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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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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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Word格式.doc

持证人员办理基础信息变更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栏为必填项,按照其变更信息内容选填相关栏目。

三、“政治面貌”栏、“所属国家或地区”栏、“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员,其“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栏选填“9.其他”,同时在“有效身份证件号”栏填写其本地身份证号。

四、全日制/非全日制最高学历(位)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五、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信息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1.“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优先选填“1.会计类”;

2.在“取得方式”栏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考评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考试和评审双重环节取得的,如果评审或认定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3.发证或批准单位栏中,如评审取得的,应按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填写,如考试取得的,应按证书照片上所盖钢印的单位填写。

六、曾参加过会计工作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填写“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

1.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2.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七、“会计证编号”、“会计证发证机关”和“会计证发证时间”栏目仅限于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填写。

八、“会计行政职务”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1.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经济组织中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本单位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九、凡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工作单位相关信息栏,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会计电算化证书发证部门栏填写省级财政部门。

十一、本表必须由申请人或持证人本人如实填写,并在“本人签名”处签名。

申请人或持证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变更事项的,代理人须提供申请人或持证人的授权委托书。

十二、办理申请/变更事项时需提供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相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申请人或持证人员还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调转登记表填表说明

二、表头“编号”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顺序填写。

三、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情况的,填写“基础信息”和“注册登记情况”栏目。

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一)从事会计岗位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稽核岗位;

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8.总账岗位;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11.其他。

(二)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栏填写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最初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三)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

四、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

(一)单位经济类型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行政单位;

2.事业单位;

3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

32.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

41.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

42.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

5.农村经济组织;

6.民间非营利组织;

99.其他组织。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

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三)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五、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基础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六、本人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

七、持证人员办理注册/调转登记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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