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修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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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实现探放水“三专”(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钻机、专职探放水队伍)。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及以上,且至少有一台钻进能力在150m以上的钻机。

矿井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配备适合本矿井水害特点物探装备或与有施工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雨季巡查制度及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第七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疏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采掘活动。

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扩大排水能力,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

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规定》必备的五种图纸和十五种台账。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

图纸资料完整可靠、填绘及时。

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九条矿井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

与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

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

确需变动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批。

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各类保安煤(岩)柱。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观测系统,对威胁矿井安全的老空积水、地面塌陷坑积水等进行动态监测监控,水文地质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建立实时自动监测系统,随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及时预报水情水害。

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确保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

各矿应编制中长期(5〜10年)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中要有老空水防治专项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矿井要制定老空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并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含老空水)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水害普查论证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开展区域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

采用小窑调查、地面踏勘、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手段,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窑)水的位置、范围和水量,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形成矿井老空水普查论证报告。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担水害普查和论证工作时,必须提出符合实际的老空水水文地质报告,并对做出的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依据水害普查论证资料或水文地质报告编制水害预测图,做到一矿一图。

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对于已经准确判定的采空区,用实线标注;

对于资料不清、分析预测判定的采空区,用虚线标注;

将废弃的巷道、硐室、钻孔等在图上标注清楚,并存档备查。

每年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水害复查核实活动,并根据复查核实的威胁矿井生产的老空水资料及时修改水害预测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第十六条 

老窑、采空区调查或复查核实内容应包括:

老窑(或采空区)名称、建井时间、井筒位置、井田范围、开采层位、停采时间、积水范围、积水深度、积水量、老空水补给来源等水文地质情况,调查资料来源、被调查人员、调查人员、调查时间等。

并察看井田内地形地貌,圈出采空塌陷区积水面积、积水上下限标高、估算积水量等。

将调查内容及时填入老窑、采空区调查台帐。

第十七条地面探测采空区有关要求:

(一)采空区范围不清的地段,可在地面采用三维地震勘探方法探查采空区范围。

勘探必须保证覆盖设计全范围。

对解释的可疑采空区、无煤区、煤层赋存异常区要与已有地质资料对比、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采空区范围。

(二)对解释可疑采空区在地面利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等物探手段,进一步确定采空区特征及其富水情况。

(三)物探方法圈出的采空区或采空积水区要用钻探方法验证,进一步控制采空区形态、积水深度、估算积水量。

(四)地面探测结束后,结合物探资料及时编制探测总结报告,由煤矿企业、矿井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评审。

(五)根据探测结果及时对原有采空区进行修正,并及时将井田内和周边小窑分布、采空区积水情况编绘到相关图件上。

第三章 

探放老空水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用井上下物探、化探与钻探等立体综合探查技术和方法,查明老空区积水状况,为根治采空区安全隐患提供依据。

煤矿企业、矿井要严格执行有关井下探放水的规定,采用“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等综合探测手段做好老空水探放工作。

严格执行“探掘分离”“探放水作业优先”等探放水制度,加强探放水作业工程验收考核,保证探水工程的可靠性。

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有生产作业。

第十九条探放老空水方案制定要根据老空积水量的多少,矿井现有排水能力,老空水补给量、水质和放水后解放的煤炭资源量等因素综合分析,以安全、经济、合理为原则。

同时还要遵循“主动探放、先隔离后探放、先堵后探放、先降压后探放”的方案设计四原则。

探放水设计与施工要本着先预报后探放、先设计后探放、探放水“三专”、探放水效果职能部门认定的四原则。

第二十条在受老空水害威胁区域掘进时,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一般先采用瞬变电磁、直流电法、瑞利波技术等物探技术进行超前探测,采用钻探验证或探放水。

掘进前方的老空区及其富水性探测不清的,严禁掘进施工。

受老空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按照“先治后采”的原则,在工作面回采巷道形成后,应进一步核查工作面内及工作面上下方的采空区分布及积水情况。

对每一个探测异常点进行分析研究和钻探验证。

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水。

待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水害等隐患完全排除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二十一条探放老空水设计方案由煤矿地测部门提出,内容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探放水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分布特征、采空区资料的可靠程度、探放水巷道施工情况、预计积水范围、积水水压、积水水量等;

(二)超前距离,钻孔组数、个数、孔径要求,各钻孔方位、角度、深度,套管长度、壁厚,钻孔施工技术要求等;

(三)探放水施工的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

(四)排水系统设计要求;

(五)避灾路线及水情、避灾联系汇报方式;

(六)探放水过程中预防有害气体涌出的措施;

(七)探放水位置平面图、钻孔剖面图;

(八)其它应在探放水设计中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将确定的探放老空水“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标绘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

并根据调查、探查老空区积水资料及时修订。

(一)积水线的确定:

根据调查所得老空积水区分布资料或由物探、钻探探查的老空积水区范围,圈定积水边界线。

(二)探水线的确定:

根据老空积水区的水压、煤层的坚硬程度、资料可靠程度等因素,沿积水线平行外推一定距离划定探水线,当采掘工作面达到此线时要采取探放水措施。

图纸资料可靠的由积水线外推不少于30m作为探水线;

有一定图纸资料参考的外推不少于60m,资料依靠调查分析判断的,首先进行物探控制,并外推不少于100m作为探水线。

(三)警戒线的确定:

由探水线再平行外推一定距离划定积水警戒线。

当采掘工作面达到此线时,应警惕积水威胁,注意采掘工作面水情变化,如发现有渗水征兆要提前探放水,情况危急时要及时撤离受水害威胁区域人员。

图纸资料可靠的由探水线外推不少于30m作为警戒线;

有一定图纸资料参考的外推不少于50m作为警戒线,资料依靠调查分析判断的外推不少于80m作为警戒线。

第二十三条探放水钻孔布置应当遵循《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

探放老空水前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必须与预计探放水量相适应,并有备用水泵。

探放水时,必须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无关人员。

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为预防有害气体涌出,探放老空水过程中,应由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分析采空区内瓦斯、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成分和出水温度,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探(放)老空水除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掘进和探(放)水平行作业;

  

(二)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伏煤层回采前要对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老空区水进行探(放)和疏干;

  (三)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孔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

(四)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达到探(放)水警戒线时,要加强水情观察工作,发现有出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其他防范措施。

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

第二十五条探放老空水的效果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水钻孔必须打至采掘工程最低标高之下;

(二)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校核放水量和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三)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标准为放水钻孔经反复疏通后无水;

有水源补给的,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并在保持正常放水情况下水位基本稳定,对采掘工程无影响,方可进行开采。

必要时采用物探、化探综合验证。

(四)探放水结束后,必须由专业人员验收,并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老空(窑)水探放结束并经效果验证后,要编制探放水竣工报告,下达允许掘进或回采通知书。

允许掘进或回采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探测结果、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和下次停止采掘作业探放水位置等,发至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

探放水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应由矿总工程师签发。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通知单应由防治水技术人员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探水要求、停止采掘作业位置、水害情况的简要说明及相关图件。

探放水通知单发至探放水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安检、调度等部门。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循环探查动态管理制度,掘进施工单位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在掘进工作面的钻探位置处设置现场管理牌板,交接班期间由交班班长填写当班进尺、累计掘进距离和剩余安全掘进距离等内容,由接班班长进行复核签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矿井在未探明采空区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组织生产。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提交的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中必须包含老空(窑)水害的分析评估,并制定水害防治方案、设计及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严禁开采老空(窑)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第三十一条矿井修建水闸墙封堵老空区积水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监理。

对已建成的水闸墙,要安装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并纳入水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对于实施注浆防灭火的采空区,应建立台帐,掌握采空区注浆水滞留量。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保证其泄水能力。

有泄水孔的密闭及与采空区连通的泄水孔实行建档、挂牌管理,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三十三条根据采煤沉陷区地表水体水位明显下降等情况,研判是否与采空区导通,要加强沉陷区地表裂隙变化情况监测,防止雨季地表水从裂隙进入矿井,发生淹井事故。

第三十四条矿井在难以排除的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开采设计,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若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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