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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2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三章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3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章抵押财产

第4条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为,该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如下附件:

□编号为的《(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为的《(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为的《(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财产洁单》;

□编号为的《(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财产清单》;

□编号为的《()抵押财产清单》。

第5条甲方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合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6条作为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由甲方自行保管,他项权证由乙方保管。

第五章抵押财产的占管

第7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管和使用。

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査抵押财产的管理情况。

第8条抵押财产因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上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六章抵押权的实现

第9条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第10条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11条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1.1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1.2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12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权:

12.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危及乙方的抵押权;

12.2甲方有涉及诉讼标的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抵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12.3甲方破产、歇业、被申清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12.4依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12.5甲方有本合同第19条行为的;

12.6出现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13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14条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复利;

(5)罚息;

(6)利息;

(7)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15条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后,按处分抵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七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6.1甲方保证是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

抵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6.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告知乙方;

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其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

16.3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甲方来能完全适当地履行上述义务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但甲方的违约不对乙方抵押权构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除外;

16.4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6.5甲方承担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财产保险等费用;

16.6在本合同终止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抵押财产做出馈赠、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抵押财产行使权利;

16.7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

16.8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16.9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16.10当抵押财产发生灭失、被征用或被动迁等事件时,如果基于该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不能足额清偿主债权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保险、赔偿金、补偿金用以清偿债权的,甲方应对来清偿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16.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17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7.1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7.2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17.3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18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9条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9.1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査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19.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19.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

第20条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不可抗力

第21条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章抵押登记

第22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23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4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25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章附件

第26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附则

第27条通知和送达

27.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27.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

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28条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公证、抵押等手续,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9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9.1在抵押期间,甲方保证其按季度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商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可靠、合法有效,未隐瞒任何重要事实和资金收入。

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本条款的情节,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

29.2在抵押期间,甲方承诺不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再抵押、余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给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

如委托人和乙方发现甲方有违本条款的情节,委托人和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

29.3无论因任何原因,委托人和乙方提前发放贷款的,若委托人未能在发放贷款后7日内取得“凤凰凯旋门”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借款人应将收到的款项退还给委托人,若借款人届时不能退还,委托人和乙方均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资产。

29.4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费由委托人支付。

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公证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无条件接受强制执行。

29.5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若抵押担保对应的主债权未实际发生,则委托人需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促使乙方申请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抵押担保金额的20%,如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发放贷款的,则已发生的相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提交解除抵押申请手续的或未按约定放款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0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

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31条本合同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将本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

等基本信息、及本机构在本合同项下业务活动和履约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信用信息、以及不良信息(包括未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本机构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报送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XXX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年_月_日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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