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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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3.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

每个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每天至少收集两次,垃圾应不满溢、无积压、无曝露、不遗漏、不得随意堆放在路边。

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宜为每天早晨4:

00-7:

00、白天9:

00-16:

00、晚上19:

00-22:

00。

4.打烊垃圾宜在每天4:

00时段进行专门收集,并应采取定时定点、按片巡回、上门收集的方式,收集至转运站点暂存。

对临街门店关门时间不统的道路,应增加收集次数或就近设置垃圾贮存点。

打烊垃圾应及时收集,做到垃圾不落地、无暴露和堆存、临街垃圾容器无漫溢。

5.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小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次收运模式。

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大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二次转运模式。

6.垃圾收集转运站应按《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1J179、《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生活垃圾转站技术规范》CJ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II109的要求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

7.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8.收集转运站点正式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转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无故障,再开启设备进行垃圾转运,并开启监控设备对转运站点车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保证站点运转有序。

9.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

(1)定期清运生活垃圾;

(2)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3)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4)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料斗、压缩腔的容积效率,尽量降低车辆带功压缩等作业频率、避免空转;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0.垃圾收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作业噪音污染。

垃圾转移过程中作业人员对垃圾容器应轻推、轻挂、轻放,禁止作业人员大声喧哗。

11.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线路,依次进行不同收运点的垃圾收运作业。

收运线路的安排上应优先主次干道和重点敏感部位。

12.运输作业完毕后,垃圾运输车辆应停放至指定的停保场所,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保养,为下一次收运工作做好准备。

13.餐厨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单独收运。

14.乡镇转运站的建设、服务半径、转运车辆应符合《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鄂建(2018)7号)的有关规定。

15.现有敞开式乡镇转运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

乡镇转运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乡镇转运站宜设置通风、除尘、除臭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恶臭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6.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初步分类,村(社区)保洁员进行二次分类,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可回收物,如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2)有机可堆肥垃圾,如厨余垃圾、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

(3)有害垃圾,如废弃农药包装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或者交村(社区)保洁员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乡镇分别转运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

(4)其他垃圾,如已污染、细碎、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直接投放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分类方式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并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17.农村生活垃圾的一次收运可选择“站点收集、直接运输”或“定点集装箱收集、直接运输”两种收运模式。

18.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选型应与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清运车辆吨位最小不宜低于8t。

19.鼓励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农用地膜等废弃物。

2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企业,从事生活垃圾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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