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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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的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

规定限额为:

单笔银行存款支付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单笔现金支付(含电子转账方式)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等额的外汇金额)。

大额资金支付包括银行转帐支票等各类银行票据支付、现金支付、银行卡划转等形式。

进入个人银行卡的人员经费定义为银行存款支付。

第二条 

管理原则

按照“依据预算、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章 

支付管理 

第三条受理机构

学校财务处。

第四条 

支付程序

一、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简称:

《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凭证。

其中,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伍拾万元(含)以上(不含各类酬金、人员经费),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的支付业务,根据业务性质(如科研、教学等)需由主管副校长签字。

(二)各单位应提供审批手续齐全、单据真实完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

同时,支付费用所需资金必须符合《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

【2008】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的规定。

(三)属于设备购置、修缮或基本建设、转给校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等业务的大额资金,在申请支付时,还应符合学校资产管理、基建及修缮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

其中,需要分期付款的设备采购、修缮或基建工程等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不得随意改期申请付款。

(四)凡需要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各单位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填写《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财务处上报。

二、支付审批

(一)财务处受理对于预算落实、符合审批手续、单据真实完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

除本办法第五条另有规定外,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1、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贰拾万元(不含)以下的,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壹万元(含)以上、贰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审批。

2、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贰拾万元(含)以上、贰佰万元(不含)以下的,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贰万元(含)以上、贰拾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财务处两名处领导共同签字审批;

3、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贰佰万元(含)以上,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贰拾万元(含)以上,由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审批。

主管财务副校长出差期间,可授权学校总经济师代为签字审批。

(二)各单位在递交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后,先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不予批准,金额巨大的,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

三、支付

(一)审批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将支付申请交给财务处的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查,复查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完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

复查无误制单后,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交由银行或现金出纳等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二)复核人员、审核人员、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越权审批、手续及相关票据缺失、金额差错等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有关人员不予以纠正的,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报告。

第五条 

例外事项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一、校内财会机构按开户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

二、学校例行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含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共享改革成果费,学生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学校例行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

三、学校人事部门核批的抚恤金、遗属补助、回乡人员工资,去世人员社保费退款、丧葬费,教职员工困难补助,出国保证金;

四、已列入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批准的综合财务预算中后勤服务经费、基建经费等大额资金的划拨;

五、由后勤保障处核准的水电费、燃料费支付。

第三章 

附 

第六条 

执行日

本办法自财经工作小组批准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原《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交内(财)[2004]34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校财经工作小组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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