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产业经济学课程论文 《盗版现象对音乐产业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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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经济学课程论文《盗版现象对音乐产业的影响》

创意产业经济学结课论文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盗版现象研究

 

作者姓名:

孙运淼

学号:

**********

学院:

软件学院

 

 

[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和无线技术的发展,数字音乐市场在整体音乐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多,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越来越大。

然而在中国,这一产业的发展和前景并不乐观,其发展和现状远没有预期的好,究其原因,盗版现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希望通过对盗版现象成因、影响、打击历程等方面的整理和分析,研究数字音乐产业所面临的问题和其前景。

[关键词]

数字音乐产业盗版著作权保护

一、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概述

1.数字音乐产业的定义和分类:

[1]

I.数字音乐:

指使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制作、传播及储存的音乐产品。

不仅包括歌曲、乐曲,也包括MV、flash动画等有图像进行辅助的音乐产品。

按获取网络的不同主要分为在线音乐和无限音乐。

II.在线音乐:

指通过互联网在线视听、或可直接下载到电脑中及传输到其它播放设备中视听的数字音乐。

III.无线音乐:

指通过移动互联网获取的音乐服务,包括手机铃声下载、彩铃、IVR中的音乐服务、整曲音乐下载及未来的无线视听等音乐服务。

IV.产业链结构:

A.在线音乐市场:

a)内容提供商:

负责开发可以提供给用户的音乐内容。

目前,越来越多的内容提供商逐步也身兼内容集成商的角色,这样一来,内容的开发和推广更有效地结合,更方便于用户管理。

(如全球五大唱片公司)

b)SP:

即内容服务商,职责是进行市场推广营销以及将内容提供商提供的内容传送给特定用户群。

(如九天音乐网、网蛙音乐)

c)版权保护机构:

负责在内容提供商(CP)和服务提供商(SP)之间搭建起一个数字音乐版权的交易平台或监督平台,代理CP授权(著作权、邻接权)及反盗版支持。

(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源泉公司)

d)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

B.无线音乐市场:

a)内容提供商

b)SP:

通过移动增值服务来提供音乐服务,如铃声、彩铃、IVR,以及3G商用后即将高速发展的整曲下载服务等。

(如TOM、空中网、腾讯、新浪)

c)电信运营商:

即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与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分别提供移动梦网与联通无限,通过这两种渠道众多SP向用户提供服务。

d)版权保护机构

e)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

2.全球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概况:

I.产业规模:

根据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03年时全球数字音乐总产值为2000万美元;2006年快速增长到28亿美元;到了2009年,达到42亿美元;而在2012年,总产值已经达到了52亿美元,约占据全球整个音乐行业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在美国甚至高达50%。

II.经营模式的发展和变化:

i.20世纪90年代初期,互联网尚且属于在线自由交流阶段;

ii.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线音乐下载网站开始出现,如M和Napster网站;

iii.2000年左右,MP3播放器开始出现;

iv.2003年,美国的苹果公司发明了iPod+iTunes模式,在线向用户提供试听和零售音乐的服务,所售数字音乐均拥有版权。

随后,四大唱片公司纷纷自建音乐网站,参与到数字音乐服务的经营中来;

v.2010年左右,互联网和无线技术的发展成熟开始对音乐产业产生关键性的影响,“云音乐”概念产生,通过软件,储存在云端的音乐内容可以在手机、PC、MP3播放器等各种终端之间分享、传播;

vi.最近两年间,以往以“下载”为中心的传统经营方式得到突破,出现了iTunesMatch、GoogleMusic等云播放服务、Spotify等订阅服务、以及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音乐捆绑模式;网络电台和音乐视频等市场也在不断扩展。

[2]

III.未来的发展趋势:

i.跨终端;(电脑+手机)

ii.跨媒体;(可利用电视及广播等渠道推广)

iii.便携和可植入;(轻松植入QQ、MSN、人人等)

iv.高度整合和浑然融合的;

v.高度互动的;(可根据用户爱好自动推荐歌等)

vi.社区化;(可借助人人等社交平台互动)

vii.高度定制和个性化(用户根据自身喜好定制界面等)

 

3.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现状:

i.产业规模:

当前全球的数字音乐市场,按照地区划分,美国市场的销售额占据第一位,达到了39%;日本第二位,为19%;英法德三国所占的比例相当,共37%;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总共才占到全球销售额的5%。

[3]对于拥有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经济发展速度惊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潜力巨大的中国来说,数字音乐产业销售额却只占到全球的5%,原因何在?

除了整体消费水平、文化产品消费意识、文化背景的影响,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应该就是:

盗版现象的泛滥。

IFPI2012年的报告指出,当前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占整个音乐产业的比重为71%,而且盗版率高达99%。

ii.产业结构:

i.获取途径:

(以下图表均来自艾瑞咨询集团于2009年发布的《中国数字音乐行业发展报告简版》)

根据图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

a)从销售额比例来看,无线音乐收入占据了数字音乐收入的绝大部分,超过九成;

b)在线音乐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张。

2002年至2008年六年间,中国在线音乐用户数从5910万增长到2.94亿,而在线音乐下载量从10亿首逐渐增长到了191亿首;

c)从具体获取途径上来看,53%的用户购买CD来取得音乐,其次51%的用户使用在线收听的方式,另外29%的用户使用P2P方式交换音乐和烧录光盘收听,而仅仅有13%的用户使用付费下载的方式来取得音乐。

ii.盈利结构:

综合图表中数据及其他数据分析:

a)目前,在中国共有7000多家在线音乐网站,其中合法的在线音乐网站不超过15家;

b)据统计,中国有90%以上的网上音乐下载是非法下载,正版音乐下载量比例微乎其微。

c)在线音乐网站的盈利方式已经逐渐从以前的个人付费转变为主要通过广告盈利,目前在线音乐收入九成依赖广告,只有一成左右来自用户付费;

4.数字音乐的兴起对传统音乐产业的影响:

I.有关数据:

根据iClick社区于2009年8月进行的网上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网民中有97.8%曾通过互联网获取音乐(即在线音乐),有24.4%曾通过无线网络获取音乐(即无线音乐),而仅有24.6%的受调查者曾消费CD或者磁带等传统音乐产品。

这一结果表明,数字音乐产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一直不断壮大,数字音乐已经逐步占据了整个音乐市场的多数部分。

根据IFPI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至2009年三年之间,数字音乐在整个音乐产业中所占的份额从20%逐步增长到了36%。

II.数据分析:

总的来说,相对于传统音乐产品,数字音乐具有存储携带方便,传播速度快、途径广、成本低等优点,随着互联网和无线技术的普及,数字音乐的普及对传统音乐产业的挤压和冲击力无疑是巨大而可怕的。

在如今数字音乐已然占据整个市场三分之一的情况下,传统唱片公司的盈利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唱片销售收入,数字音乐下载分成和在线播放版权费,以及组织旗下歌手开办演唱会、接拍广告、参加演艺活动的经纪收入分成。

随着数字音乐的发展和逐渐普及,唱片销售额逐年下降,第一部分的利润越来减少;而尽管按照数字音乐市场如今的庞大规模估计,第二部分的利润理应有巨幅增长,但实际上,由于盗版现象的严重泛滥,传统唱片公司真正能够通过数字音乐获得的利润很少。

对于许多中小音乐零售商来说,面对此种不利环境,再加上要与“四大”唱片公司竞争,使得许多中小唱片公司不堪重压纷纷倒闭。

而以“四大”唱片公司为代表的大型唱片公司的情况其实也不容乐观。

二、盗版现象分析研究

1.对盗版的定义:

盗版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

2.盗版现象的成因:

I.音乐产品价格弹性大,相比正版音乐来讲,盗版音乐成本极低,下载免费,而产品质量几乎无分别,对消费者的诱惑力极大,这使盗版销售的市场需求和供给关系得以成立;

II.一般情况下,正版音乐生产销售的成本高、风险低,盗版音乐生产销售的成本低、风险高。

但由于在中国相关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和法规执行力度不够,从事盗版生产销售而受到惩处的可能性较低、逃避责任较容易,这促使了更多的厂商选择了投资盗版音乐的生产销售;

III.由于在中国音乐产品消费者的层次差别较大,中低层次的消费者较多,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多数人的正版意识薄弱,并没有意识到购买和下载盗版音乐的严重性,或者意识到了仍旧不以为然,导致了盗版音乐甚至在消费者心中长期占有一定地位。

3.盗版音乐对不同层次受众的影响:

I.高端市场:

高品质、高水平、优秀的、有特定受众群的高端音像制品。

HD(高清)、BD(蓝光)等高清晰数字光盘将会成为优质的音乐、电影和视频节目的下一代载体,这些载体将会充分利用现有的流通体系进入市场,将保障音像业传统的出版、制作和流通持续发展。

II.低端市场:

网络的天下,更多大众化的娱乐节目将通过网络和手机下载传播。

到目前为止,网络下载还没有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商业或产业的法则是水向低处流,没有盈利模式就不可能有更多的投资,没有投资也就不可能有高品质的产出,网络和手机也就只能传播投入少、成本低、甚至是免费的低端产品。

III.中间市场:

音像市场主流的产品,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严重不足,内容提供商几乎不指望从音像市场或无线市场获利,投入产出极不匹配,既不可能生产出符合时代潮流的、更为先进的文化产品,也就不可能得到持续发展,但由于其生产方式的惯性,还会持续出版制作中间类的音像制品,但其市场占有率将会逐渐缩小,甚至被高端产品代替。

 

4.数字音乐产业盗版情况:

根据2012年IFPI发布的数据,中国数字音乐盗版率达到了99%。

中国大陆的正版数字音乐供应商仅有:

XX、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豆瓣、谷歌音乐、网易、诺基亚ComeWithMusic、人人、新浪、腾讯、土豆、巨鲸、优酷(依英文字母顺序排序)。

除此之外的网络音乐服务皆为盗版。

5.近年国内典型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例:

[4]

I.2003年06月

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等23家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诉台湾图腾唱片有限公司和香港腾艺唱片有限公司董事许华乐侵权,非法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录音制品,并在大陆、香港、台湾等地销售。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活动,登报向23名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1210万元。

II.2005年

国内最大的免费音乐下载网站之一音乐极限接连被新力、华纳等多家唱片公司告上法庭。

III.2006年初

百代、索尼BMG、华纳及环球等唱片公司起诉XXMP3搜索服务侵权。

IV.2007年03月

因认为侵犯自己著作链接权,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将雅虎中国的经营者——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经济损失550万元。

V.2007年10月

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受曲作者苏越委托诉网易公司,该公司在其网站的“铃声传情”服务中,擅自将歌曲《血染的风采》提供给移动电话用户作为音乐振铃下载使用;诉移动通信公司,该公司在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时,使移动电话用户可以随意下载该歌曲。

二被告的上述商业性行为,构成了对《血染的风采》曲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VI.2012年01月

环球、华纳和索尼三大公司与XX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

三家唱片公司认为XX公司的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链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令XX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并通过调解使双方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开展互联网音乐作品运营模式创新及著作权保护的合作,三家唱片公司授权XX上传其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亿万网民从此可以在XX网站获得大量正版歌曲。

VII.2012年11月

滚石音乐公司诉称,在未经其许可情况下,国美公司、康佳集团、百视通公司在其销售的液晶电视中预先内置了滚石出品的音乐MV共69首,侵犯了其音乐MV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6.打击盗版的技术历程:

I.1999年

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DRM),最早在1999年由美国的InterTrust公司开始研发,但后来各大唱片公司多采用微软研发的标准。

此技术利用数字密钥,来加强保护这些数字化的音视频节目内容的版权。

——但事实上,DRM在盗版面前脆弱如同纸壁,不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唱片公司对DRM技术的坚持更令唱片销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对此,苹果公司乔布斯在07年表述了其“以往版权管理技术形同虚设”的看法:

“在打击音乐盗版问题上,DRM技术过去并不见效,或许永远都不会有效。

”因此从07年起各大唱片公司相继放弃了DRM技术。

II.2003年10月

华纳音乐和贝塔斯曼旗下的BMG推出一项新的反盗版技术,这一数码著作权管理新技术称作OMADRM服务器,由总部设在奥斯陆的BeepScienceAS公司研发。

这一新技术是在特定的对等(P2P)网络内,用户通过具有多媒体短信(MMS)功能的手机收发图片及音频剪辑。

有了OMADRM技术,无论是自中央伺服器上下载的歌曲,还是在手机用户间分享,唱片公司都可获得相应的收入。

III.2006年10月

Gracenote公司开发出一项新技术,通过这项技术,该公司可以对社区成员上传的音乐文件进行审核,与公司数据库中的版权内容作比较之后,如果发现用户上传的文件未获得授权,这项技术将阻止用户继续上传。

IV.2006年02月

MP3发明者德国弗劳恩霍弗研究所开发出一项DRM的替代技术,基于水印技术,跟踪P2P文件共享网络上的盗版音乐文件。

此项技术不监测非法下载音乐文件的用户服务,而扫描被非法上传的内容。

若有人购买一张CD并将其拷贝上传到文件共享网络的话,系统就会找到他,他就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V.2010年

BACH公司推出一种名为“音乐DNA”的新型音乐格式,并已经得到了MP3格式的发明者的支持。

该格式除歌曲本身之外还提供歌手相关的各种信息和动态的随时更新。

如果通过非法下载而得到的文件,将除了静态的音乐文件本身,得不到其他任何更新(但此措施对于只希望听听而已的人来说似乎不是难以克服的障碍)。

7.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I.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项2012年7月1日刚刚生效的中国法律明确规定:

凡是协助非法音乐、电影及其他资料散播的网站将会处以最高1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之前许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一直未有结果,而现在有更为严肃的刑事法律出台,应该会有助于唱片公司及音乐人维权。

“我对于这些新的规定持乐观态度,我们将会与有关当局合作采取行动保护我们协会成员的利益。

”IFPI亚洲区的总监Leong May-seey表示。

II.数字音乐侵权的核心问题:

责任认定

一直以来,对于网络环境中涉及P2P软件侵权的案件,侵权责任的认定还是一个十分复杂并且充满争议的问题,各国司法实践对P2P软件侵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说明: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他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对于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实践中的认识相对比较统一,即除了有直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明知状态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行了编辑、宣传、推荐、介绍等行为,则往往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属于“明知”。

而对于“应知”的判断则更多依赖于法官依据个案情况的不同而进行个案的判断。

例如在三大唱片公司控告XXMP3搜索服务的案件中,被告XX公司就辩称,其作为专业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是提供一种网络查询工具即搜索引擎,从互联网上自动收集网络信息,而该公司数据库并不保存具体信息内容,而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检索,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采用链接获取非法音乐,以此来逃避责任。

而在其他国家,如韩国就在2007年就已经立法要求在线服务提供商必须应版权所有者过滤不合法的音乐内容。

8.数字音乐盗版现象的前景展望

I.正版音乐经营

对于正版音乐网站和无线音乐服务商来说,应当坚持正版音乐的销售,逐渐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

同时也应当学习成功案例,及时调整经营和盈利模式,平衡分成方法,使正版音乐市场逐渐趋于平衡,使唱片公司和音乐人获得应有份额的收入,从而保证音乐市场健康发展。

II.著作权保护机构及相关执法部门

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不甚完善,且网络相关法律也缺口严重,这导致了对于数字音乐侵权行为的判定常常无法可依,间接纵容了盗版商的非法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学习其他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对各种途径的侵权行为进行更严格和全面的定义。

例如韩国就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成功使其音乐市场收入从2005年的世界第33位跃升至第11位。

世界贸易组织早在1994年就通过了《只是产权协议》,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均通过修改立法,针对新时代网络环境下的相关行为做了各有不同的相应立法。

在各种国际和国内著作权保护机构的督促下,通过对他国经验的学习和与我国特点的融合,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颁布更完善完整的著作权法律法规。

III.音乐消费者

对于广大音乐消费者来说,其实盗版未必尽是好处。

虽然盗版音乐几乎免费,获取方便,但盗版的泛滥像寄生虫一样在长期毒害着整个音乐产业。

盗版的挤压使得诸多小型唱片公司不堪亏损而破产、兼并,迫使唱片公司将盈利主方向从唱片转移到以偶像为中心的更商业化的活动上来,音乐创作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和鼓励,这间接的导致了整个音乐产业出产音乐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降。

而对盗版音乐的打击则能整顿和规范整个市场,使产业盈利结构更均衡,有助于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从而提升音乐产业的文化内涵,甚至促进其他文化创意经济的发展。

而随着正版音乐的普及,正版音乐的整体价格也会更合适更稳定,这样也使消费者们可以通过合适的价格获得更优质的音乐产品,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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