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 优秀老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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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优秀老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笔记
《综合素质》知识点【第一章:
职业理念】
一、教育观:
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观
1.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两全两发展、创新和实践
(1)面向全体学生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平均,并不是全面)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发展学生的主动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
(5)着眼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是为了可持续发展)
2.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途径有:
(1)树立素质教育理念,把握课改精神,实践新课程
(基础教育新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2)学校管理,课外活动和班主任工作
(3)举行德智体美并进的教育活动
方法有:
(1)提高教师队伍水平,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师的作用
(主导性作用,更新教育理念,提高素养)
(2)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
(3)引导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
(5)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模式
3.依据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评价教育现象根据要求和素质教育观念进行分析
(1)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
以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2)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
①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
②实施素质教育是当今国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
③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学生观:
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
1.“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基础:
(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关联的
(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3)机器大工业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可能
(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制度条件
(5)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2.教育中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起点,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①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
②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一直转移
③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与责权
(2)学生是发展的人:
①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
顺序性、阶段性、不均衡性、互补性、个别差异性
(生理)(年龄段)(抓住关键期)(生理心理)(因材施教)
“拔苗助长”“分阶段教学”“及时教育”“长善救失”
②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长远眼光
③学生是出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长善救失
④学生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
(3)学生是具有个性和差异的人:
1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差异与个性为基础的
2学生的个性与差异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3.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有三个方面:
(1)身心健康发展:
生理心理健康的成长,生理心理健康得到社会的实现
(2)主体性发展:
建立正确的自我认识,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全面发
展的人所需的自觉发展,主动发展。
(是中学生全面发展的核心)
(3)社会文化发展:
主要涉及到德,智,体,美,劳动技术教育等
分阶段教育:
学生的才能有高有低,因而给予学生的教育机会要按照学生的才能高低来进行分配;
因材施教:
学生的个性潜能不同,因而给予不同个性发展潜能的学生提供有利于发展的教育机会。
师生关系:
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教学相长
三、教师观:
体现在教师角色多样化
1.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1)复杂性:
全面性(目的)、多样性(任务)、差异性(学生)
(2)创造性:
因材施教、教育机智
(3)示范性:
学生的模仿对象、开模
(4)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5)长期性:
人才培养周期长
(6)系统性:
教育系统化
2.教师职业的特点:
(1)传道者
(2)授业解惑者(3)示范者
(4)教育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管理者(5)研究者和学习者
3.教师成长的三阶段理论(教师专业发展):
(1)关注生存阶段:
处理人际关系、管理学生
(2)关注情境阶段:
学生学习成绩、班级体建设、自己备课
(3)关注学生阶段:
能否自觉关注学生是衡量教师是否成长成熟的重要标志(乐福·布朗)
4.新课程背景下教师角色的转变: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2)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是课程的建设者、开发者
(3)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5.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从教学行为看:
(1)对待师生关系,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2)对待教学关系,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对待自我关系,新课程强调自我反思
(4)对待其他教育者,新课程强调合作
6.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
(1)终身学习
(2)行动研究(3)教学反思
(4)同伴互助(5)专业引领(6)课题研究
7.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重点)
(1)必须学会学习,加强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
(2)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反思能力,成为反思型教师
(3)培养和强化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4)重视交往与合作能力的培养
(5)要成为课程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8.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为什么要终身学习:
(1)新课程要求教师必须终身学习
(2)教师自我实现必须终身学习
(3)提升教学水平须坚持终身学习(4)提高教育创新精神必须终身学习
(5)终身学习是教师的职业责任(6)教材改革要求教师必须终身学习
9.教师终身学习的可行性
教师学习的内容:
①学习能力②专业知识③教育理论④信息技术
教师终身学习的方法:
①系统的终身学习②校本学习③成人教育④媒体学习
教师终身学习在教学中的作用:
①提高课堂教学效率②学校教育发展的需要③传播终身学习观念
10.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要求:
(1)培育学习能力,做学习型教师
(2)培养反思能力,做反思型教师
(3)培育创新精神,做创新型教师(4)培养合作能力,做伙伴型教师
(5)培育科研能力,做研究型教师。
11.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抓常规教育,培养良好习惯
(2)重情感教育,培养健全人格
(3)多媒体教学,激发学习兴趣(4)多联系实际,培养动手能力
(5)多样化教学,强化主动学习(6)重因材施教,强化学困帮扶
12.如何提高教学成绩:
(1)讲方法:
处理好师生关系;
(2)讲落实:
监控好教学环节;
(3)讲思路:
培养好学习习惯;(4)讲科学:
发展好教研能力。
13.理解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热情和决心
(1)教师职业的责任:
①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者②民主师生关系的建立者
③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者④教育信息的开发应用者
⑤学生健康心理的培育者
(2)教师职业的价值:
对教师个人:
可以满足教师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对他人:
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人类都有着巨大的贡献,为社会和进步提供精神财富,
培养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和建设者
《综合素质》知识点【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中国教育: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法律体系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
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
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教学、经费、建设、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
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1、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3、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4、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
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修订:
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5、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九届人大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明确禁止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
2、不得脱离监护;
3、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4、不良少年的工读制度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目的:
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学前教育纳入规划,破解城乡“入园难”;
2、缩小校际差距,解决择校难题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望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4、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给学生更多发展空间;
5、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6、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级别;
7、高校分类入学考试,让不同的人有多重选择
8、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保障教师安心从教
9、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
10、纠正对民办学校歧视鼓励出资办学
纲要三大战略:
1、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2、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3、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行列。
一、教育法律基本常识
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把握方向、兼顾公平、保障发展、平等教育、终身可行
(1)方向性原则
(2)公共性原则(3)保障性原则(4)平等性原则(5)终身性原则
2、教育法律责任分类:
(1)行政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行政处分
(2)民事法律责任——常见行为:
罚款
(3)形式发露责任——严总违法行为:
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4、教育法律救济:
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途径:
(1)行政渠道、
(2)司法渠道、(3)仲裁渠道、(4)调节渠道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1)明确了班主任的工作量:
另加教师工作量标准的一半
(2)提高了班主任的经济待遇
(3)保证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力
(4)强调班主任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1、师生关系:
(1)师生平等(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对老师的要求)
①更新教育观念:
(①更新教学观②更新知识观
③正确确立“平等者中的首席”)
②热爱尊重学生,确立民主观念,强化师生平等意识,严格要求学生
③重视学生独立性、能动性和主体性的发挥
④提高自身素质,改进交往策略
(2)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
①一视同仁,正视差异②体谅和宽容
③给学生提供多样的发展机会
(3)宽容学生的缺点:
①认识上的宽容②态度上的宽容③时间上的宽容
④条件上的宽容⑤要求上的宽容⑥处理上的宽容
(4)慎用惩戒;拒绝体罚
(5)严格要求学生
2、教师与家长的关系(怎样处理好):
①建立平等关系②良好的沟通习惯③换位思考
3、教师与同事的关系(交往技巧):
①时常给予微笑和赞美②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
③积极主动地交往
4、教师与领导的关系:
①了解领导需要:
自尊的需要、成就的需要、交往的需要
②争取领导支持:
尊重领导,相信领导,努力工作,作出成绩,主动沟通,争取支持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权利:
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1)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
(2)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
(3)受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2、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师的公民权:
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监督权
(2)教师的职业权利:
①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②学术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③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⑤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
3、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1)各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2)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3)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4、教师的义务:
定义:
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形式:
(1)积极义务
(2)禁止性义务
(3)义务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
(1)遵纪守法: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履行教育教学职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主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智德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水平: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5、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5)保护学生权益(6)提高水平义务
三、学生权利和保护
1、学生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②使用教学设施权
(4)获得经济资助权
(5)获得学业证书权:
①获得公正评价权;②获得学业证书
(6)申诉起诉权
(7)法定其他权:
①人身权(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②财产权
2、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学生权利的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
(1)教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①危险时教师挺身而出;
②教师须尽到保护义务
(2)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①不得随意剥夺学生上课权;
②不得随意缺课
(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①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
②不能侮辱、谩骂学生
(4)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①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②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
(5)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6)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
(7)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①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②不得随意翻看学生物品
(8)教师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3、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语言粗暴,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2、暴力行为,侵害学生生命健康权;
3、驱逐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3、过度干预,侵犯学生隐私权;
5、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工作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教育基本法)
(1)第一张总则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使用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教育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2)第三章教育机构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
(有法、有人、有钱、有场地)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四十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5)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多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一般情况找公安、构成犯罪负刑事、侵占校舍负民事、一管理两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饶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保障措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九条【问责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第二章学生第十二条【免试入学】在家附近找,在外当地找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进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3)第三章学校第十九条【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产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胃痛、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4)第四章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5)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不设计划、不合标准、逾时维修、分资不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②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校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③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④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