%,该期保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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