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290696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6.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docx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一、政府机构与权责法治化

  目标:

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完善行政组织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推进市、区政府及街道事权规范化。

规范市、区、街道权责事项设置,统一事项划分标准,理顺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事项要素,合理界定市区权责边界,确立区、街道通用权责事项目录。

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权责清单未明确但因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政府办理的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

努力实现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

严格绩效管理,确保权责一致。

  1.健全机构依法设置制度。

  1-1市政府建立健全市、区政府机构依法设置制度,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1-2市、区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1-3市、区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应当经过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论证。

  2.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权责依法确定。

  2-1市政府规范市、区政府之间的事权,将市、区政府的权责法定化。

  2-2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合理确定和调整政府部门的权责,实现政府管理不缺位和政府部门权责不交叉、不冲突。

  2-3政府部门权责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经过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论证,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4市、区政府部门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的内容应当全面、确定。

  2-5市、区政府建立政府部门执法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3.人员编制依法合理核定。

  3-1市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撤销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

  3-2人员编制的核定、撤销或者调整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3-3政府部门的人员编制遇改革发展需要或权责调整时,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增减。

  二、政府立法工作与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治化

  目标:

坚持立法先行、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政府立法适应深圳改革创新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建设的需要,为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提供制度保障。

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草拟、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提出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立法。

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4.政府立法工作基本制度健全。

  4-1市政府完善起草法规、制定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提高立法工作及规范性文件质量。

  4-2市政府健全起草法规、制定规章的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建立规章实施情况评估和清理制度。

  5.依法立项与起草。

  5-1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按照法定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公开征集的方式包括媒体、网络公开征集。

  5-2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提出本年度政府起草法规、制定规章的立法工作计划。

  5-3政府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按法定要求经过立项论证,并说明立法必要性和依据。

  5-4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法规、规章起草单位按立法计划完成起草工作,没有完成的要作出说明。

  5-5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法规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起草或者委托起草。

  5-6市政府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

  5-7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的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5-8对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的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专家起草的,专家意见在送审材料中独立说明。

  5-9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附说明。

说明应当包含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以及采纳社会公众和专家论证意见的情况等内容。

  5-10规章草案在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5-1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6.依法审议(审查)、通过、公布施行与解释。

  6-1市政府法制机构按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制定规章的草案,市政府部门按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区政府部门按法定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6-2政府部门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6-3市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经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6-4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按规定公布审议通过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审查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6-5规章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6-6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6-7市、区政府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正式发布后30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

  6-8市政府按规定开展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规章规定含义和适用规章依据;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按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及时明确规范性文件规定含义和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

  7.依法实施评估和清理。

  7-1规章实施满3年的,应当按法定要求组织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

  7-2规章实施5年后,由规章的实施部门实施清理,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按要求进行清理,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7-3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政府网站公布其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有增加、修改、废止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

  目标: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完备,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充分、及时反映。

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8.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8-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制度及工作机制。

  8-2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8-3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

  8-4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完善政府部门内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对本级政府、本级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建立集体决定制度。

  8-5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等作出规定。

  8-6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重大决策记录制度,对重大决策的内容、程序、结果等事项予以记录保存。

  9.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9-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法定程序。

  9-2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按法定要求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9-3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按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项目目录,按规定实施听证,并将听证报告向社会公布。

  9-4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9-5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讨论。

  10.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10-1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

  10-2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机构和人员每年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需要,对相关行政决策进行调整或停止执行的,按照决策程序规定进行。

  10-3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对违反规定决策、拖延决策或决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

  目标: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实现规范的部门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11.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健全。

  11-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监督作出规定。

  11-2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各部门依照规定集中在1天内公开完毕,同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11-3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的调整符合法定程序。

  11-4市、区政府部门“三公”经费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依照规定集中在1天内公开完毕。

  12.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12-1市政府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收取或提取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2-2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

  12-3市、区政府对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区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转为专户管理。

  13.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13-1市、区政府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13-2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管理财政专项资金。

  13-3市、区政府部门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3-4业务主管部门切实负起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绩效评价等主体责任,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4.政府投资依法决策和管理。

  14-1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程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4-2市、区政府按法定要求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区政府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14-3市、区政府重大投资合同,由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提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14-4市、区政府审计机关按法定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15.政府采购合法透明。

  15-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

  15-2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法定要求确定并公布。

  15-3市、区政府部门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在规定的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15-4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五、行政许可与政务服务法治化

  目标:

强化政务服务职能和服务意识,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政务服务实行法治化管理。

政务服务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精简、便民、诚信的原则,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明确政务服务项目实施的操作流程,实行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政务服务裁量权,提高行政效能,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行政服务体系。

  16.行政许可与政务服务制度健全。

  16-1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政务服务的制度和清单管理系统,清单管理系统与网上办事大厅、各部门门户网站完成对接,实现职权事项实时修改、动态调整。

  16-2市、区政府设立行政许可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17.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实施机关依法确定。

  17-1市、区政府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机关。

  17-2市、区政府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委托机关、受委托组织及委托权限依法公开。

  17-3对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同一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市、区政府指定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和办理。

  18.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项目合法合理。

  18-1市、区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项目(包括新增、取消或调整)由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审定后公布。

  18-2市、区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项目有明确合法的设定依据和实施必要性,并实行目录化管理。

  18-3市、区政府部门定期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项目进行评估分析,提出进一步取消、转移、下放、整合等调整意见和方案,报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审定。

  19.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

  19-1市、区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项目按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办事指南。

  19-2市、区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编制工作流程图,细化受理、审查、批准、办结等各环节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19-3市、区政府部门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申请。

  19-4市、区政府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决定。

  19-5市、区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9-6市政府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市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情况进行监察。

区政府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区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情况进行监察。

  20.依法提供其他政务服务。

  20-1市、区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经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审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20-2市、区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其他政务服务项目按法定要求制定提供办法,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20-3市、区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制定的政务服务提供办法提供其他政务服务。

  六、行政执法法治化

  目标: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21.行政执法制度健全。

  21-1市政府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1-2市政府会同司法机关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制度,明确移送标准、程序、证据等。

  22.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定。

  22-1市、区政府依法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的政府部门。

  22-2市、区政府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委托协议内容应当依法提请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告。

委托部门应当在公告后第1个工作日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22-3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和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证书。

  2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项目合法、处罚标准明确。

  23-1市、区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应当有合法的设定依据。

  23-2市、区政府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按法定要求完成处罚幅度的基准化设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3-3市、区政府部门明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项目、法律依据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2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依法实施。

  24-1市、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的管辖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24-2市、区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措施,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主管和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4-3市、区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4市、区政府部门按照确定的处罚裁量权标准决定处罚数额。

  24-5市、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重大执法决定提交本部门法制机构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24-6市、区政府部门按照法定要求制作、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行政检查的结果按照法定要求处理。

  24-7市、区政府部门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24-8市、区政府部门按照法定期限、权限、方式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24-9市、区政府部门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

  24-10市、区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资源整合和利用的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七、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

  目标: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政府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

  25-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25-2市、区政府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26-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网站,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26-2市、区政府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26-3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6-4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按照法定要求编制、修订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6-5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

  26-6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办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政府信息属政府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26-7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或复制。

  26-8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6-9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6-10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按法定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行政救济、调解、裁决法治化

  目标:

构建维护群众利益的行政救济机制,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部门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

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27.行政投诉处理合法及时。

  27-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处理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

  27-2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投诉。

  27-3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投诉办法、程序。

  27-4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

  27-5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应当支持的投诉要求,应当依法予以解决;依法应当由法院、仲裁机构解决的投诉要求,应当指引投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决,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28.依法办理、参加行政复议。

  28-1市、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28-2市政府及其部门、区政府有机构负责并配备相应人员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事务。

  28-3市政府及其部门、区政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8-4市政府及其部门、区政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8-5市政府及其部门、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8-6市政府部门、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依法参加行政复议。

  28-7市政府部门、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28-8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结合行政复议案件向政府部门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的,政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和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

  28-9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数量、类型、原因等形成报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28-10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报告市政府。

  29.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法院裁判。

  29-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对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诉讼判决或者裁定等作出规定。

  29-2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29-3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9-4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按规定参加行政诉讼,部门负责人按规定出庭。

  29-5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诉讼败诉案件数量、类型、原因及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形成报告,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