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加盟)合同样板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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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有关乙方加盟甲方特许经营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二条前言

2.1甲方为“富驿连锁酒店”中国境内特许经营授权、管理及服务系统的提供人,根据乙方之申请并经甲方评估,在认可“富驿酒店连锁”经营模式和标准的前提下,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区乙方所设立之酒店(以下简称:

“特许酒店”)的区域范围内非独占性地合法使用“富驿”品牌及相关资源,并在甲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

2.2如乙方经营需要另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特许酒店工商注册成立后自动取代乙方成为本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经营方,合同内容不做任何修改;

乙方同意为特许酒店履行本特许经营合同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3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年月日。

酒店客房数为间。

第三条定义与解释

3.1“特许酒店”:

指乙方拥有完全使用权,并按甲方许可使用“富驿”系列商标的位于省市区乙方所设立之酒店。

3.2“富驿”系列商标:

是指甲方被授权许可使用及有转授权的包括富驿酒店商标、字号、品牌、合用名称、设计、标识等的版权,或有关该等事项而使用的版权。

3.3“富驿(FX)标准”:

是指由甲方不定时采用或修改的所有标准、规范、手册、指南、计划、规格、草图、草稿、图表、设计等文件,用以说明及规定在建造、装修和经营使用“富驿(FX)”之特许酒店时所应适用的质量、设备、材料、外观、体积、设计、人事安排、服务、程序等方面的标准及所有其他必要标准。

3.4“特许加盟费”:

是指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富驿酒店,并为此而向乙方收取的一次性不可退还的费用。

它包括乙方获得使用甲方合法拥有或授权的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所支付的费用,体现了乙方加入特许系统所得到的各种好处和价值。

3.5“特许品牌使用费”:

是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富驿”系列商标而向乙方每月收取的费用。

3.6“酒店总收入”:

酒店在运营活动中的营业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酒店由运营客房、商品、商务及酒店在任何形式下获得之运营性收入,但不包括中介销售佣金、中央预订销售佣金、电话费、电话服务费、物品赔偿、废品收入、洗衣收入、免费房券收入、销售会员卡等所得之收入。

其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及其它任何方式。

3.7“酒店运营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客用品以及全部在使用中的运营用具和运营用品的成本;

(2)特许酒店全体雇员的工资及福利,包括支付和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等;

(3)供热、水、电、燃气等能源及公共事业费用;

(4)办公及行政费用;

(5)酒店设备的一般保养及维护费用;

(6)各种与酒店运营有关的保险费(固定资产及装修保险费除外);

(7)市场推广费及广告宣传费;

(8)与特许酒店专业服务有关的律师费用及审计费用;

(9)技术顾问和运营专家服务费用;

(10)中介佣金;

(11)营业税。

3.8“酒店非运营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房屋租赁费;

(2)资本性及投资性费用的摊销(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筹建及装修费用摊销);

(3)贷款利息;

(4)与房产及装修有关的保险费;

(5)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所得税;

(6)土地使用费;

(7)董事酬金;

(8)房产税;

(9)由乙方特别要求而非特许酒店日常营运所需的公证会计师的审计费用,及开业时之验资费用;

(10)特许酒店因特许运营而发生的管理咨询费。

(11)除“酒店运营费用”以外的其他成本和费用。

3.9“运营利润”(即GOP):

“酒店总收入”减“酒店运营费用”后的所余部分。

GOP=“酒店总收入”–“酒店运营费用”

3.10“绩效管理费”:

在甲方管理的酒店达到双方约定的运营利润,乙方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按月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3.11“免费房券”:

是指由甲方统一印制的房间消费有效凭证。

特许酒店每张免费房券按100元向甲方结算。

3.12“酒店管理系统”:

是指甲方自行开发或指定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包括财务系统、酒店经营所需的客房预订、入住、收银、结帐、房态管理、客史、协议客户管理、会员卡管理、经营分析、报表统计系统,具有门锁接口、会员卡接口、电话计费及等级控制接口,同甲方的中央预订管理系统实现预订、客房、会员卡、客史、协议客户信息共享。

3.13“中央预订系统”:

是指甲方自行开发或指定的中央预订系统或设备,包括全国免费订房电话、全国免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预订等,可实现预订、客房、会员卡、客史、协议客户与连锁酒店系统信息共享;

3.14“酒店开业验收”:

是指甲方为确保乙方工程改造结束和各项服务质量达到甲方硬件手册、开业手册的标准而对乙方进行的现场实地检查和验收。

开业验收分工程验收和运营验收两个部分,开业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开业。

开业验收合格标准:

(1)装修改造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2)取得酒店经营所需要的各项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开业前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或类似允许开业的消防证照)等,并通过甲方质检合格。

3.15“甲方网站”:

指由甲方开发、维护、升级的信息系统,具备企业宣传、在线预订、会员卡管理客户服务等功能;

甲方完全拥有该系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使用权)。

3.16“酒店管理团队费用”:

如甲方委派管理团队对特许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乙方应支付甲方管理团队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薪资费用(含工资、奖金、补贴、社保),费用标准见附件。

甲方派驻的酒店管理团队人员在经营特许酒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通讯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差旅费、工作餐费等),则由特许酒店按实列支。

3.17“酒店财务报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5)酒店每日入住率报表;

(6)其他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等。

3.18“开业日”:

年月日(如实际开业日提前,则特许经营起始日期相应提前,但特许经营截止日期不做变更)。

3.19“日历年”:

公历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为一个日历年。

3.20“合同年”:

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为起始日,该日起十二个月为一个合同年。

例如,本合同于2010年12月1日生效,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为第一个合同年。

3.21“会计年度”:

指由公历一月一日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22“定名权”:

甲方对特许酒店店招、房型名称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乙方除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店招外,不得私自设立、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他店招,否则视为对甲方品牌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3.23“定价权”:

甲方对特许酒店各类房型的标准门市价及其相关价格体系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3.24“处罚”:

乙方服务质量、销售价格达不到甲方要求或经营场所的建筑外型、装饰风格、形象效果、设施设备、酒店用品等较大程度地背离甲方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发出口头、邮件或书面文件,要求乙方整改或进行罚款、摘牌等处罚。

3.25“书面整改单”:

指发现问题后,在甲方或特许酒店总经理口头或邮件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仍不整改或整改后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甲方可发出“书面整改单”。

“书面整改单”发出时应列明所发生的问题,要求整改的内容及限定整改的时间。

乙方接到书面整改单的通知后必须在限定的时间里完成,并以书面方式回复。

回复中应列明整改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

3.26“罚款”:

指在乙方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甲方除要求限期整改外,还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罚。

3.27“摘牌”:

指在三个月内累计三次发出书面整改单通知,而乙方仍未执行或未获结果,或问题发生的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到甲方的声誉,则甲方有权予以摘牌处罚,即甲方单方面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资格。

乙方自“摘牌”之日起不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标、酒店名称及带有甲方酒店标识的所有物品,同时结清应支付甲方的所有费用。

3.28“违约行为”:

指乙方下列任何行为:

乙方迟延或拒绝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迟延或拒绝向甲方提供规定的财务资料,报送不真实的财务资料,拒绝甲方或其代表按规定检查,以甲方的名义取得信贷,向竞争者转让客户或业务,转让酒店股权,有损甲方商誉的行为,转让特许经营的技术诀窍或将特许经营的技术诀窍用于非特许经营业务,不按本合同配合甲方工作,致使甲方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乙方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29“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在签署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怠工、破坏、纵火等。

第四条特许费用、税费、滞纳金及支付方式

4.1特许费用及支付方式附件一。

4.2税费

酒店所有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当地税务部门和政府对其运营征收的任何税或费用由甲方代为支付的,应计入当月“乙方应付甲方款项”,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在当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

4.3滞纳金

如果乙方付款迟延,则每迟延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

如果乙方迟延付款时间超过15天以上(含15天),则乙方除支付甲方滞纳金外,还需负担甲方追讨乙方欠款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4.4甲方举办相关活动所花费的费用,若乙方参与此活动,则甲方有权根据合理的比例向乙方收取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5.1电脑与通讯系统:

5.1.1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提供其电脑、通讯系统、宽带网络的技术参数和设置要求。

5.1.2对乙方电脑、通讯系统、宽带网络的设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查。

5.1.3提供指定的酒店管理系统给乙方,并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确定乙方需要购买安装的软件产品的要求。

5.1.4甲方委派IT工程师为乙方安装、开通酒店管理系统。

5.1.5在乙方通过甲方开业验收后且酒店管理系统安装完毕后,开通乙方酒店管理系统与甲方中央预订系统链接。

5.1.6乙方自酒店管理系统安装开通之日起,由甲方系统提供商负责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系统升级工作。

对于乙方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中所出现的问题如远程不能解决,正常情况下,乙方可要求系统提供商负责在48小时内实地解决。

5.1.7若由于具体操作的问题或因为有关设备、网络、系统、电源的不稳定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甲方提供的中央预订系统或酒店管理系统不能正常的工作,甲方应及时抢修该系统,但是甲方对此不负其他任何形式的责任。

5.2品牌的宣传及使用:

5.2.1甲方授权特许酒店使用“富驿”系列商标、服务标志、LOGO及商业标记。

5.2.2除“富驿”、“FX”外,甲方若改变本连锁体系内全部或者部分的商标,则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将旧的商标变更为新的商标。

5.3物业改造和竣工开业:

5.3.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硬件手册》和《装修标准手册》设计规范和甲方的指导建议,以及当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对特许酒店进行施工和装修。

甲方可对乙方在工程开工之前的设计、工程改造、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设备材料采购等提出指导意见。

5.3.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向甲方提供特许酒店准确、全部的平面图和外立面图或图片。

甲方在收到乙方前述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集团标准的平面布置方案、富驿四种标准房型(舒适房、时尚房、行政房、富驿套房)及标准大堂和走道(含电梯间及电梯内)的效果图/照片、外观店招位置图、材料清单及硬件手册,乙方需按甲方确认方案进行施工改造。

如乙方需委托甲方对特许酒店进行工程设计,须另行与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签署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市场价格支付设计费用。

5.3.3甲方可派员向乙方提供以下工程的现场咨询与指导:

(1)装修方案完成前,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派员至现场与乙方聘用的设计人员进行沟通与指导。

(2)样板间材料齐备后,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派员至现场确认采购材料是否符合甲方要求。

(3)工程竣工须乙方提前10日书面申请甲方派员进行竣工验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4)甲方派员提供现场咨询与指导超过3次的,乙方须承担甲方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并须按日承担甲方人员劳务费(劳务费按甲方员工日薪资标准计算)。

5.3.4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向乙方派工程项目经理驻现场进行指导,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向乙方提供硬件标准指导或咨询。

(2)对乙方的施工工艺、质量、酒店系统设计、布局提出建议。

(3)协助乙方进行工程采购。

(4)乙方须承担甲方项目经理差旅费、食宿费及劳务费(劳务费按甲方员工日薪资标准计算)。

5.3.5在乙方的建筑装修过程中,甲方仅作为指导、建议、验收监督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辅助工作,特许酒店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安全、质量等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4标准手册:

5.4.1向乙方提供“标准手册”,作为酒店经营的技术依据和规范标准,由酒店总经理保管及使用。

5.4.2甲方所提供的《硬件手册》、《装修标准手册》,作为特许酒店装修改造的技术依据、规范标准。

5.4.3甲方保留相关运营标准的调整权利,但需及时通知乙方。

5.5市场推广:

5.5.1负责计划、实施、安排全国性的市场推广计划或宣传、广告、促销活动。

5.5.2利用“富驿()”网站对特许酒店进行相关宣传、推荐。

5.5.3根据甲方标准指导乙方进行相关的招牌制作和发布,但招牌的制作及相关手续报备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6培训服务

5.6.1甲方为乙方提供系统的培训计划,包括开业培训和选择性培训,以帮助特许酒店管理达到甲方要求。

(1)开业培训:

特许酒店开业前,甲方向特许酒店员工提供系统的酒店开业培训。

(2)选择性培训:

向特许酒店推荐选择性培训课程,并按约定收取费用。

5.6.2培训时间、地点和课程,由甲方与乙方协调安排。

培训费用收费标准参见附件一。

5.7物品采购:

5.7.1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集团供应商名册及所需采购物品的各项参数要求。

5.7.2甲方指定的采购物品,乙方应向甲方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甲方保证乙方采购价格不高于甲方集团采购价格。

除指定采购产品外,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技术标准、颜色、品牌等)进行采购。

甲方无需对前述采购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承担责任。

5.7.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任何不符合甲方系统标准的用品、备品、设备设施进行调整,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7.4乙方未按甲方统一标准采购并摆放甲方宣传资料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罚。

5.8人事

5.8.1甲方可向乙方委派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酒店总经理、前厅经理、客房主管、会计等),甲方有权调动、任免含酒店总经理在内的管理团队人员。

酒店总经理根据甲方制度和标准对特许酒店进行经营管理,包括考勤制度、聘用标准、员工奖惩办法、酒店各项作业标准等。

5.8.2酒店总经理负责招聘及录用酒店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总经理助理、出纳、值班经理、客房主管、前台员工、客房员工、保安员、维修工等),由特许酒店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5.8.3甲方可以因工作需要对所委派的管理团队进行调动,但应事先与乙方沟通。

5.8.4甲方委派人员必须遵守特许酒店的各项规定,若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委派人员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证据,经甲方查证后撤换。

5.8.5酒店总经理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标准,负责特许酒店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项目设置、服务质量检查评定、视觉形象和品牌商誉维护、连锁酒店统一促销等,并对特许酒店的宾客投诉处理拥有最终决定权。

5.8.6甲乙双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酒店总经理须监督特许酒店必须制定整改计划,认真加以改进。

特许酒店的运营规范和质量控制纳入甲方质量控制系统。

5.8.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特许酒店不得在甲方所属各连锁店中招募人员不得录用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甲方所属各酒店员工。

5.9甲方的其他权利

5.9.1甲方委派的酒店总经理以特许酒店的名义签署正常营业中的各类合同文件。

5.9.2特许酒店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5.9.3乙方欲出售特许酒店所在物业或者特许酒店,甲方拥有优先购买权。

5.9.4甲方与乙方及特许酒店仅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含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解释为将合同双方及其继受者置于合伙、合资或其他合同关系约束之下,乙方或特许酒店的债权债务等与甲方无关。

5.10财务:

5.10.1乙方负责聘用特许酒店财务人员,并按甲方财务制度开展工作。

甲方财务部负责财务人员业务指导和管理,酒店总经理负责财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并有权根据酒店实际运营情况向乙方提出任免建议。

5.10.2特许酒店财务须根据甲方财务制度和规定,准确录入相关财务数据,酒店总经理负责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控制和管理。

5.10.3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时,甲方财务部有权对特许酒店财务进行审计

5.11经营指标和经营预测:

5.11.1甲方每年提供特许酒店当年的经营指标和经营预测,甲方及乙方依据经营指标对酒店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考核;

经营预测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当年特许酒店经营的概算,也是酒店总经理费用控制的依据,但经营预测不能视为甲方对特许酒店收益的承诺。

5.11.2“经营指标和经营预测”仅指特许酒店在正常状况下的经营指标和预测,如特许酒店发生重大维修、较为严重和一定数量的坏房、停业或局部停业、重大股东变动、法律诉讼或政府行为影响、市场意外变化、不可抗力等非正常状况,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5.11.3在甲方提供的年度经营预测之内,酒店总经理有权根据甲乙双方制定的审批权限,行使各项费用开支的权力。

5.11.4特许酒店超出维修基金的重大维修、固定资产添置,酒店总经理须报乙方审批同意。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及特许酒店承担如下工作:

6.1品牌的宣传及使用

6.1.1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如下权限合法合理使用甲方商标:

(1)乙方承诺不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任何种类(分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或者注册甲方商标(包括与甲方商标相类似或近似的商标)。

(2)商标仅限于在乙方特许酒店内的特许酒店宣传品、员工服装、酒店内装饰及店面标识上使用。

(3)乙方无权委托、特许或分特许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标(即不得“再授权使用”),同时也无权批准与乙方有任何交易其他第三方使用该等商标。

(4)乙方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商标的样式使用,不得有任何修改或变动。

商标使用期限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如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也随之解除。

(5)乙方不得将甲方商标作为乙方的企业名称和字号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6)如果乙方自身公司的标志图案和/或注册商标和甲方商标相似,可能混淆甲方商标的使用,则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自身公司的标志图案和/或注册商标。

(7)乙方只能使用甲方“”商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甲方“富驿”其它延伸品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富驿精品”、“泊逸精品”、“富驿商旅”、“富驿大酒店”、“富驿集团”等)。

6.2物业改造和竣工开业

6.2.1乙方如需甲方派员提供工程现场指导与咨询的,或需甲方派驻项目经理,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安排,并按第5.3.3条及第5.3.4条承担相应费用。

6.2.2乙方直接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担相关费用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6.2.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硬件手册”“装修标准手册”设计规范和甲方的指导建议,对特许酒店进行施工和装修。

6.2.4乙方在施工中应接受甲方工程项目经理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意见,并照此执行整改。

6.2.5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必须书面申请甲方进行酒店竣工验收。

6.3市场推广

6.3.1乙方同意执行甲方会员卡管理制度,在特许酒店发展和接待甲方会员。

6.3.2乙方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促销活动,并保证各类推广、促销活动按甲方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特许酒店参加所属城区的地方性市场推广计划或宣传、促销活动,须分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6.3.3乙方应使用经甲方认可的市场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标、中央预订系统、免费电话、网络订房系统以及其他甲方要求的甲方酒店连锁资料。

6.3.4乙方不能推广其他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可能对甲方产生损害的产品、服务或广告,同时乙方也不能允许可能对甲方产生损害的其他第三方(包括乙方)在特许酒店里推广其他的产品、服务或者广告。

6.3.5甲方有权在特许酒店内照相或者拍摄并使用这些照片或者录像,无需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6.4培训

6.4.1乙方承诺按照甲方培训计划进行特许酒店开业培训。

6.4.2甲方到特许酒店实地培训,乙方负责提供培训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6.4.3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参加甲方的选择性培训;

并应在决定参加选择性培训前6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

6.5人事

6.5.1特许酒店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等均由乙方承担。

6.5.2除甲方派驻的酒店管理团队人员外,特许酒店的所有雇员都应由以特许酒店的名义雇佣并支付工资、甲方无须对上述雇员的工资及任何补偿、赔偿负责。

若甲方支付特许酒店某些员工的费用,乙方或特许酒店应将该费用返还给甲方。

6.6中央预订系统、酒店管理系统和网络

6.6.1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的中央预订系统、酒店管理系统、联网网页连接系统,并参加甲方许可的其他网络系统。

乙方无权自设免费电话和网络预订系统。

6.6.2甲方有权对中央预订系统、酒店管理系统、网络预订系统等不定期地进行更新和换代,特许酒店亦需要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更新设备和新的管理系统。

6.7物品采购

6.7.1乙方所有设备、设施、物资、物品、服务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标准执行。

6.7.2乙方开业后需自行采购其他物品的,应向甲方提供此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及采购成品的有关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标准、式样或图片、质量、价格)。

6.7.3乙方必须控制和管理好其采购物品的质量,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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