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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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
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
电话:
(8621)50389058传真:
(8621)50389298
致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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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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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耀华特种
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此作出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实地反映了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发行人本次发行之外的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第一部分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耀华玻璃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巨野耀华
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耀润
徐州耀润低辐射玻璃有限公司
耀华科技
江苏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耀华房地产
江苏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本次私募债券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次发行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
华龙证券、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信会计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保人/中海信达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债券而制作的《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变更和补充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关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公司章程》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章程》
《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如无特别标注或说明,指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股东会决议
2013年9月17日,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同意在深交所备案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名称
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的名称为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发行总额
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票面金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3)票面面额
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的票面面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私募债券按票面面额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的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0%-11%。
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第3年的票面利率。
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筹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私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担保条款
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由中海信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被担保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10)申请提供转让服务的地点和平台
本期私募债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当期私募债券转让。
(11)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2)偿债保障措施
(a)公司自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当年起按年度计提利息存入偿债保障金监管专户,在私募债券每年付息日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本期私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的三个月前累计存入的本年度偿债保障金金额不低于第3年末应付总额的30%;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二个月前累计存入的本年度偿债保障金金额不低于第3年末应付总额的60%;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一个月前全额存入第3年末应付总额;偿债保障金自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之日起,仅能用于兑付私募债券本金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公司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或其它任何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b)在本期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私募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私募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就本次发行,股东会授权公司执行董事办理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偿债保障措施、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和债券申请转让等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以及在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的申请转让事宜;
(3)为本次发行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为本次发行设立偿债保证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5)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本次发行及申请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申请转让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法律文件;
(6)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重新决议的事项外,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
(7)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及申请转让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定,股东会的决议符合《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已经取得了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向深交所备案。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现状
发行人现持有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06月07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324000020205”)。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凤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7340万人民币,住所为睢宁县梁集镇景湖工业园天虹大道东侧台中路南侧耀特公司院内,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
无。
一般经营项目:
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工艺玻璃生产销售,玻璃、建筑材料、五金销售;本企业产品出口,生产玻璃原材料进口。
(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营业期限自2004年03月31日至2044年03月31日。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1、发行人的设立
2004年03月31日,自然人马凤明出资260万元、马金传出资180万元、武超出资60万元,设立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2004年03月,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20324210120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时的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睢宁县城濉河路1号;经营范围:
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工艺玻璃生产销售,玻璃、建筑材料、五金销售;货物运输。
(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万元;经营期限:
自2004年03月31日至2014年03月11日。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纳,并已经睢宁县正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睢正验字(2004)第016号核验。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马凤明
260
52
马金传
180
36
武超
60
12
合计
500
100
2、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主要变更
2.1第一次变更
2004年08月20日,公司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工艺玻璃生产、销售,玻璃、建筑材料、五金销售;本企业产品出口、生产玻璃原材料进口。
(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004年09月14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案,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马凤明
260
52
马金传
180
36
武超
60
12
合计
500
100
2.2第二次变更
2005年07月15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800万元。
增加的注册资本1300万元,由股东马凤明用房产出资。
同日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5年07月26日,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5年07月15日,徐州通联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就马凤明本次出资的房产出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书》(徐同房估(2005)字第7-25号),确定该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1301.2万元。
本次增资已经睢宁县正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睢正会验字(2005)第044号)核验。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马凤明
1560
86.67
马金传
180
10
武超
60
3.33
合计
1800
100
2.3第三次变更
2009年11月20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主要内容为:
股东马金传将其所持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自然人武淑云,股东武超将其所持公司3.33%的股份转让给自然人马彬。
转让方和受让方并于同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次变更在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马凤明
1560
86.67
武淑云
180
10
马彬
60
3.33
合计
1800
100
2.4第四次变更
2010年05月17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2200万元,其中马凤明出资1906.74万元,武淑云出资220万元,马彬出资73.26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0年06月10日,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203240000202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已经徐州迅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徐迅会验字(2010)215号)核验。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马凤明
3466.74
86.67
武淑云
400
10
马彬
133.26
3.33
合计
4000
100
2.5第五次变更
2011年03月23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马凤明出资1733.4万元,武淑云出资200万元,马彬出资66.6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1年05月05日,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203240000202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已经徐州彭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徐彭会所验字(2011)第121号)核验。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马凤明
5200.14
86.67
武淑云
600
10
马彬
199.86
3.33
合计
6000
100
2.6第六次变更
2011年09月22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240万元,由江苏强德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1年09月26日,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203240000202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已经徐州一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徐鸣会所验字(2011)第S1151号)核验。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马凤明
5200.14
83.34
武淑云
600
9.62
马彬
199.86
3.2
江苏强德投资有限公司
240
3.84
合计
6240
100
2.6第七次变更
2013年06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100万元,由无锡天翼澄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855.5556万元,广州市太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244.4444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06月07日,徐州市睢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203240000202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已经徐州迪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徐迪会所验(2013)E82号)核验。
本次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马凤明
5200.14
70.85
武淑云
600
8.17
马彬
199.86
2.72
江苏强德投资有限公司
240
3.27
无锡天翼澄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55.5556
11.66
广州市太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44.4444
3.33
合计
7340
100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的成立日期为2004年03月31日,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认为,发行人没有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发行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试点办法》、《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系依照《公司法》、《试点办法》和《业务指南》及深交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发行、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试点办法》和《业务指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以转让,并且将按照深交所的交易规则交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符合《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其《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
(一)款“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上”的规定。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符合《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本所律师的了解,发行人所属的玻璃制造业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且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试点办法》及《业务指南》第一章“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与华龙证券签署的《承销协议》,华龙证券是本次发行的承销商。
根据华龙证券持有的、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4月8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华龙证券的注册号是620000000001727(2-1),其经营范围是: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处出具《关于反馈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的函》(中证协函[2012]578号),通过华龙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实施方案。
上述情况符合《试点办法》第一章“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规定。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与华龙证券签署的《承销协议》符合《试点办法》及《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的《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3)第14-00045号),发行人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63,408,091.59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大信会计师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大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0801468908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
000106),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资质。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试点办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自有物业
1、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以下两处土地的使用权:
证书编号
座落
使用面积
(平方米)
终止
日期
用途
类型
睢土国用(2011)第1100941号
睢宁县睢城镇睢河北路1号
1112.45
商业至2047年08月30日;住宅至2077年08月30日
工业
用地
出让
睢土国用(2009)第93379号
梁集景湖工业园天虹大道东侧
26414
至2059年05月31日
工业
用地
出让
2、房屋所有权
发行人拥有以下三处房屋的所有权:
证书编号
座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睢房权证粱集字第Q-05-0027号
睢宁县梁集镇景湖工业园天虹大道东侧
4207.15
睢房权证睢城字第A-05-0197号
县城人民路北侧濉河路西侧
1818.72
睢房权证睢城字第A-05-0198号
县城人民路北侧濉河路西侧
3401.94
(二)知识产权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使用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如下:
序号
商标注册人
商标图形
商标注册号
申请日期
专用权期限
1
马凤明
第4173817号
2004年07月19日
2007年06月28日至2017年06月27日
注:
马凤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与马凤明于2007年7月10日签署的《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发行人可无偿使用上述商标至商标权终止之日。
2、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使用的专利情况如下:
证书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授予公告日
类别/专利权人
985073
ZL200610022071.7
可钢化低辐射镀膜玻璃及其生产方法
2011年10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