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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材料/设备 13

第15节 工程变更 14

第16节 地下施工 15

第17节 安全施工 16

第18节 质量保修 16

第19节 甲方工作 17

第20节 乙方工作 17

第21节 违约责任 18

第22节 不可抗力 20

第23节 合同解除 20

第24节 解决争议的方式 20

第25节 其它约定 21

第26节 合同份数、生效 21

第二部分 合同附件 23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23~25

附件2合同执行期乙方应使用的表格……………………………………………26

附件3廉洁承诺书………………………………………………………………27~28

附件4真实发票保证书……………………………………………………………29

---------------------------------------------------------------------------------------------------------------------------------------------------第29页共29页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条文

第1节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第1条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2条合同文件如下部分组成

解释序号

合同组成内容

1

合同协议条款

2

合同附件

3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

4

招标书及附件

5

投标书及附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图例;

7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8

施工图纸

第3条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机构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机构做出解释。

按本合同条件中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4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5条本工程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标准、规范、规程。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第6条本合同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自备或承担相关费用。

第7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类书面工程资料与通知的投送方式,包括专人投送、挂号信件、特快专递与电报,可附带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接收方在职人员签收之时起即为送达。

无法直接传送的,市区内自通知文件发送之日起三天后视为对方收到,市区外自发送之日起五天后视为对方收到。

第2节承包范围

第8条乙方的承包范围: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及说明,甲方发包给乙方承包的工

程栋号为(总建筑面积为m2)。

第9条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市政道路的施工;

2、道路两侧路缘石的安装;

3、市政道路排水管道敷设;

4、负责完成与其它专业的衔接工作以及为保证建筑协调和使用功能而必须完成的工作;

5、具体施工内容以甲方发出的施工图纸及补充文件资料为准。

第10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保修、包税费以及承担本工程政府相关施工手续费用;

并向甲方提供完整齐全的审批、验收资料。

第11条工程概况:

第3节工期与进度

第12条本工程从开工到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总工期为日历天(包括节假日在内)。

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月日。

第13条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的总体及节点进度安排。

第14条乙方应在收到施工图15天内,编制出完整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工期进度网络计划。

乙方因赶工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的总费率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15条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并填报《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甲方、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并出具《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甲方、监理机构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16条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或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第17条乙方必须按甲方或监理机构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或监理机构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或监理机构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乙方如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不能按期售楼引起的索赔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损失。

第18条甲方或监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令》要求乙方暂

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或监理机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或监理机构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或监理机构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或监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监理公司签发书面函件及其发生的签证,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不可抗力原因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事件时,乙方应及时按洽商程序办理工期相应顺延手续。

第20条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节点及竣工日期或甲方、监理机构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节点及竣工日期或甲方、监理机构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22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4节质量的标准

第23条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第24条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第5节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5条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   元(金额大写:

   元);

具体详见“预算书(或投标文件)”,结算按实调整:

第26条本工程款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支付工程款。

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甲方审核后支付。

第27条乙方按工程进度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按甲方规定的格式填报《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工程进度报验申请表》及提供相关的证据附件的书面版及电子版文件。

第28条乙方申请工程结算款时,应按甲方规定的格式分别填报《工程结算款申请单》、《工程竣工报验单》、《竣工(备案)资料移交(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据附件的书面版及电子版文件。

第29条乙方申请质量保修金时,应按甲方规定的格式填报《质量保修金退还申请》及相关的证据附件的书面版及电子版文件。

第30条乙方在收取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发票,甲方通过银行划账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以支票支付时,乙方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

第31条付款方式:

支付期数

工程款支付节点

支付时限

支付基数

支付比例

累计支付比例

01

合同签定后

7天内

合同暂定总价

20%

02

完成实际工程量的50%后

10天内

10%

30%

03

完成实际工程量的80%后

60%

04

竣工验收合格后

80%

05

双方办理完结算后

30天内

最终结算总价

15%

95%

06

保修期满后,通过保修期验收后

质保金结算价

5%

100%

第32条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在保修期2年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后如无质量问题,于30天内与乙方办理保修款无息支付手续,支付保修金的100%。

保修金结算后,乙方仍应继续完成保修书第2款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33条对于设计变更、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索赔(洽商)事件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不在进度款中调整支付,将纳入结算款中调整支付。

第6节计价规则

第34条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

本合同所确定的单价,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第35条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总包配合费、利润、规费、不可预见“风险费”、税金、政府有关消防验收收费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36条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原招标图纸没有而由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

1、若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的项目,执行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2、若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相似的项目,执行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在两个以上,则执行低价格项目的综合单价;

3、若《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则该项目综合单价以相关定额、取费标准为基数按照中标价相对优惠下浮计算单价;

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37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不另外计取。

双方明确本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不影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使用;

对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乙方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做足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如有违反,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并另按合同暂定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7节计量规则

第38条工程计量规则:

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

第39条无论是预算造价,还是结算造价或洽商造价,乙方均应提交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书面版及EXCEL电子版)

第8节索赔与洽商

第40条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洽商)时,要有正当索赔(洽商)理由,且有索赔(洽商)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41条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洽商):

1.索赔(洽商)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提出并填报《施工现场同期记录签证》,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内容、应急措施、及事件相关数据并报甲方或监理机构确认后再在7天内提交成本部(成本管理中心)备案。

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内容重复的签证无效;

违反合同条款的签证无效。

对于没有到成本部(成本管理中心)备案的《施工现场同期记录签证》,甲方的结算工程师有权不采用其作为索赔(洽商)的证据。

2.索赔(洽商)事件导致工期变化时,乙方应在索赔(洽商)事件发生28天内填写《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向甲方或监理机构报审;

甲方或监理机构在收到乙方送交的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洽商)理由和证据后出具《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或《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3.索赔(洽商)事件导致费用变化时,乙方应在索赔(洽商)事件发生28天内填写《费用洽商申请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向甲方或监理机构报审;

甲方或监理机构在收到乙方送交的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洽商)理由和证据后出具《费用洽商审核报告》。

第42条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同样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洽商)。

第9节最终的结算

第43条乙方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并向甲方移交合格竣工备案所有资料(以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为准)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结算工作流程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单》《工程结算交接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甲方要求递交的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后60天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由双方共同完成最终结算后,由甲方出具《最终工程结算书》以及《最终结算审核报告》,《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

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依据资料以及未在《最终工程结算书》《最终结算审核报告》签字确认,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

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第44条乙方的最终结算送审,无论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审核后,若经双方确认的核减幅度超过5%(含5%)时,甲方可将该项目的结算工作顺延30天,以便详细调查。

若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再次审核的,经审核方及乙方共同确认的核减幅度超过5%(含5%)的,该项目的再次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5条《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的唯一依据,该报告经各方审批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46条甲乙双方对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47条工程结算时须附上由监理及项目部共同出具该送审结算合同的工程完成状况表(对合同内的项目及增加项目说明),[如涉及甲控材、甲供材或者影响原合同基价的相关材料须附《实际使用的材料确认清单》,本清单需由监理公司、甲方共同确认]。

注:

《实际使用的材料确认清单》的确认不等于材料更变手续,本清单只用于结算时确认是否有材料变更的事宜。

材料变更手续按本合同的第87条执行。

第48条送审结算资料是必须符合以下结算计算依据的要求:

a、工程结算申请单、工程结算交接单、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b、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竣工图上需有:

加盖竣工图纸专用章,经监理公司总监或者相应授权人签字盖章);

c、结算书(提供书面的文件和电子文档);

d、签证单(原件,并需有监理公司、甲方、乙方签字盖章认可并且必须有编号);

e、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f、工程量计算式;

g、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审核认可的施工方案,原件)。

H、工程联系函、成本管理函(原件)

I、经监理、项目部、设计确认的施工现场实际便用的主要材料品牌与型号的清单(原件);

第49条送审结算内的签证、送货单等附件必须编制成册,并附详细目录。

第50条送审结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函件等编制成册(不能与签证、送货单等共册),并附详细目录。

第51条结算书审核完成后必须手写签名确认并盖章,不能打印代签。

第52条审核完成的结算必须一式三份,并配其审核后的电子文件涉及应该建筑面积结算的工程,须严格审核相关竣工图的有效性。

如有发现相关图纸前后(尺寸,间隔,用材等)有矛盾者,必须向甲方说明情况,待甲方确认相关计算依据后再审核。

第10节工程资料

第53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开工前10天内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市政道路施工图纸捌套(其中肆套作为竣工资料返还甲方)。

如乙方需加晒图纸,则乙方要向甲方支付此部分费用。

第54条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第55条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或监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56条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本工程的档案原件,将按照本地区规定进行处理。

第57条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甲方或监理机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58条乙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11节工程管理

第59条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在实施工程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

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本工程监理机构,项目总监:

第60条甲方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隐蔽验收、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监控、资料信息管理、各种关系协调,工程造价的初步审核。

第61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监理机构的处理有异议时,按争议条款处理。

第62条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工程监管职责的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机构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63条甲方或监理机构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或监理机构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或监理机构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或监理机构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或监理机构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或监理机构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第64条乙方认为甲方或监理机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或监理机构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或监理机构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或监理机构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或监理机构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65条甲方或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甲方或监理机构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66条甲方如需更换监理机构,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67条乙方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材料商、施工作业人员工地闹事导致影响工地的施工,停水停电等影响正常施工和生活,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限五天内出场,结算以甲方结算为准。

第12节项目负责人

第68条乙方实施本项目时,应该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及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选派的项目负责人:

第69条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施工资料,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甲方或监理机构,甲方或监理机构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70条项目负责人按甲方和监理机构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组织施工。

工程变更必须在甲方和监理机构认可的情况下进行。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或监理机构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或监理机构提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第71条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并须常驻施工现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第13节质量验收

第72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以及其它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检验标准等执行。

第73条乙方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停工或返工时,乙方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不及时整改,按每次10000元和2000元/天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如乙方返工后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检验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74条本工程各试验项目,按政府有关试验规程进行自检检验,甲方和监理方派有关人员进行旁站监督,其试验方法、专用设备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75条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76条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或监理机构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或监理机构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第77条甲方或监理机构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78条因甲方或监理机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第79条隐蔽验收及中间验收:

1、乙方在隐蔽工程部位隐蔽前或进行到须中间验收部位时,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申请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申请后24小时内派人随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验收签字乙方不得进行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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