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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

本店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

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上岗体检:

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制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

检查范围包括料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

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店开始上岗工作。

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店上岗工作。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店内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的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

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店经理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市防疫站进行统一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经营工作。

如员工在职工作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7、监督检查:

店经理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三、 员工其它卫生管理规定    个人卫生要求:

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常保持个人卫生。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食品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六条  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在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保证在食品的经营过程和控制中,降低食品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制订食品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以保证食品在经营过程中得以有效的控制。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进货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三、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

 

六、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本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

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用餐人员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

食品留样冷藏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采集的留样食品样品应当是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ɡ。

 

五、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

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食品检测合格证明;

(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食品贮存管理

1.1  食品入库前要将仓储室卫生清理干净,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食品入库时要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并按入库的时间分类存放,做到先进先出、以免贮存时间过长而生虫、发霉。

  

1.2食品入库前应确保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

鼠药、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1.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以上存放。

 

1.4保管员要每天对仓库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毁。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设废弃物专用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二、废弃物分类放置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处置时间、数量、处理方式、收购单位、联系人、电话、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八、严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目的:

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

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二、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物,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三、责任  1、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在第一时间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2、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

  3、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尽快解决。

     

四、工作程序 1、报告原则  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两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初次报告 尽可能清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立即封存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使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  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要求实事求是上报,不得迟缓、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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