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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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

联合发布

发布日期:

2013-3-7

执行日期:

2013-3-7

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文化办,各市县委宣传部、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规范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

 

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范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被认定为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适用《若干政策》中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认定管理工作,由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范围:

 

1.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

 

2.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动漫游戏、体育健身、休闲疗养等九大重点领域文化产业项目;

 

3.与旅游、科技融合发展,具有较强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的文化产业项目;

 

4.富有民族民俗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

 

5.有利于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推动我省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文化产业项目;

 

6.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

 

7.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

 

8.经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条件:

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有相应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复;按规定应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项目业主:

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四)项目投资规模:

 

1.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景区景点、休闲疗养项目,总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

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其他项目,文化与信息、物流、建筑等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

 

2.影视制作项目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出版发行项目(含印刷复制)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

 

3.文化创意、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含广告)、动漫游戏、体育健身,以及新兴文化产业领域的数字出版和移动多媒体等项目,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富有创意、竞争力强、投入产出比高的文化创意和动漫游戏项目,投资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

 

4.有重大社会影响、历史意义、能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填补我省文化产业空白,以及具有较大出口潜力项目,不以投资总额为评价标准。

 

第六条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申请报告和加盖公章的《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申报表》(样表附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涉及民族文化产业项目的,须提交省民宗委的核准意见。

 

(三)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

涉及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特许经营权许可证。

 

第七条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须提前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每年10月,省文化办、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文体厅)在我省主要媒体和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公告栏发布公告,启动下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申报工作。

年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业主为省直文化单位的,直接向省文化办申报。

其它文化产业项目,业主向当地文化办(市县委宣传部)申报。

 

(二)当地文化办(市县委宣传部)受理申报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文化办。

 

第十条省文化办商省文体厅等部门组成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并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和(或)实地考察,作出评审意见(分别标注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十一条省文化办主任会议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提出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并在我省主要媒体和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文化办组织复核。

 

第十二条对认定的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通过我省主要媒体和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公告栏予以公布,并以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颁发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重点扶持制度。

省文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在用地、财政、税收、投融资、市场准入、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重点扶持,强化服务意识,指导项目业主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实行协调推进机制。

省文化办负责协调,重大问题报请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协调。

 

第十五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若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文化办和省文体厅提交书面报告。

 

(一)项目业主或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投资计划或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业主或项目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

 

第十六条实行检查考核制度。

省文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通过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公告栏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项目,予以一年期警告,并责令其改进。

 

(一)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的;

 

(二)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十八条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和牌匾。

自撤销之日起,该项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项目业主5年内不得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一)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处分的。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对认定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办提出申诉,省文化办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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