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标准201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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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汇编(SJTM-1-2013)设计研究总院技术管理中心2013年12月编印第1页目录第一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2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公共建筑.23.2居住建筑.93.3老年人建筑.133.4无障碍设计.16第二篇建筑设备4电气4.4安全防范.16第三篇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17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一般规定182.2防火间距232.3消防通道252.4消防电梯253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3.1防火分区.273.2防火墙、隔墙、幕墙和楼板.273.3电梯井、管道井及管道缝隙.303.4防火门和防火卷帘.334安全疏散4.1一般规定.34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384.3疏散楼梯间、楼梯及疏散门.436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6.1防排烟系统设计.476.2通风空调系统防火.507电气7.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517.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17.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538建筑装修.55第二部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5照明标准值.576照明节能.62第2页第一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2011(2011.5.26版)3.0.6幼儿园设计必须执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保证园内每一个场所的环境安全,保证在园第3页内生活,活动每一个环节的环境安全,在遭到意外灾害时。

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应具有抵御灾害的能力,并且能够使园内幼儿安全、迅速地脱离危险场所。

4.1.2幼儿园建筑必须建在安全地带,严禁置于有自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地带。

4.1.3幼儿园建筑与有危险发生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严禁与有传染、污染的建筑物及其场所毗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1.5园内严禁高压输电线及架空燃气管道穿过。

4.2.6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墙。

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5.1.5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1.7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活动室、多功能厅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6m,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m。

距地面高1.3m内不应设平开窗扇。

5.1.8活动室、卧室、多功能厅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其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5.1.9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外门应设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m。

5.1.10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离地面1.20m以下不应装玻璃。

4.不应设门坎,禁置设置转门、弹簧门、推拉门、玻璃门,不宜设金属门。

5.1.11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0.80m以下应采用实体护栏,栏杆设置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8m。

5.1.12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5.1.13楼梯、栏杆、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8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3m,宽度不应小于0.22m,且不宜大于0.26m。

4.严寒、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否则应采取防滑措施。

5.1.17幼儿园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6.1.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向,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h(小时)的要求。

夏热冬冷地区、炎热地区,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向,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一20114.1.2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第4页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8.7.6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中小学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5.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一20064.1.3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表4.1.9走道长度(m)走道净宽(m)单面布房双面布房401.301.50401.501.80注:

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

8。

4.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第5页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3.1.3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一90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一2014.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2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宜大于1:

8;3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栏杆的高度及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4.1.12商店建筑设有空调或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

4.2.9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4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4.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存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2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一89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6页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99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一20074.0.8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广场内的各种揭示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进站集散厅内应设有问询、邮政、电信等旅客服务设施。

5.2.5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有电信、厕所等旅客服务设施。

5.7.1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盥洗间。

5.8.8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6.1.1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的有关规定。

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2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3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4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上述款项的数值加宽0.5m。

6.1.4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页3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设置宽度为0.06m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

当有速度超过120km/h的列车临近站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6.1.7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

3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5地道出入口处无站台雨篷时应单独设置雨篷,并宜为封闭式雨篷,其覆盖范围应大于地道出入口,且不应小于4m。

7采用无站台柱雨篷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雨篷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一98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一88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儿科病房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第8页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

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人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一873.1.2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一20034.1.2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3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3.9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实验室的准备室应与实验室相邻,化学实验药品贮藏室严禁与实验管理员室相通。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一20025.2.5洁净手术部的平面布置应对人员及物品(敷料、器械等)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流程(图5.2.5)。

净化程序应连续布置,不应被非洁净区中断。

5.3.6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一20083.2.7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第9页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6.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6.2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

容积较大、管线较多的观众厅吊顶内。

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3.2居住建筑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一20054.2.6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5楼梯、电梯和安全出口4.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5.6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2011自2012年8月1日实施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第10页于1.05m。

6.1.3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

6.6.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坡度1:

201:

161:

121:

101:

8最大高度(m)1.501.000.750.600.35第11页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6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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