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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2

工期要求

2009年04月10日开工,2009年10月31日竣工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方式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工料单价法

12

13.7

合同方式

固定总价

13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14

16.1

投标保证金

金额

投标保证金5万元,于2009年03月23日15:

00时前递交至德惠市建设项目招标有限公司

15

5.1

现场踏勘

集合时间:

2009年03月06日9:

00

集合地点:

德惠市环城汽车修配厂

16

5.4

投标答疑会

时间:

2009年03月08日9:

地点:

17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8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2009年03月25日9:

30(北京时间)

德惠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9

24.1

开标

20

31.4

评标标准及方法

见附件

21

36.1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10%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和投标答疑会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4投标人派代表于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

5.5投标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相关事宜提出的疑问。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需招标人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将针对投标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澄清,并发送至所有投标人。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6.2本工程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取招标代理费,按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精神由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向中标人代缴。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八章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

附件:

评标标准和办法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按本须知第5.5款发出的书面澄清文件及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申请书组成。

11.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投标函部分

11.2.1.1开标一览表;

11.2.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1.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1.4投标函;

11.2.1.5投标函附录;

11.2.1.6投标保证金;

11.2.1.7优惠条件

11.2.1.8服务承诺

11.2.2商务部分

11.2.2.1投标报价说明;

11.2.2.2投标报价汇总表;

11.2.2.3主要材料报价表;

11.2.2.4单位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

11.2.2.5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

11.2.2.6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1.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施工组织设计

11.3.1.1施工方案;

11.3.1.2施工计划和保证措施;

11.3.1.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1.3.1.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11.3.1.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11.3.1.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11.3.1.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11.3.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1.3.2.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11.3.2.2项目经理简历表;

11.3.2.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11.3.2.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按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方式。

工料单价法计价即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的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本工程按企业级别和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取费。

13.5采用工料单价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

报价的主要依据:

(1)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2)现行吉林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定额;

工程费用定额;

(3)本工程建设当期材料市场价格。

13.6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3.7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材料价差等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即为可调价合同。

13.8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9工程竣工结算采用中标合同价加可调价款调整的方式结算。

因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由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共同认定后,纳入竣工结算。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形式

(1)银行汇票

(2)转帐支票

(3)现金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修正标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并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然后统一密封在外层密封袋中。

单独用小信封密封一张开标一览表,供唱标使用(此表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内容完全一致)。

18.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8.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和第18.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1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资格审查材料

23.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充分和有效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能满足招标人对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要求。

资料内容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格式如实填写。

(五)开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4.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4.3开标程序:

24.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4.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4.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4.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5.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5.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5.1.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5.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0.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9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1.4评标标准和方法(见附件)。

31.4.1采用综合评估法:

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31.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3.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4.中标通知书

3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1%的罚款。

35.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6.履约担保

36.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36.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6.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章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建[1999]313号)

一、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

万元人民币

(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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