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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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

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

无形资产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取得;

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

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

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无形资产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立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应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为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定期、不定期的跟踪收集侵犯公司无形资产权益的行为;

(七)维持无形资产的有效性。

第八条无形资产应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部门,如商标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行政管理部,各类专有技术、软件参数等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信息技术部等。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管理范围的划分根据实际确定。

(一)根据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账(备查账);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一)根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提出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

第十条无形资产的确认由资金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公司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公司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

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

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公司为著作权人,公司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

(四)专有技术:

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公司作为发明人,由公司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

公司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公司的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

是指公司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

是指公司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公司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无形资产由资金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计价。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公司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六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公司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七条公司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公司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十八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公司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部会同资金财务部,每年年度终了对公司无形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问题,如有异议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

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四条公司处置无形资产应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五条公司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

(二)行政管理部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公司领导签署意见;

(四)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五)公司办公会通过后,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由公司资金财务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资金财务部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在资金财务部、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设总账、明细账、台帐和备查账簿等,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表格等原始单据。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

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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