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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外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即在某一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获得商标权,只在该国受法律保护,不延伸至其他国家。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三种途径:

第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第二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第三种是向地区性国际组织申请注册。

  一、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某一国家的商标主管当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最终获得注册的过程。

一般来说,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每个国家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保护的方式、期限等具体要求不尽相同。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或“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办理逐一国际商标注册手续较多、费用较高、时间较长,商标注册之后,当注册人需要办理续展、转让、许可、名称地址变更等有关事宜,还需要再次委托代理人逐一各项办理。

由于以上的不便之处,以及出于促进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应运而生,为商标在成员国内部获得一致保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就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

此手续简单方便、省钱。

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上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一)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相关规定

  1.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要求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2.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被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

  3.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和域服务范围。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用于不同商标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申请书上。

  4.关于领土延伸

  领土延伸就是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领土延伸是相对于原属国而言的。

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提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一种是在进行了国际注册以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

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

  5.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6.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至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

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二)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

直接申请的文件包括:

填写好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1份,并加盖章戳;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商标图样2份,必须与国内中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组合。

商标或其某一部份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若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

补正在15日内完成的,商标局继续进行上述程序。

  申请人收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如数缴纳费用。

商标局只有在收到的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

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注:

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由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国际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注册该商标,并将此注册刊登在《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于3至4个月的时间内给商标国际注册人发注册证,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士延伸的通知。

被申请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将在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中,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从上述马德里商标的申请过程可以看出,马德里体系提供的只是一条进行国际商标申请的途径,而最后的审核权利还是在各个国家的商标局。

  (三)马德里国际注册于单一注册的利弊

  1.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1)省钱:

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需缴纳统一规费;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除统一规费外,再缴纳一项各国的单独规费。

所以无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

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如果指定马德里全部成员高,平均到每一个国家,也就1200元左右。

相对于单一国家平均注册费用12,000元而言,便宜很多。

  

(2)省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

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规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

申请可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

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2.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弊端

  

(1)大多数国家不乏注册证书,维权不方便。

由于马德里体系的规定,只要各个指定的国家在规定的12个月或18个月期限不发驳回通知书,即默认该商标在该国获得辩护。

因此,当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商标权利时,往往还得到指定的国家开具一份证明该商标在该国确已受到保护的证明。

  

(2)必须以基础注册为前提,有可能造成时间上的延误。

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

要先在其本国获得商标注册,少则需要一年,多则需要两年,如发生异议等情况,更是不知道需要多长时间。

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谁能保证该商标在国外那么多国家不被他人善意注册或者恶意注册?

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在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到各个国家去逐一申请注册。

如果本国和目标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则可以自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到目标国提出注册申请并主张优先权。

  (3)后期商标管理不方便。

一份马德里申请可涵盖若干国家,对于哪一个国家进行了商标删除,哪一个国家进行了部分转让,何时进行了变更名称,地址,申请人也不清楚自己的商标在马德里在每一个成员国的最终保护状态。

  (4)与基础商标的紧密联系—“中心打击”原则。

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基础注册或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国,即该商标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很显然,“中心打击”原则,是对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商标利益的重大“打击”。

本来,商标注册人想通过马德里协定节省时间和费用,如果发生中心打击”的问题,商标注册人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即使是通过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虽然他在已经注册的国家的国际商标注册可以自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家的国家注册,但是,他所花费的费用和时间,可能与当初的期望背道而驰。

  由此可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利有弊。

作为这样一个被广泛认同和参加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协定,其优势是相当明显的,但同时,我们又要认识其存在的问题。

作为商标申请人,或者作为提供商标注册建议的商标律师或者商标代理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三、地区性国际组织注册

  除了上述逐一国家注册和马德里国际注册外,企业还可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

  

(一)欧盟注册

  共同体商标CTM(CommunityTradeMark),是欧盟为了实现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而创建的商标申请注册体系。

通过这个商标申请注册体系可以完全实现“一份申请,一种程序,一种语言,一种收费体制,通过一个专业代理,向一个主管局递交中请,获得一种体制下的统一保护”。

共同体商标覆盖的地理范围广泛。

  共同体商标体系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受理商标申请,迄今为止已有20万共同体商标注册。

共同体商标的主管机构为设立在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人可以通过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或者直接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申请。

申请的方式包括所有书面形式(传真、电报、E-mail)和网上申请。

欧共体商标不仅向所有成员国的个人、组织开放,并且向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的个人和组织开放。

但是非欧盟成员国的个人和组织只能通过成员国的代理机构进行共同体商标申请,合格的代理机构中有共同体商标律师。

  1.共同体注册的双重保护原则

  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

共同体成员共有15个:

  奥地利,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

这一原则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来理解:

  ①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权日同样享受。

②共同体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2.共同体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申请使用的语言

  申请使用的语言可以是欧盟成员国家使用的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但是申请人必须选择欧盟五种官方语言种的一种作为所有官方文件使用的语言。

这五种语言为:

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

  3.注册的程序

  

(1)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直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

但是,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

  

(2)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3)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4)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5)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

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共同体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过程大概需要1-2年。

  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共同体商标申请的最大特点即是只要被共同体成员国一个国家驳回,整个共同体商标申请就被驳回。

如果共同体商标注册失败,申请人可以提交转化商标申请,即将共同体商标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单独申请。

转化申请要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转化要求可以是针对部分商品、服务或者是不同的国家指定不同的商品、服务。

  共同体商标注册无疑是在欧盟获得商标保护的最佳途径,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价格低廉、覆盖国家面广,尤其是包括多数的欧洲国家,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当申请人在这两体系中徘徊时,不妨对两者进行一个比较。

  

(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D)注册

  1.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注册(以下简称非知注册)介绍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

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有16个:

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均系原法国殖民地,因此非知注册指定使用的语言为法语。

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

  2.注册的程序

  

(1)如果申请人不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其商标申请必须向非知组织提出,并可授权一名当地居民代理。

  

(2)申请受理后,注册官将在大约1年的时间内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允许给中请人2个月的时间修改不规范的地方。

申请人还可以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前任何时候修改文字性错误,但需缴纳额外费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修改其他不规范的地方,可以申请延期30天。

  (3)申请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被核准注册。

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6个月,任何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不得延期。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补救措施:

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

如果有人在异议期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

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没有规定复审程序,异议人只能以假冒或不正当竞争为由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使用者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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